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全國生態日,恰逢生態環境法典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一批檢察公益訴訟服務保障美麗中國建設典型案例。這批案例旨在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落實《美麗中國建設“十五五”規劃》部署要求…
8月15日是全國生態日,恰逢生態環境法典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一批檢察公益訴訟服務保障美麗中國建設典型案例。這批案例旨在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落實《美麗中國建設“十五五”規劃》部署要求,指導各級檢察機關依法規範履職、高質效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為厚植中國式現代化的綠色底色提供法治保障。
2025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7.3萬件,其中行政公益訴訟6.1萬件、民事公益訴訟1.2萬件,一體發揮維護公益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作用,生態環境治理價值充分顯現。
此次典型案例共8件,包括7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和1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案例涉及大氣汙染、水汙染、固廢汙染防治以及耕地、礦產、生物多樣性、海洋保護等,既有事關國家生態安全的自然保護區治理,也有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餐飲油煙問題整治等。檢察機關綜合運用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以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確保生態修復、損害擔責,標本兼治,助推生態環境系統治理。
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涉及細分領域多,且違法行為隱蔽,存線上索發現難、調查取證難、損害評估難等問題。這批案例還體現了科技賦能提升檢察公益訴訟質效。檢察機關完善以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快速檢測為代表的“空天地”一體化檢察公益訴訟技術支援體系,拓展大資料法律監督模型應用場景,推動將現代科技融入辦案全過程。
最高檢公益訴訟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圍繞生態環境法典涉檢條文,以高質效辦案促進生態環境法典實施。準確把握生態環境法典對監管職責、義務責任的調整,嚴格執行關於公益訴訟的保全措施、證據規則等特別規定,提升檢察公益訴訟精準性、規範性。扛起生態環境法典賦予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更重責任,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民事公益訴訟銜接工作,指導地方檢察機關著力提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辦案質效。加強立法協同,配合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專門立法,研究檢察公益訴訟法的配套實施,有效銜接生態環境法典公益訴訟相關規則。
關於印發檢察公益訴訟服務保障美麗中國建設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高質效辦案服務保障美麗中國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8件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參考借鑑。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6年7月31日
1.雲南省普洱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糯扎渡庫區違法網箱養殖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提起訴訟 流域生態環境治理 違法網箱養殖 行政批覆
【要 旨】
行政機關違反禁養規定作出批覆,許可在庫區水域開展網箱養殖,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立案,並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整改。檢察建議整改期限屆滿後,行政機關僅採取階段性整改措施,未依法全面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消除生態環境損害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糯扎渡水庫位於瀾滄江干流,是瀾滄江中下游關鍵控制性水利樞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規定,案涉水域禁止開展網箱養殖。2023年7月,普洱市農業農村局違法批覆瀾滄縣庫區漁業示範專案,許可企業在庫區支流設定試驗網箱,規劃養殖試驗面積20畝、遠期管控養殖上限2500畝。瀾滄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瀾滄縣農科局)據此與企業簽訂養殖框架協議。此後,專案企業在未取得水域養殖證,未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防洪影響評價等相關程式的情況下,擅自在庫區支流佈設網箱20畝,圍網5000畝,投放魚種500餘噸,造成水體富營養化、外來魚類無序增殖並擠佔河道行洪空間,公共利益處於受侵害狀態。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普洱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普洱市檢察院)在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專項監督中,排查發現糯扎渡庫區瀾滄縣謙六鄉麻慄河、那裡山河存在違法投餌網箱養殖線索,遂於2024年3月11日立案。立案後,檢察機關透過查閱、調取案涉專案審批材料,詢問企業主管人員、現場勘驗等方式開展調查,查明案涉批覆違反庫區全域禁養規定,專案企業據此實施違法網箱養殖,影響庫區水生態環境和河道行洪安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對轄區水產養殖審批、養殖生產活動及水域漁業生態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2024年5月9日,普洱市檢察院向普洱市農業農村局依法送達檢察建議書,督促其落實庫區管控要求,撤銷違法審批、全面清退違法養殖,規範漁業審批。
2024年7月4日,普洱市農業農村局書面回覆稱,已發文暫停專案擴建,並召開專題管控會議進行整改。鑑於其已採取階段性管控措施,且養殖魚種處置存在週期要求,普洱市檢察院依照《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中止審查決定,並持續跟進整改情況。2025年5月,普洱市檢察院跟進調查發現,案涉企業擅自擴大養殖規模至78.29畝,投放外來魚種由3種增至12種,流域生態環境問題持續加劇,普洱市檢察院隨即恢復審查,啟動起訴程式。
