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釋出檢察機關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

中央政法委

今年6月是全國“守住錢袋子·護好幸福家”防範非法金融活動宣傳月。為集中展現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經驗成效,揭示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段和風險危害,引導社會公眾增強防範意識,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一批檢察機關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釋出檢察機關

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

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今年6月是全國“守住錢袋子·護好幸福家”防範非法金融活動宣傳月。為集中展現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經驗成效,揭示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段和風險危害,引導社會公眾增強防範意識,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一批檢察機關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

該批典型案例共4件,分別是:周某標、李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王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張某鋒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劉某香等人集資詐騙、洗錢案。

其中,周某標、李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是一起打著“養老金融”旗號,以提供養老公寓、旅居基地為噱頭,主要針對老年人群體進行非法集資的養老詐騙案。檢察機關對該案依法介入引導偵查,並加強技術輔助證據審查工作,全面提取、審查電子資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王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是一起透過搭建虛假炒匯平臺,謊稱可代為在平臺“開戶”開展真實外匯保證金交易的非法集資案件。檢察機關經全面審查,查清業務違法性和實際經營模式,並補充起訴遺漏犯罪事實。

張某鋒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是一起透過搭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平臺,以合法網路借貸為幌子進行非法集資的案件。檢察機關全面細緻審查深挖涉案財產線索,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劉某香等人集資詐騙、洗錢案是一起謊稱進行黃金交易,實際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的案件。該案系檢察機關在辦理其他案件時發現立案監督線索,透過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和監督立案,築牢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防火牆”。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非法集資不僅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而且破壞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近年來,檢察機關積極參與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高質效辦好每一個非法集資案件,取得積極成效。下一步,檢察機關將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續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檢察實踐,依法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會同相關部門,以高質效履職有效遏制非法金融活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推動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走深走實。

關於印發檢察機關打擊

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推進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規範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周某標、李某等人非法集資案等4件典型案例,現予以釋出,供參考借鑑。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5年5月15日

案例一:周某標、李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關鍵詞】

養老詐騙國際追逃追贓電子資料技術輔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標,上海裔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裔某集團”)副總經理。

被告人李某、霍某珊,均為裔某集團股東、副總經理。

被告人周某桃、徐某、危某香,均為裔某集團銷售總監。

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間,沈某峰(紅通在逃人員)組織招募周某標、李某等人設立裔某集團,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許可,在上海、江蘇、安徽、雲南等地開設養老旅遊基地、酒店、度假別墅等專案,並招攬業務團隊透過旅遊宣講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推銷養老、旅居類等理財產品,承諾保證本金並獲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其中,沈某峰全面負責公司決策並實際控制公司資金;周某標、李某、霍某珊負責分管公司銷售、旅遊基地和養老專案;周某桃、徐某、危某香負責帶領銷售團隊透過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經審計,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間,裔某集團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50.3億餘元,未兌付金額15.4億餘元。其中,2020年3月起,裔某集團資金鍊斷裂,周某標等人明知公司無兌付能力,仍然繼續吸收公眾存款,未兌付金額3.6億餘元。

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併罰,判處周某標等人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並處罰金共計560萬元。一審宣判後,周某標、周某桃等4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4年4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周某桃撤回上訴,裁定駁回周某標等3人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2021年1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對裔某集團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應公安機關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發現裔某集團部分產品為依託旅遊基地的“旅居預付卡”。經研判,確定該類預付卡可能屬於具有存款特徵的理財產品,但是否具備承諾還本付息的特徵還需要客觀證據予以支援,建議公安機關有針對性地開展偵查取證。公安機關詢問30餘名投資人,調取裔某集團運營系統及旅居基地消費賬冊,核實相關預付卡合同內容及實際使用情況,最終查明所銷售的該類預付卡行為具有還本付息特徵,應認定為非法募集資金。

(二)審查逮捕外逃犯罪嫌疑人。2022年3月21日至23日,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以周某標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機關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進一步查明裔某集團組織架構、人員任職情況與參與程度,釐清各參與人員的具體非法集資金額,於同年3月28日對周某標等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022年7月29日,檢察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對已出逃境外的沈某峰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024年9月30日,國際刑警組織對沈某峰釋出紅色通報。

