河北一案例入選!最高檢釋出第三批檢察機關依法履職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典型案例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檢釋出第三批檢察機關依法履職 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融入法治建設典型案例 以鮮活民生小案傳遞愛國、友善、誠信、法治、公正等價值導向 9月20日,是第24個全國公民道德宣傳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檢察機關依法履職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

最高檢釋出第三批檢察機關依法履職

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融入法治建設典型案例

以鮮活民生小案傳遞愛國、友善、誠信、法治、公正等價值導向

9月20日,是第24個全國公民道德宣傳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檢察機關依法履職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典型案例(第三批)》,集中展示檢察機關以高質效檢察辦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實踐成果。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和“十五五”規劃綱要對“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出明確部署。2026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了《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九個五年規劃(2026—2030年)》,該規劃明確要求“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本批共釋出6件典型案例,分別為: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訴易縣某公司侵害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烈士肖像、名譽、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山西省某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芳申請撤銷周某軍、李某嬌監護權糾紛支援起訴案,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對王某英、李某帥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支援起訴案,湖北省檢察機關對朱某蘭與蔡某玉、朱某龍共有物分割糾紛抗訴案,湖南省衡陽市檢察機關對賀某與胡某華、陳某保證合同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吳某平工傷認定行政抗訴案。

記者採訪瞭解到,此批典型案例均為近兩年辦結,較好地體現了檢察機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成效。案例呈現三方面特點:一是緊盯民生熱點難點堵點,聚焦群眾關注的公德美德問題、常見行為偏差、多發矛盾糾紛,涵蓋依法起訴濫用英雄烈士肖像牟利、支援起訴撤銷“生而不養”者監護權、抗訴維護盡贍養義務子女權益等情形,以鮮活民生小案傳遞愛國、友善、誠信、法治、公正等價值導向;二是充分展示檢察履職成果,涉及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支援起訴以及公益訴訟等多項職能。三是堅持法理情有機統一,貫徹“三個善於”要求,將法的精神、法律規定和人民群眾樸素正義觀有機結合,如在朱某蘭與蔡某玉、朱某龍共有物分割糾紛抗訴案中,檢察機關透過抗訴,依法維護盡到贍養義務子女的合法權益,契合公平公正原則和人民群眾“老有所養”的美好向往。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深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融入社會生活。

關於印發《檢察機關依法履職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典型案例(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貫徹“十五五”規劃綱要和“九五”普法規劃對“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部署要求,推動以司法辦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訴易縣某公司侵害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烈士肖像、名譽、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等6件案例,作為第三批檢察機關依法履職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典型案例,現印發給你們,供參考借鑑。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6年9月15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訴易縣某公司侵害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烈士肖像、名譽、榮譽民事公益訴訟案

——濫用英雄烈士肖像用於商業牟利應負法律責任

【關鍵詞】

愛國 英雄烈士保護 狼牙山五壯士 肖像商業化使用 民事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狼牙山五壯士是全國著名抗日英雄群體,其為掩護大部隊和群眾轉移浴血奮戰、寧死不屈的事蹟,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是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的重要載體,其肖像、名譽、榮譽關乎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予嚴格保護。2025年1月至7月,易縣某公司以商業盈利為目的,將含有狼牙山五壯士肖像的“紅根兒”品牌包裝,用於其生產銷售的礦泉水、辣椒醬、糧油等多款產品外包裝及標籤,並透過微信影片號、線下門店等渠道推廣銷售,線上相關內容累計瀏覽、播放量7356次。某公司將英雄烈士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及產品包裝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害了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榮譽,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情感,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河北省易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易縣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責中發現,某公司將含有狼牙山五壯士肖像的“紅根兒”品牌包裝用於商業廣告,其行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易縣檢察院於2025年6月30日立案,7月16日履行公告程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公益訴訟原則上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時,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違法行為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需要提起訴訟的,應當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人民法院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告期滿後,易縣檢察院將該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保定市檢察院)審查。