2025年7月10日,普洱市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依法撤銷普洱市農業農村局作出的案涉批覆;判令普洱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指導監督瀾滄縣農科侷限期拆除案涉專案全部網箱養殖設施,完成養殖投放物規範處置等整改工作。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批覆審批超越許可權,批覆內容違反糯扎渡庫區全域禁養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案涉批覆已實際執行並對企業的經營行為產生了實質約束力與權利義務影響,普洱市農業農村局據此對依批覆實施的案涉專案負有監督管理職責。案涉專案對水環境具有直接影響,普洱市農業農村局未從根源上消除違法許可的效力,未對案涉專案進行有效監管,致使公共利益損害持續擴大。普洱市農業農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後繼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2026年6月1日,法院作出判決,支援檢察機關關於撤銷案涉批覆、判令普洱市農業農村局繼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後,普洱市檢察院持續開展執行監督,跟進整改進度。2026年7月9日,普洱市農業農村局印發專案後續處置工作通知,明確整改要求、責任分工與完成時限,全力推進庫區違法養殖設施清退與生態修復工作,公益保護目標穩步落地。
【典型意義】
大型水利樞紐庫區是維護流域水生態安全、保護水生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生態空間。違法作出的批覆已具有外部效力且致使生態環境受到損害的,作出批覆的行政機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本案針對糯扎渡水庫違法審批網箱養殖問題開展公益訴訟監督,對階段性管控未能制止違法行為、公共利益損害持續擴大的,依法請求撤銷案涉批覆並判令行政機關繼續履職,從源頭消除違法專案存續依據,推動由末端清理向源頭糾治轉變,為依法監督行政審批行為、加強流域生態環境系統保護提供了實踐參考。
2.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高密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北膠萊河環境汙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水汙染防治 跨區域治理 檢察技術支援
【要 旨】
對於跨行政區域、汙染源多元且監管職責分散的流域汙染問題,上級檢察機關可以依託一體化辦案機制,統籌相關檢察機關分轄區立案、協同調查,依法督促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人民檢察院辦案中發現跨區域監管銜接不暢問題的,可以推動相關監管部門建立資訊共享、聯合執法和協同治理機制。
【基本案情】
北膠萊河流經青島、濰坊、煙臺三市的平度、高密、昌邑、萊州四個縣級行政區域,全長100公里,流域面積3978.6平方公里,是膠東半島重要生態廊道和環渤海灣重要入海河流。2025年以來,北膠萊河有關國控斷面水質波動明顯,部分月份降至劣Ⅴ類,上中游部分河段總氮濃度偏高,部分點位氨氮等指標超出有關水質管控要求。其中,平度市崔家集鎮河段沿線部分養殖場存在糞汙外溢、直接排入河道等問題;北膠萊河中游國控斷面北側存在違規設定攔河漁具、河道圍養等情形。高密市柳樹屋子村附近存在汙水檢查井溢流問題,部分沿河企業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生產汙水未經預處理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第三、第四汙水處理廠處理能力不足導致出水不穩定,影響案涉河段水質。由於北膠萊河跨越多個行政區域,汙染源型別較多,屬地之間、部門之間監管銜接不暢,聯合監管機制不健全,相關汙染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北膠萊河水生態環境受到損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5年7月1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在開展衛星遙感篩查時發現北膠萊河部分河段存在水質異常線索,遂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濰坊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經初步調查,相關問題主要集中在平度市、高密市有關河段。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平度市檢察院)、高密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密市檢察院)分別於2025年8月、10月立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導青島、濰坊兩市兩級四院成立聯合辦案組,統籌開展調查取證、專業研判和監督履職工作。
平度市檢察院透過向生態環境部門調取資料平臺監測資料、勘驗現場、無人機航拍、衛星遙感、委託檢測等方式,對北膠萊河崔家集鎮段及沿線汙染源進行排查,查明有關養殖場糞汙排放路徑、汙染點位及河道內違法行為。高密市檢察院透過勘驗現場、核查沿河管網和汙水檢查井執行狀況、調取排水許可檔案及汙水處理廠線上監測資料、執行日誌等方式,查明汙水溢流成因、有關企業排水情況以及汙水處理設施執行狀況。
2025年10月24日,聯合辦案組召開會議,邀請流域治理專家和特邀檢察官助理就汙染成因、監管職責和治理方案提供專業意見。根據汙染源分佈和行政監管職責,聯合辦案組分別確定平度、高密兩地監督物件和整改重點,並依託“府檢聯動”和跨區域檢察協作機制,推動有關監管部門加強資訊共享和執法協作。
2025年11月7日,平度市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五條等規定,向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處置案涉養殖場汙染問題,監督案涉養殖場立即整改、消除環境汙染,並針對規模化養殖場汙染問題開展專項執法,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同年11月10日,平度市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五條第二款、《青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等規定,向轄區河道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對違規設定攔河漁具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整治,保障河道行洪,維護水質安全。收到檢察建議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督促案涉養殖場清理外溢糞汙,完善汙染防治設施;並對北膠萊河沿線300餘家規模化養殖場開展拉網式排查,督促新建糞汙防外溢設施117處。河道主管部門累計巡查河道25公里,清理違規設定的攔河漁具9處、河道內違規畜禽養殖點位3處。
2025年12月,高密市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第四十九條及《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等規定,向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規範排水許可管理,加強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維護和升級改造。收到檢察建議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快推進第四汙水處理廠二期工程建設,解決柳樹屋子村汙水檢查井溢流問題;督促第三汙水處理廠實施清淤、水解酸化池改造和裝置檢修,提升汙水處理能力;同時開展沿河排水戶專項排查,強化排水許可監管,督促10餘家重點大型企業辦理排水許可。
檢察機關在督促行政機關整改汙染問題的基礎上,推動有關地區完善跨區域流域治理機制。平度、高密、昌邑三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成立聯合執法專班,制定北膠萊河流域聯合執法監督方案,檢查流域沿線企業及規模化養殖場140餘家,查處汙染案件13起,處罰金額110餘萬元。平度、昌邑、萊州三地河道主管部門簽署水行政跨域聯合執法備忘錄,開展河道聯合清障行動,累計清理陷阱類漁具近40處、攔河漁具1500餘米。
2026年2月2日,平度市檢察院、高密市檢察院聯合組織召開北膠萊河生態環境治理整改效果公開聽證會,邀請專家、人大代表、群眾代表等參加。經檢視現場、查閱水質檢測報告並聽取各方意見,確認檢察建議已經落實,案涉汙染問題得到有效整治,汙水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執行正常,排水許可納入常態化監管,有關河段總氮、氨氮等指標達到水質管控要求。山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地表水水質狀況釋出情況顯示,北膠萊河昌平路橋國控斷面水質持續穩定達到Ⅳ類。2026年2月5日,平度市檢察院、高密市檢察院依法終結案件。
【典型意義】
跨區域入海河流生態治理效果關係流域水環境與海洋生態安全。針對入海河流左右岸屬地分割、權責不清、監管薄弱等共性難題,檢察機關可以發揮上級院統籌指揮和一體化履職優勢,按照汙染源分佈和行政監管職責,組織相關檢察機關分轄區立案、協同調查、精準監督,並運用檢察技術和專業力量提升調查質效。在督促解決具體汙染問題的同時,推動相關地區完善資訊共享、聯合執法和常態會商機制,促進流域治理由分段分散治理向上下游、左右岸協同治理轉變。
3.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修復受損耕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提起訴訟 耕地修復 土地復墾 跟進監督
【要 旨】
行政機關收到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後,書面回覆已經整改到位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透過跟進調查對整改成效進行實質審查。對整改成效審查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專業人員意見作出審查判斷。經核查,行政機關書面回覆所稱整改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公益受損狀態仍未消除的,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2020年初,重慶某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通公司)承租重慶市江津區李市鎮三角壩社群80餘畝耕地,並獲批臨時使用相關土地作為專案棄土場。臨時用地期間,某通公司擅自改變批准用途,超出批准範圍受納建築垃圾,造成60餘畝耕地土壤板結、耕作層受損,影響耕地種植條件。2022年11月5日,案涉臨時用地期限屆滿。截至2023年11月5日,某通公司仍未完成土地復墾,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3年11月,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津區檢察院)依託代表建議與公益訴訟檢察建議銜接轉化機制發現案件線索,隨即開展初步調查。同年12月,重慶市江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江津區規資局)向某通公司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並於2024年1月5日對其立案查處。此後,江津區檢察院持續跟進並與江津區規資局溝通,發現某通公司仍未按照土地復墾方案開展復墾,且繼續受納建築垃圾,江津區規資局亦未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案涉耕地持續受到損害。
2024年1月30日,江津區檢察院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立案後,江津區檢察院透過查閱、調取臨時用地審批材料、土地復墾方案等書證,詢問周邊村民,勘驗案涉現場,並運用無人機航拍等技術手段收集、固定證據,進一步查明某通公司的違法行為、案涉耕地受損情況及江津區規資局履職情況。
同年2月,江津區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六條及《土地復墾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等規定,向江津區規資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土地監督管理職責,監督某通公司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完成復墾,恢復耕地種植條件。
同年4月,江津區規資局書面回覆稱,已向某通公司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案涉棄土場已停止受納建築垃圾,被佔土地已恢復原用途。江津區檢察院跟進調查發現,某通公司僅對案涉耕地進行了平整和表層覆土,棄土場中心及邊坡區域仍存有建築垃圾,部分覆土區域礫石較多,江津區檢察院將上述情況反饋江津區規資局,江津區規資局認為案涉耕地已經達到復墾驗收標準,未繼續督促某通公司實施復墾。
為進一步查明案涉耕地復墾情況,江津區檢察院邀請土地復墾領域專家及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益心為公”志願者參與現場勘驗,並就復墾質量等專門性問題提供諮詢意見。經對照土地復墾方案和有關質量標準,專家提出,案涉耕地尚未達到土地復墾要求,不具備驗收條件。
2024年8月5日,江津區檢察院依法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津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江津區規資局依法全面履行土地復墾監督管理職責,督促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完成復墾,恢復耕地種植條件。訴訟過程中,江津區規資局提交《違法用地復耕復綠驗收表》,主張案涉耕地已經透過驗收。江津區檢察院審查認為,該表不符合土地復墾聯合驗收的法定程式和主體要求,且驗收結論與提起訴訟前現場勘驗情況及專家諮詢意見不能相互印證,尚不足以證明案涉耕地達到復墾標準,遂對其證明力提出異議。2024年12月16日,江津區法院作出判決,支援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江津區規資局積極履行判決,督促某通公司繼續實施土地復墾。