調查核實。保定市檢察院依法調查查明,某公司成立於2014年,系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2024年,某公司委託設計師設計“紅根兒”品牌包裝,包裝上的圖片標識組合為田園、易水湖、狼牙山和狼牙山五壯士肖像。其中,狼牙山五壯士肖像系參考詹建俊油畫作品《狼牙山五壯士》的基礎上經二次創作形成。經問卷調查,某公司“紅根兒”系列產品外包裝和標籤圖片上的人物形象易被公眾識別為狼牙山五壯士。

某公司委託加工的侵權外包裝包括瓶裝礦泉水包裝箱300個(標籤7500個)、辣椒醬包裝519套,以及香油麻醬、柴雞蛋、麵粉等產品包裝箱各100個。其中,各類外包裝共計748個已用於生產銷售,剩餘外包裝存放於庫房。同時透過“心想事成嘉宵”“紅根兒4534”等微信影片號及易縣文旅官方賬號宣傳,線上瀏覽、播放量7356次。

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紅根兒”品牌包裝中的狼牙山五壯士形象與國家博物館收藏的詹建俊1959年油畫作品《狼牙山五壯士》布面油畫雖在細節上略有不同,但立體形狀、內容在結構的分佈和動作的搭配上基本相同,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對相關公眾在視覺上差別較小,容易產生混淆、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8月28日,保定市檢察院邀請河北大學專家學者、保定傳媒集團代表等召開專家論證會,重點圍繞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榮譽恢復的訴求進行研討,支援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相應訴求。

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某公司雖未刻意醜化歪曲英烈形象,但其將承載民族精神符號的狼牙山五壯士肖像直接投入商業牟利場景,本質仍是商用侵權行為,違背社會公眾對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蹟與精神的普遍認識,傷害人民群眾寄託於英烈身上的民族情感,損害了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榮譽,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保定市檢察院向兩名狼牙山五壯士近親屬徵詢意見,二人均明確同意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提起民事公益訴訟。9月5日,保定市檢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保定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承擔鑑定費用,並公開宣傳《英雄烈士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10月16日,保定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當庭表示對保定市檢察院認定的侵權事實予以認可,自願承擔相應民事責任。11月19日,保定市中院作出判決,支援保定市檢察院的所有訴訟請求。被告已將使用“紅根兒”品牌包裝的所有產品外包裝銷燬,包裝冊、標籤、宣傳冊已停止使用,相關宣傳影片已刪除。12月23日,被告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製作併發布了介紹狼牙山五壯士精神和《英雄烈士保護法》中相關規定的宣傳影片。

【典型意義】

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寶貴精神財富,其肖像、名譽、榮譽關乎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明確禁止將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用於商業廣告,禁止歪曲、褻瀆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對以“紅色文化”為名、行商業牟利之實的損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行為,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捍衛英雄烈士尊嚴,守護民族情感,推動形成崇尚英烈、捍衛英烈、學習英烈的良好社會氛圍。

山西省某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芳申請撤銷周某軍、李某嬌監護權糾紛支援起訴案

——對“生而不養”者依法支援實際照料人申請撤銷監護權

【關鍵詞】

友善 親情 撤銷監護權 實際照料人 支援起訴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日,在北京開設診所的周某軍(重慶籍,2026年8月12日因病死亡)與李某嬌(四川籍)非婚生育一女周某甲。2013年,張某芳(山西籍,女)經家政公司介紹,到北京住家照顧不滿週歲的周某甲。張某芳兩次假期返鄉期間,周某軍、李某嬌均以“無暇照顧”為由,要求其將周某甲帶回山西某縣老家照顧。2014年春節假期結束後,張某芳多次要求將周某甲送回北京交還周某軍、李某嬌,二人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此後,周某甲一直跟隨張某芳在某縣生活。2014年至2017年1月,周某軍、李某嬌數次透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張某芳支付部分勞務費及周某甲撫養費用,但從未到某縣探望周某甲。2017年1月以後,周某軍、李某嬌再未向張某芳支付過任何費用,也未曾詢問過周某甲狀況。由於周某軍、李某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致使周某甲長達13年未辦理戶口登記,對周某甲的正常生活和學習造成了嚴重影響。(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受理。2024年7月,張某芳因周某軍、李某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其自身訴訟能力較弱,向山西省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某縣檢察院)申請支援起訴。該院經審查認為,暫時無法確定周某甲處於被遺棄狀態,遂將該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並終結本次審查。2025年5月,因周某甲一直無法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沒有學籍,無法參加中考,也無法辦理社保,周某甲的學習生活已受到嚴重影響,張某芳再次向該院申請支援起訴,從“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出發,某縣檢察院受理張某芳支援起訴申請。