2025年,江津區檢察院持續跟進判決履行和土地復墾情況,發現部分割槽域存在覆土厚度不足、土壤改良不到位等問題,及時反饋江津區規資局。江津區規資局督促某通公司完善復墾措施,完成土地平整、覆土和土壤改良。2026年1月,經江津區規資局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及相關專家聯合驗收,案涉60餘畝受損耕地完成復墾並恢復種植條件。
【典型意義】
耕地兼具生產和生態功能,修復受損耕地關係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臨時用地造成耕地損害的,用地單位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後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當一併審查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情況與土地實際修復效果,既要審查行政機關是否採取立案查處、責令改正等履職措施,又要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對逾期未改正情形依法跟進處理。對復墾質量和驗收結論等專業問題,可以透過現場勘驗、專家諮詢等方式進行實質核驗,並在法院裁判生效後持續跟進履行情況,推動行政監管職責和土地復墾義務落實,確保受損耕地恢復種植條件。
4.江西省崇義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餐飲油煙汙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提起訴訟 大氣汙染防治 餐飲油煙汙染 系統治理
【要 旨】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公益訴訟期間,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訴訟請求已經全部實現、公益受損狀態已經消除的,檢察機關經跟進調查確認,可以建議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針對區域內反覆發生的同類問題,檢察機關可以推動行政機關健全常態化監管機制,促進由個案整改向系統治理延伸。
【基本案情】
江西省崇義縣城區現有餐飲經營主體400餘家,分佈較為集中。部分燒烤、快餐、中式餐飲等門店存在未安裝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排煙管道設定不規範等問題,致使餐飲油煙未經有效淨化或者透過不規範排煙管道排放,對區域大氣環境和周邊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響。2025年1月至2026年1月,全縣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網路問政平臺共收到餐飲油煙擾民投訴80餘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5年12月,江西省崇義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崇義縣檢察院)收到贛州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的餐飲油煙汙染線索。經初步調查,崇義縣城區存在區域性餐飲油煙汙染問題,崇義縣檢察院於2026年1月4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
立案後,崇義縣檢察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取餐飲經營主體登記資訊,並透過實地勘驗、詢問經營者和周邊居民等方式開展調查。經查,15家燒烤店、快餐店、私房菜館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油煙未經淨化直接排放;6家門店將排煙管道接入下水道;3家門店排煙管道設定不規範,將油煙直接排向居民生活區;12家門店雖已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但設施內部油汙積存、執行狀態異常,未能正常發揮淨化作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等規定,崇義縣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崇義縣城管局)負有查處餐飲油煙汙染違法行為、開展日常巡查等監督管理職責。2026年1月12日,崇義縣檢察院向崇義縣城管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對案涉餐飲門店未安裝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等問題依法調查處理,督促相關經營者採取有效油煙淨化措施,防止影響周邊環境;同時對群眾投訴集中區域開展排查,加強日常巡查監管。
同年2月27日,崇義縣城管局書面回覆稱,已責令有關經營者限期改正,要求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對於部分門店將油煙直接排向居民生活區或者接入下水道的問題,該局以有關居民小區未統一鋪設專用排煙管道為由,認為整改存在困難。
同年3月,崇義縣檢察院經現場核查發現,仍有案涉14家門店未安裝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3家門店仍將油煙直接排向居民生活區或者接入下水道。檢察機關隨機抽查10餘家其他餐飲門店也不同程度存在類似問題。2026年1月至3月,城區餐飲油煙擾民投訴仍持續發生。崇義縣檢察院認為,檢察建議指出的問題尚未全面解決,崇義縣城管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2026年4月21日,崇義縣檢察院依法向崇義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崇義縣城管局依法全面履行城區餐飲油煙汙染監督管理職責。案件審理期間,崇義縣城管局對檢察機關跟進調查發現的14家未安裝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的門店,逐戶制發責令改正文書,督促其完成設施安裝或者恢復設施正常使用;對3家將油煙直接排向居民生活區或者接入下水道的門店,責令其拆除設定不規範的排煙管道,重新設定油煙排放口,拆除與下水道、隔油池相連的排煙管道並封堵連線口。檢察建議涉及的具體問題全部完成整改。
崇義縣城管局同時開展城區餐飲油煙汙染專項治理,排查餐飲門店400餘家,對正常經營的340餘家門店根據經營業態和油煙產生情況實行分類監管,重點檢查產生油煙門店的淨化設施安裝、執行及排煙設施設定情況。對發現的47家問題門店逐一調查處理,督促完成設施安裝、恢復設施正常使用或者調整排煙設施。該局同步建立餐飲油煙治理電子臺賬,加強對餐飲集中區域和投訴集中點位的日常巡查。整改後,納入整改範圍的問題全部整改,城區餐飲門店油煙淨化設施安裝率提升至96.4%。
2026年6月,崇義縣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和“益心為公”志願者,透過現場核查、居民回訪和公開聽證等方式評估整改效果,確認崇義縣城管局已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案涉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城區餐飲油煙汙染投訴量較2025年同期下降90%。鑑於訴訟請求已經全部實現、公益受損狀態已經消除,崇義縣檢察院建議人民法院終結訴訟。同年6月30日,崇義縣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訴訟。