調查核實。某縣檢察院受理該案後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一是查明周某軍、李某嬌存在長期遺棄周某甲的行為,且對另一名女兒亦存在遺棄行為,周某軍負債200餘萬元,其二人經濟、身體狀況亦無法正常履行監護義務。另查明周某軍父母已去世,李某嬌父母也無真實撫養周某甲意願。二是透過走訪村委會,實地調查瞭解等方式查明:張某芳具有撫育照料周某甲的經濟和身體條件,且多年來周某甲在張某芳的實際照料下健康成長;周某甲本人亦明確表示願意同張某芳夫婦共同生活;同時,民政部門出具意見,建議張某芳作為周某甲的指定監護人。三是圍繞監護權應否予以撤銷、如何充分保障周某甲合法權益等問題組織檢察聽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學者擔任聽證員,某縣政法委、法院、教育、公安、民政、村委會等10餘家單位參加聽證,聽證會認為張某芳不存在非法收養、非法拘禁周某甲的情形,檢察機關應支援張某芳起訴撤銷周某軍、李某嬌監護權,法院指定實際照料人張某芳作為監護人最有利於周某甲成長。四是主動向同級黨委、政法委請示彙報,促進有關部門協同推進為遭受“生而不養”侵害的未成年人開展權益保護工作。

支援起訴。2025年6月16日,某縣檢察院依法向某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某縣法院)制發《支援起訴意見書》。同年7月14日,某縣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支援起訴意見,依法判決撤銷周某軍、李某嬌監護人資格,指定張某芳為周某甲的監護人。判決生效後,某縣檢察院協調相關部門為周某甲辦理戶口登記、學籍、社保等手續。2026年7月14日,某縣法院判決周某軍、李某嬌犯遺棄罪,分別判處管制六個月。周某軍、李某嬌遺棄另一名女兒的行為已另案處理。

【典型意義】

真正的親情從來不止於血脈相連,更源自日復一日的陪伴守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在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嚴重失職、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陷入“法律身份真空”及生存發展困境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相關規定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支援相關主體申請撤銷監護權。對於實際照料未成年人的“等外”個人能否申請撤銷法定監護人的監護權,要從實際照料人照料未成年人的動機、時長、理由是否適當充分,與法定監護人的聯絡情況、經濟來往,被照料未成年人以及實際照料人繼續共同生活意願,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民政部門等單位意見等多方面進行調查核實,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明確“等外”個人可以申請支援起訴,也可以被法院指定為被照料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本案中張某芳與周某甲並無血緣關係、無法定監護義務卻十多年悉心付出,周某甲因長期缺失法定監護而陷入無戶籍、無學籍、無社保等多重困境,檢察機關嚴格依法履職,協同各方力量推動個案權利保護,確保未成年人周某甲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用法治方式守護親情、弘揚友善、促進和諧。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對王某英、李某帥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支援起訴案