針對老舊小區、美食街等餐飲集中區域缺少統一專用排煙管道的問題,崇義縣檢察院會同崇義縣城管局形成餐飲油煙問題整改工作報告和關於構建全鏈條治理體系、破解餐飲油煙擾民難題的建議,並報送縣委、縣政府,推動有關部門統籌實施公共煙道改造,促進餐飲油煙集中收集、規範排放,有效緩解低空排放擾民問題。
【典型意義】
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餐飲油煙汙染是群眾可感可知的民生環境問題,關係群眾生活品質和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檢察機關針對餐飲門店未安裝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油煙未經有效淨化直接排放等突出問題,運用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監督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促進餐飲經營者汙染防治主體責任與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協同落實。在推動案涉問題整改的同時,促進健全餐飲油煙汙染排查整治和常態監管機制,提升油煙淨化設施安裝、執行和維護水平,取得“辦理一案、規範一片”的監督成效。
5.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機動車排放檢驗造假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機動車排放檢驗造假 大資料法律監督模型
【要 旨】
對專業性強、隱蔽性高、傳統監管手段難以及時發現的公益損害問題,人民檢察院可以構建大資料法律監督模型,精準篩查異常資料、發現案件線索。基於調查核實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法制發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解決公益損害問題。人民檢察院辦案中發現行政機關存在行業監管薄弱環節的,可以推動其完善機制,促進機動車排放檢驗行業規範執行。
【基本案情】
常山縣某交通車輛檢測有限公司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機動車排放檢驗規範,使用OBD(車載排放診斷系統)作弊裝置篡改機動車排放檢驗資料,並將虛假資料上傳至機動車排氣汙染管理資訊系統。經核查機動車軟體標定識別碼CALID、軟體標定驗證碼CVN(以下簡稱“兩碼”)異常資料,發現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1000餘份,涉及車輛1000餘輛。有關車輛憑虛假報告透過檢驗後繼續上路行駛,產生過量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氣體,持續損害大氣環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5年3月,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常山縣檢察院)在開展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的“檢察公益訴訟服務綠色低碳發展”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轄區內機動車排放檢驗作弊案件線索。經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常山縣檢察院於同月31日決定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程式,對衢州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監督。
常山縣檢察院調取近兩年常山縣域內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檢測資料,構建“機動車排放檢驗造假”大資料法律監督模型,透過對檢測資料進行碰撞比對,篩查出不同車輛“兩碼”相同、同一車輛短期內“兩碼”不一致等異常資料3200餘條。經專家論證,不同品牌、型號、批次車輛的“兩碼”具有唯一性,上述異常資料不符合正常檢驗規律,系使用作弊裝置篡改檢驗資料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等規定,衢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檢驗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該局未及時發現並依法查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為,導致相關違法行為長期存在,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損害。2025年8月4日,常山縣檢察院向衢州市生態環境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案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核查並依法查處;同時,對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開展專項排查整治,有效防範不規範檢驗、檢驗資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同年9月29日,衢州市生態環境局書面回覆稱,已對案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2020年至2025年的車輛檢測資料進行核查,確認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1000餘份;委託第三方檢驗機構對案涉違規車輛進行重點複檢,督促對複檢不合格車輛依法予以報廢;將案涉檢驗機構涉嫌刑事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依法對2家機構以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立案偵查,對3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10萬餘元。同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持續對車輛檢驗資料開展動態監測,有效防止問題車輛“帶病上路”。
2025年10月,常山縣檢察院邀請專家和志願者對整改情況開展跟進調查。經實地走訪和抽樣檢查,未發現相關檢驗機構存在“兩碼”資料異常問題,作弊裝置使用等違規行為已得到有效遏制。在此基礎上,該院推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機動車排氣汙染管理資訊系統的預警功能,促進檢驗行業規範執行。同年12月3日,常山縣檢察院依法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
機動車排放檢驗是防控移動源汙染物排放的重要關口。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利用作弊裝置篡改檢驗資料,違法行為專業性強、隱蔽性高,僅依靠常規監管方式難以及時發現。檢察機關透過構建大資料法律監督模型,對海量檢驗資料進行碰撞比對,精準發現“兩碼”異常線索,並藉助專家論證核實異常原因、查明違法事實,有效提升線索發現能力和調查核實質效。在督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檢驗機構、組織違規車輛複檢、移送涉嫌犯罪線索的同時,推動完善排氣汙染管理資訊系統預警機制,促進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管由個案查處向行業治理、源頭預防轉變,助力移動源汙染防治和綠色低碳發展。
6.廣東省韶關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曲江區烏石鎮非法採礦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提起訴訟 非法採礦 一體化辦案 確認違法 科技賦能
【要 旨】
檢察機關可以依託一體化辦案機制,上下聯動辦理調查取證難度大、公益損害問題嚴重的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行政機關雖然在訴訟期間完成整改,但其不依法履職行為造成公益損害問題嚴重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請求確認該行為違法。對辦案中發現的關聯違法線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推動全鏈條查處、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基本案情】
韶關德某旅遊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某公司)於2024年1月承租了韶關市曲江區烏石鎮某村小組100畝集體土地,以漁業養殖設施農用地向曲江區烏石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烏石鎮政府)備案並由曲江區自然資源局稽核透過,2024年7月9日獲批使用林地29.8畝後動工建設。自動工起至2025年1月期間,德某公司以“瘦身魚專案”建設工程為名實施非法開採螢石礦等礦產資源行為。經測算,案涉工地非法採出砂石資源土方量為63792.68立方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4年11月,韶關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韶關市檢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逐級交辦的網際網路舉報線索,因案件重大疑難複雜,決定成立專案組,與相關基層檢察院一體化開展初步調查。初核期間,曲江區自然資源局提供其委託兩家勘測公司出具的認定採挖區內所有巖礦為普通砂石的鑑定報告。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其調查方式不規範、不全面,存在虛假報告嫌疑。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廣東省檢察院)統一指揮下,韶關檢察機關委託專業機構對現場作業情況及地表礦物類別進行衛星遙感監測分析,並運用大資料平臺監督模型分析比對、實地調查、無人機航拍、現場取樣檢測等方式,查明案涉專案開挖的砂石主要為螢石礦、矽質原料礦(石英岩),大量運往乳源縣、清遠英德市等地銷售。
經韶關市檢察院交辦,曲江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曲江區檢察院)於2025年2月分別對曲江區自然資源局、烏石鎮政府行政公益訴訟立案。曲江區檢察院透過組織人員現場調查、詢問案涉區域附近村民、調取相關投訴舉報資訊等,進一步確認生態環境長期受損事實,曲江區自然資源局、烏石鎮政府負有監管職責。
經與曲江區自然資源局、烏石鎮政府磋商,發現兩單位互相推諉監管職責,未及時全面接管案涉工地、開展應急處置和生態修復工作,生態環境損害和地質災害風險長期存在。曲江區檢察院分別於2025年7月1日、7月7日向曲江區自然資源局、烏石鎮政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兩單位依法履行礦產資源執法監管、屬地政府保護生態環境和防治地質災害等職責,對案涉現場開展應急處置、生態修復工作,並持續跟蹤檢察建議落實整改情況。
檢察建議回覆期滿後,檢察機關對案涉現場進行調查,發現礦坑裸露、植被破壞情況未改變,行政機關未實質採取監管措施,公益損害持續存在。因韶關市行政訴訟一審案件由武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江區法院)集中管轄,韶關市檢察院指導曲江區檢察院及時移送武江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武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5年12月10日,武江區檢察院對曲江區自然資源局、烏石鎮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法院審理期間,曲江區自然資源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形成生態修復方案,移交烏石鎮政府組織實施生態修復工作,於2026年5月竣工驗收。韶關市檢察院、曲江區檢察院會同法院等有關單位開展現場調查,透過無人機航拍複驗及資料對比,確認已達到治理效果。武江區法院依法於2026年6月底、7月初先後對兩被告作出行政判決,判令確認行政機關審前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違法。
同時,在廣東省檢察院的督導下,韶關市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於2025年1月將案涉的非法採礦刑事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依法辦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目前,案件正在審查起訴中。針對本案中發現的選礦廠違規收購、環境汙染和安全生產問題,乳源縣人民檢察院同步督促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和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分別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辦案過程中,韶關市檢察院將相關人員違紀違法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先後有13名相關責任人員受到黨紀處分。
2025年11月28日,結合該案辦理以及全市各類非法採礦案件情況,韶關市檢察院向市自然資源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該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鏈條打擊,對全市19宗案件推進集中整治,組織11個非法採礦點位的修復工作,修復面積147公頃。
【典型意義】
螢石是重要的國家戰略性非金屬礦產。對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屢查未果的非法採礦行為,檢察機關發揮“最高檢統籌指揮、省級院部署實施、市縣院統一行動”的一體化辦案機制作用,打造“空天地”立體化取證模式,全鏈條查明違法事實。對於行政機關久拖未決、整改不徹底的問題,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透過確認違法判決,對當地的行政機關起到警示作用,促進提升依法行政、全面履職、保護公益的法治意識。同時,以個案監督深挖行業監管制度漏洞,促成地方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推動非法採礦問題系統治理。