——為避免二次事故善意挪車不應導致保險免責

【關鍵詞】

善意 法治 特殊群體權益保護 支援起訴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5日19時許,郭某江駕駛小型轎車沿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濱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盛家口村路段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李某中發生碰撞,致李某中受傷倒地。事故發生後,郭某江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在救護車到來前,考慮到現場車流量大、車速快、夜間視線不清等因素,為避免李某中遭受二次碾壓,在徵得李某中妻子王某英同意後,郭某江出於善意救助目的,將肇事車輛移至李某中正後方,開啟雙閃,並在李某中南側放置三腳架,以保護受傷倒地的李某中。後李某中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郭某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25年4月11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羅莊區檢察院)以郭某江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2025年5月22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羅莊區法院)以郭某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李某中系家庭唯一勞動力,靠打零工、養羊維持生計;其妻王某英年近六旬,無固定收入;其子李某帥患有精神疾病,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三級,長期接受治療、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獨立生活來源,李某中死亡導致其家庭失去全部經濟來源,母子二人生活陷入嚴重困境。事故發生後,王某英就賠償事宜多次與郭某江購買車輛保險的保險公司溝通協商,保險公司以“肇事司機擅自改變現場、未依法保護現場”為由拒賠商業險;又以“李某帥殘疾人證系事故發生後取得,無法證實其喪失勞動能力”為由,拒絕賠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受理。王某英由於年齡偏大、法律知識匱乏、訴訟能力弱,維權存在困難,透過羅莊區檢察院在村居社群設立的檢察驛站提出支援起訴申請。該院認為王某英母子的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支援起訴條件,遂於2025年2月27日依法受理該案。

調查核實。案件受理後,承辦檢察官全面開展調查核實:實地走訪村委會,核實王某英家庭經濟狀況、李某帥精神病史、治療情況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事實;協助申請人收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死亡醫學證明、精神殘疾證、住院病案、醫療費用票據、家庭困難證明等關鍵材料,完善相關證據。同時,對爭議焦點研判法律適用:一是善意挪車是否導致保險免責。經與有關部門溝通核實,結合現場環境、車流狀況及郭某江供述,確認郭某江挪動車輛繫緊急情況下的善意救助行為,並非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事故發生後郭某江立即撥打急救和報警電話,並一直在事故現場等候,且王某英也在事故現場照看,郭某江無毀滅證據、逃避責任的主觀故意和行為,不符合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和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保險免責事由,應當在商業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二是事故發生後取得殘疾證能否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檢察機關透過協助調取李某帥自2013年起的歷年住院病案、診療記錄、費用票據、村委會基層組織證明,證實李某帥事故前已長期患病、持續治療、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屬於李某中生前負有扶養義務的近親屬,依法享有被扶養人生活費請求權。

支援起訴。經全面調查核實,檢察機關認為王某英、李某帥系適格民事訴訟主體;王某英訴訟能力不足、李某帥無獨立訴訟行為能力,屬於需重點司法保障的困難群體。為依法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2025年3月4日,羅莊區檢察院依法支援王某英、李某帥提起訴訟,請求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郭某江承擔。2025年4月10日,羅莊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全部採納檢察機關支援起訴意見:認定郭某江挪車系善意處置,不構成故意破壞現場;認定李某帥雖已成年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應獲被扶養人生活費;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98906.06元(含被扶養人生活費302510元)。判決生效後,賠償款項已全部執行到位。

跟蹤回訪。案件辦結後,羅莊區檢察院多次回訪王某英母子,跟蹤生活保障與治療康復情況,鞏固司法救濟成效,目前王某英母子生活和健康狀況穩定。羅莊區檢察院以辦理該案為契機,進一步最佳化檢察驛站“快速受理、上門核查、精準幫扶、跟蹤問效”工作流程,健全與法院、民政、殘聯、社群的聯動機制,將個案幫扶轉化為特殊群體權益保護長效機制,持續履職傳遞司法溫情。

【典型意義】

善意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司法實踐應當對法律關係中體現善意的行為給予正向評價。本案中,檢察機關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辦案履職全過程,準確區分善意緊急處置與故意破壞現場的法律邊界,推動有關方面正確適用保險免責條款,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當事人精神殘疾問題,推動實質化認定,依法補齊證據短板、破解維權困境,既體現了司法的力度,也體現了司法的溫度。