7.遼寧省大連市檢察機關督促保護遼寧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海洋生態保護 自然保護區保護 一體化辦案
【要 旨】
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超出法定最長期限的行政許可,且長期未依法糾正,致使公共利益持續受損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程式進行監督。同一公益損害問題涉及不同層級、不同部門監管職責的,上下級人民檢察院可以運用一體化辦案工作機制分別立案,督促相應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使職權行為、全面履行監管職責。
【基本案情】
遼寧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於1980年由國務院批准建立,2013年被納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生物圈保護區,2024年作為中國黃(渤)海候鳥棲息地組成部分之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是“東亞—澳大利亞”候鳥遷徙通道的核心區域。2003年5月,大連市旅順口區海洋與漁業局違規為大連某公司辦理了超出法定期限的海域使用審批手續。2011年3月,經國務院批覆調整自然保護區範圍後,案涉公司設定養殖浮筏的80餘公頃海域被劃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浮筏間通道約20公頃亦位於緩衝區內。2019年5月,案涉公司申請將海域使用權證換髮為不動產權證,證載面積和使用期限與原證一致。截至2025年5月,案涉權證仍在有效期內,公司仍在緩衝區內從事海面養殖,影響海水交換和海洋生物棲息環境,對候鳥棲息覓食造成不利影響,公共利益長期受到侵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5年5月,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大連市檢察院)在落實最高檢“環渤海專案”部署中發現該線索。大連市檢察院運用衛星遙感技術比對海面養殖面積、現場勘驗等方式,查明案涉養殖區域與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重疊。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後,案涉公司仍繼續利用該海域從事海面養殖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八條關於“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並對海域生態環境和候鳥棲息環境造成不利影響。2025年5月13日,大連市檢察院立案辦理。
立案後,大連市檢察院進一步查明,2002年1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養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為15年。2003年5月,原旅順口區海洋與漁業局違法為案涉公司頒發40年使用權期限的海域使用權證,超過法定最長期限。該證證載面積152.85公頃,其中80餘公頃位於自然保護區緩衝區。2019年5月,案涉公司申請將海域使用權證換髮為不動產權證,證載面積和使用期限均未調整。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作為原審批機關的職責承接部門,對案涉海域使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大連市檢察院將該線索移送旅順口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旅順口區檢察院),2025年6月13日,旅順口區檢察院立案辦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訂)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等相關規定,大連市自然資源局作為全市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對遼寧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負有監管職責。2025年7月11日,大連市檢察院向大連市自然資源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對大連某公司佔用案涉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進行海面養殖的行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等規定,大連市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作為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海域使用的監督檢查。同年7月30日,旅順口區檢察院向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許可行為。
整改過程中,大連市檢察院對企業開展釋法說理工作,積極引導其依法經營,並組織市自然資源局、旅順口區政府、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召開圓桌會議,推動行政機關、企業就案件違法事實、海域清理、行政許可糾正等工作達成整改共識。
在市、區兩級檢察院的持續督促下,大連市自然資源局、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聯合推動案涉公司全面移除設定在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內的80餘公頃海面養殖浮筏,並釋放了約20公頃養殖浮筏通道海域面積。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依法糾正案涉超期限養殖用海許可,並對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外的案涉海域部分變更登記,實現了生態保護與企業合法經營的統籌兼顧。
2025年9月12日,大連市檢察院、旅順口區檢察院邀請“益心為公”志願者、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人員對整改工作進行驗收,確認案件整改達到實效。2025年秋季,保護區內遷徙候鳥種類及數量持續重新整理,鵑頭蜂鷹、林雕、棕腹隼雕、琉球山椒鳥等7種珍貴鳥類首次遷徙至此,保護區內累計記錄鳥類種類達382種。
【典型意義】
自然保護區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構築生態安全屏障、建設美麗家園的重要載體。檢察機關運用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查明違法養殖侵佔自然保護區情況。對違法超期限養殖用海許可長期未被糾正、養殖設施侵佔自然保護區問題長期存在,涉及不同層級行政機關監管職責,治理困難的,檢察機關依託一體化辦案機制統籌上下級檢察機關協同監督,分別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辦案中,檢察機關透過釋法說理和協同督促,推動按照保護區內外不同管控要求分類處置,依法妥善處理企業在保護區外的用海權益,實現自然資源保護與企業依法經營相協調,推動海洋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良性互動。