湖北省檢察機關對朱某蘭與蔡某玉、朱某龍共有物分割糾紛抗訴案

——對“老有所養”盡力者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關鍵詞】

誠信 公證贈與 公證遺囑 法定撤銷權 繼承之債

【基本案情】

劉某華育有四名子女,分別為朱某蘭、朱某虹、朱某明、朱某文。朱某文與蔡某玉於1987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朱某龍。

劉某華享有武漢市江漢區某房屋中建築面積為21.24平方米的產權份額。2010年12月,劉某華與女兒朱某蘭簽訂《贈與合同》並辦理公證,約定將上述產權份額贈與朱某蘭並及時辦理產權過戶,由朱某蘭承擔贍養義務。此後,朱某蘭領取了該公證書,但未辦理該產權份額變更手續。2012年10月,劉某華立下《遺囑》並辦理公證,將上述產權份額指定由兒子朱某文一人繼承。劉某華(2014年6月25日死亡)、朱某文(2018年2月2日死亡)相繼去世後,上述房屋被徵收。案涉產權份額一直未進行產權變更登記,朱某蘭與朱某文的妻子蔡某玉、兒子朱某龍就上述產權份額對應的徵收補償安置款歸屬問題發生爭議。2023年,朱某蘭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訴爭房屋中建築面積21.24平方米的徵收補償安置款全部歸其所有。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朱某蘭的起訴、上訴請求。生效判決認為,《贈與合同》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朱某蘭應依法履行贍養義務,根據公證遺囑中劉某華的筆錄,朱某蘭未對其盡到贍養義務;且雙方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產權份額仍系劉某華的個人財產,公證遺囑中關於繼承的約定應為劉某華去世前最終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對朱某蘭主張訴爭房屋中建築面積21.24平方米的徵收補償安置款全部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朱某蘭申請再審被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及審查。朱某蘭向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武漢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依法受理後,透過調閱原審卷宗、詢問雙方當事人及案外人、向公證處調查瞭解等,查明:其一,《贈與合同》和《遺囑》的公證系同一公證員辦理。調查中公證員提供了一份與劉某華的談話筆錄,筆錄載明,公證員曾告知劉某華撤銷公證《贈與合同》需要劉某華和朱某蘭同時到場,但劉某華回答“可能暫時辦不到”。朱某文作為在場人在筆錄上簽字。其二,劉某華去世前病歷資料上聯絡人均為朱某蘭。其三,朱某虹、朱某明均稱朱某蘭盡到了對其母親劉某華的贍養義務。其四,蔡某玉、朱某龍曾因法定繼承糾紛向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起訴朱某蘭。案件受理後,蔡某玉、朱某龍提出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許撤訴。該案庭審筆錄記載,在蔡某玉舉證環節,蔡某玉承認劉某華一直和朱某蘭共同居住生活。

監督意見。武漢市檢察院於2024年9月30日向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向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導致判決不當。首先,本案贈與合同為附贍養義務的贈與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六百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劉某華僅在朱某蘭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劉某華雖在公證遺囑筆錄中主張朱某蘭未對其盡到贍養義務,但根據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情況,無充分證據證明該主張成立;且其亦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贈與合同撤銷之訴,故案涉《贈與合同》合法有效,應得到履行。其次,在《贈與合同》合法有效情況下,雖訴爭房屋仍登記在劉某華名下,但該房屋已負有贈與合同之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繼承人在繼承該房產的同時亦應依法清償被繼承人相應債務。因此,即使二審判決認定公證遺囑中關於繼承的約定應為劉某華去世前最終真實意思表示正確,朱某文在繼承訴爭房屋的同時,也負有向朱某蘭履行清償贈與合同之債的義務,即負有向朱某蘭履行交付訴爭房屋或者相應價款的義務。朱某蘭提起本案訴訟主張訴爭房屋中建築面積21.24平方米的徵收補償安置款歸其所有於法有據。

監督結果。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調解書,徵收補償安置款80%歸朱某蘭所有,徵收補償安置款20%歸蔡某玉、朱某龍所有。

【典型意義】

尊老愛幼、母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是支撐中華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傳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設的寶貴精神財富。贍養老人與家庭財產分配問題,在多子女家庭中極易引發矛盾。贍養老人是所有子女的法定義務,當家庭成員之間基於信任達成附贍養義務的公證贈與後,就意味著一方以財產贈與作為對價,向多子女中的某一位做出了明確承諾。附義務贈與是受法律保護的民事行為,在一方誠信履約,盡到贍養義務的前提下,另一方無權單方撤銷或另行處分。對於原審法院未經充分調查、僅憑當事人單方陳述即否定贍養事實與合法贈與的錯誤裁判,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透過調查核實還原案件事實,依法保護已履行贍養義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順應人民群眾對“老有所養”的美好期待,也向社會傳遞讓誠信履約者得到保護的司法價值導向。

湖南省衡陽市檢察機關對賀某與胡某華、陳某保證合同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

——債權人惡意損害保證人利益行為應依法監督糾正

【關鍵詞】

誠信 保證責任 妨害作證 綜合履職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3日,湖南某中藥飲片公司因經營需要向胡某華借款160萬元。2014年3月27日,胡某華以民間借貸糾紛向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起訴湖南某中藥飲片公司要求其償還借款160萬元及利息。2014年11月12日,該公司與胡某華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本金及利息總額為190萬元,分三年還清,賀某在《借款協議》上作為擔保方簽字。2014年11月24日,法院根據該借款協議製作了民事調解書,因賀某不是該案當事人,故該民事調解書未涉及賀某的保證責任。

2014年1月始,湖南某中藥飲片公司因經營需要陸續向陳某借款。2014年11月8日,該公司與陳某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之前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合計為980萬元,分三年還清,賀某在《借款協議》上亦作為擔保方簽字。

2019年11月,胡某華、陳某將賀某分別訴至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衡南縣法院),要求賀某償還為湖南某中藥飲片公司擔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為達到勝訴目的,胡某華、陳某夥同他人虛構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賀某催收債務的事實,意圖證明已經在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要求法院判令賀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賀某均提出抗辯理由,認為證人作偽證,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主張債權,保證期間已過。衡南縣法院均未採納並分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賀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判決賀某向胡某華償還借款本金169萬元及利息,向陳某連帶清償本金475.0492萬元及利息。賀某對上述二案不服,均提出上訴,二審均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賀某不服,向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及審查。2023年,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胡某華、陳某等4人妨害作證、幫助偽造證據案中,發現胡某華、陳某等4人在2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作虛假陳述,並據此勝訴。鑑於2起民事案件均已由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衡陽市中院)作出生效判決,遂將線索移送本院民事檢察部門後上報至湖南省衡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衡陽市檢察院)。

衡陽市檢察院依職權受理後,從三個方面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一是調閱所有相關民事案件的一、二審卷宗,查明相關案件的審理情況。二是詢問案件當事人以及相關證人,查明借款情況及賀某為兩個借款合同提供保證的事實。三是調閱刑事偵查案卷,核實胡某華、陳某惡意串通歐某華、譚某2人共同向法庭作虛假陳述,統一口徑捏造了“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其四人坐在某茶樓進門右手邊第一個卡座喝茶,胡某華、陳某當面向賀某催收了債務”的虛假事實。

監督意見。衡陽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債權人胡某華、陳某未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賀某承擔保證責任,賀某的保證責任已免除。胡某華、陳某等人虛構對賀某催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賀某承擔保證責任,屬於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損害賀某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據虛假陳述作出判決錯誤,應當再審。2023年10月13日,衡陽市檢察院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時建議法院對胡某華、陳某等4人偽造重要證據、陳述虛假事實的行為予以司法懲戒。