8.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訴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張某波等9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大氣汙染 製售偽劣柴油 全鏈條追責 懲罰性賠償
【要 旨】
人民檢察院辦理汙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開展全面調查,全鏈條依法追究上下游違法主體的公益損害責任。人民檢察院依法運用證據規則,結合相關證據合理認定大氣汙染物含量,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科學量化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對故意實施汙染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損害後果嚴重的違法主體,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間,張某波將北京市懷柔區非法建造的28個地下油罐充當油庫,糾集劉某濤、於某紅等人,以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石化公司)的名義,從多家企業及個人處購入工業白油、粗白油、燃料油等,按比例摻兌混合後冒充合格車用柴油對外銷售,生產、銷售偽劣柴油4萬餘噸,銷售金額2億餘元。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劉某多次自某石化公司購買500餘噸偽劣柴油,加價後轉賣至建築工地供工程機械使用。經檢驗,從劉某處扣押的11噸油品硫含量均不符合車用柴油標準。經評估,上述偽劣柴油燃燒後產生二氧化硫和顆粒物等汙染物,對大氣環境造成損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昌平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非標油刑事案件中發現本案公益訴訟線索並移送。2023年11月10日,昌平區檢察院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立案後,昌平區檢察院從公益侵害角度全面調查取證,固定下游使用者證言、資金流水及專項審計報告等證據,並委託有關機構對案涉偽劣柴油造成的大氣環境損害開展評估。針對違法主體多、持續時間長、損害認定難等問題,昌平區檢察院召開聽證會,並邀請石油化工、生態環境領域專家論證汙染物成分及損害後果。
經查,張某波系某石化公司實際控制人,糾集劉某濤、於某紅等人摻兌、銷售偽劣柴油,劉某等下游人員購入後加價轉賣,各環節分工協作、前後銜接,形成“生產—銷售—終端使用”完整鏈條,共同造成偽劣柴油超標排汙的同一損害後果,依法應當連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某石化公司雖因不構成單位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案涉違法行為以其名義實施、違法所得歸於公司,作為名義主體和實際獲益主體,應當依法連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成品油行業相關規定,某石化公司負有如實記載並儲存油品購銷臺賬、油品質量檢測記錄的義務,經調查,張某波等人無法提供上述記錄及已售油品的檢測報告,相關證人證言、轉賬記錄、審計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張某波等人實施了將不同油品摻混後以合格柴油名義對外銷售的行為,且已銷售油品經檢驗硫含量等指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據此,昌平區檢察院依法推定其銷售的4萬餘噸油品均為不合格柴油,並以此作為計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基礎。昌平區檢察院委託第三方檢驗中心對劉某處扣押的三車油品進行檢測,以檢測值中的最小值作為已使用油品的硫含量;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在案銀行流水、交易記錄進行審計,確定張某波等人銷售的偽劣柴油的數量為41540.06噸,進而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態環境損害數額。
2023年12月29日,昌平區檢察院向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某石化公司、張某波、劉某濤、於某紅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鑑定評估費用並公開賠禮道歉;鑑於張某波等人系故意實施、多年持續銷售偽劣柴油,損害後果嚴重,遂一併訴請判令其承擔二倍懲罰性賠償金。庭審中,檢察機關申請專家出庭對評估方法、內容和意見進行說明,法院予以採納。
2025年8月28日,昌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某石化公司及張某波、劉某濤、於某紅共同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275萬餘元(劉某在3.6萬餘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懲罰性賠償金551萬餘元、鑑定評估費6萬餘元,合計832萬餘元,並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宣判後,張某波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12月3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相關款項已全部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
加強大氣汙染防治、推進成品油行業綠色低碳發展,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全鏈條精準追究不同違法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壓實綠色生產責任,推動成品油生產流通鏈條清潔化。針對大氣汙染損害瞬時性、流動性強,案涉油品已使用、損害量化難的舉證困境,檢察機關依法運用證據規則破解資訊不對稱問題,合理認定不合格油品的汙染物含量及銷售數量,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審慎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數額,切實將公益訴訟制度優勢轉化為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效能。
來源: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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