監督結果。2024年5月20日,衡陽市中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免除賀某案涉的保證責任,同時對胡某華、陳某等4人分別作出1萬元、2萬元不等罰款的司法懲戒。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誠信建設,倡導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民事訴訟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以誠實、善意的態度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誠實信用原則在證據制度上的直觀體現是如實作證,只有訴訟參與人依法如實陳述相關事實,才能正確定分止爭,及時化解矛盾。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誠信原則,作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證據,歪曲事實真相,不但嚴重損害相關當事人的利益,損害司法權威,還會引發不斷的申訴、上訪,破壞社會和諧穩定。檢察機關發現債權人透過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獲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據此作出錯誤判決的,應當依法監督,促進民事訴訟活動依法、有序開展,引領社會誠信風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吳某平工傷認定行政抗訴案

——準確認定搶救時間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關鍵詞】

公正 工傷認定 突發疾病 行政檢察

【基本案情】

吳某平生前系某公司員工,2021年4月29日上班期間因身體不適送醫救治,2021年5月1日經搶救無效死亡。該公司向貴州省某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州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州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吳某平的子女吳某軍、吳某琴對該認定結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判令州人社局重新對吳某平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該案歷經法院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再審判決認為吳某平不應認定工傷,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吳某平的門診初診時間為2021年4月29日8時55分,入院時間是當天上午11時42分,宣告死亡時間是2021年5月1日12時08分。以初診診斷時間為起算時間,至宣告死亡已超過48小時,即使以入院時間為起算時間亦超過48小時。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吳某軍、吳某琴對再審判決不服,向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審查後依法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透過調閱法院卷宗、查閱病歷、走訪經治醫生、職工同事等方式查明,吳某平於4月29日上午被送到醫院門診後,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送至發熱門診排除新冠肺炎,然後送到內科門診進行簡單詢問病史和查體,隨即於11時42分辦理入院手續並進行CT、B超等檢查,12時50分進行病史採集、初步體格檢查,13時開醫囑進行搶救。5月1日11時20分,吳某平出現無自主呼吸、心跳停止,血壓及血氧飽和度測不出,雙側瞳孔散大,直徑約8.0mm,對光反射消失等,且此後病情無任何好轉,醫生於2021年5月1日12時08分宣佈臨床死亡。

監督意見。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本案並未超過“48小時”,應當認定為工傷,再審判決認為超過“48小時”是因為其認定的起算時間(初次診斷時間)和死亡時間存在錯誤。(1)認定的起算時間存在不當。吳某平在發熱門診僅是對新冠肺炎進行排查,並未進行疾病診療,該門診診斷時間不應當認定為起算時間。《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強調的是搶救時間,起算點應是距離搶救最近的診斷時間。(2)認定醫生宣告死亡的時間為吳某平死亡時間存在不當。吳某平在5月1日11時20分時已無心跳和呼吸,血壓及血氧飽和度測不出,雙側瞳孔散大,直徑約8.0mm,對光反射消失,死亡已經不可逆,且之後一直無好轉,故該時間應為死亡時間。至於5月1日12時08分醫生宣佈死亡,是其家屬、醫療機構未放棄搶救手段的結果。家屬堅持繼續搶救、不離不棄,屬人之常情,不宜以繼續搶救耽誤的時間為由將死亡時間推後、不認定工傷。而且,吳某平入院後病情持續加重,轉入ICU科進行重症監護治療,之後突發呼吸、心臟驟停後進行搶救,可認定為連續搶救。吳某平符合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當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202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定吳某平屬於“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依法判決撤銷原再審判決,支援認定工傷。其後,吳某平的家屬依法領取到工傷保險待遇92萬餘元。

【典型意義】

搶救生命彰顯生命至上、以人為本的崇高理念。在工傷認定中,對於搶救時間界限的把握不應強人所難,更不能以冰冷的時間刻度去限制不離不棄的親情堅守。《工傷保險條例》設立“48小時”條款的初衷,在於為勞動者提供權益保障,而非讓家屬在“放棄治療以獲工傷”與“堅持搶救而失權益”之間陷入道德困境。檢察機關辦理工傷類行政檢察案件,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全面深入調查核實案件事實,恪守立法本意,準確界定“連續搶救”的法律實質,依法履行抗訴等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來源: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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