(三)審查起訴。2022年7月29日,公安機關以周某標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周某桃、李某、霍某珊、徐某、危某香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其中,公安機關認定周某標於2021年8月之後明知資金鍊斷裂無法兌付仍繼續非法集資,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涉嫌集資詐騙106萬餘元,但未認定周某桃等5人構成集資詐騙罪。在審查部分犯罪嫌疑人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時,檢察官發現移送起訴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2020年初已知曉公司無法兌付的情況,故周某桃等人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遂經商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利用檢察機關技術調查官機制,制發《委託鑑定書》,委託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涉案電腦及手機中的微信聊天記錄、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電子資料進行資料恢復和固定,恢復了裔某集團董事會決議、不能如期兌付通知書、銷售總監向業務員告知無法兌付的訊息記錄等大量已被刪除的電子資料。結合對恢復電子資料的審查情況,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調取相關投資人及業務員的言詞證據,查明公司出現兌付困難後,是否繼續要求業務員發展客戶以填補公司資金缺口等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事實。

綜合上述補充偵查的證據,檢察機關認為,周某標、周某桃等6人在2020年3月已經知曉公司已陷入經營困難、兌付資金主要依靠借新還舊來實現的情況,仍繼續向投資人吸收資金及誘導投資人到期繼續投資,在後續的非法集資中均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依法認定周某標集資詐騙3.6億餘元,並對周某桃等5人增加認定集資詐騙罪。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周某標等6人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一)加強技術輔助證據審查工作,注重全面提取、審查電子裝置儲存的各類電子資料。電腦、手機等電子裝置及相關應用軟體成為實施非法集資等犯罪的重要工具,儲存了大量與犯罪有關的電子資料,對於證明罪與非罪、輕罪與重罪等具有重要價值。對公安機關移送的電子裝置及提取固定的電子資料,檢察機關要注重審查以下方面:(1)注重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電子裝置中的電子資料是否依法全面提取固定並移送;(2)依託技術手段,對提取電子資料尤其是通訊聊天記錄、電子賬冊、資金交易記錄等關鍵電子資料進行全面審查;(3)在審查其他證據時發現電子資料提取不全面或者存在人為刪除等情況的,應當委託檢察機關技術部門依法提取固定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避免因遺漏重要電子資料影響定罪量刑關鍵事實的認定。

(二)審查逮捕外逃犯罪嫌疑人,協同做好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對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我國往往透過國際刑警組織釋出紅色通報、開展跨國緝捕,釋出紅色通報時需要提交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決定書,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協助、依法審查作出決定。根據“引渡特定性”原則,外逃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國後,原則上不得對其在引渡前實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為此,在對外逃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時,檢察機關應堅持全面、準確審查原則,對犯罪分子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實均予列明,不遺漏所涉全部罪名,全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國際追逃追贓工作。

案例二:王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關鍵詞】

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假炒匯平臺跨區域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北京達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某公司”)、北京致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某公司”)等公司實際控制人。

被告人顧某,致某公司交易部負責人。

被告人王某竹,致某公司管理人員、北京米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穆某竹,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部負責人。

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間,王某陸續成立達某公司、致某公司等多家投資管理公司,夥同顧某、王某竹、穆某竹等人,搭建虛假炒匯平臺MT4,透過發放傳單、舉辦客戶說明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謊稱所搭建的MT4平臺可以開展真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該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委託開戶協議》、《賬戶委託管理協議》,約定由公司代為在平臺“開戶”並“入金”,後續由專人進行賬戶日常維護以及炒匯交易,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諮詢費,合同到期後,返還客戶本金及20%至300%不等的收益。王某等人透過上述方式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19.2億餘元,集資款主要用於返本付息和個人高消費。案發時未兌付本金3.9億餘元。

2023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顧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王某竹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八萬元;判處穆某竹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七萬元。一審宣判後,顧某提出上訴,後又撤回上訴。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裁定準許顧某撤回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審查起訴。2021年1月11日、12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王某等4人涉嫌集資詐騙罪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期間,王某等人辯解其透過代辦公司在紐西蘭註冊了一家金融服務公司,租用了7臺設在香港的伺服器,所搭建MT4交易平臺可以進行真實外匯保證金交易,且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檢察機關針對上述辯解提出補充偵查提綱,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又開展自行補充偵查,進一步收集、提取了涉案公司電腦中安裝、使用MT4炒匯軟體的交易日誌等電子資料,調取炒匯軟體公司相關人員證言。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王某等人搭建的炒匯平臺無法進行真實外匯交易業務,投資人資金也沒有匯入真實的國際外匯交易市場,屬於假借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之名實施非法集資活動。王某、顧某主觀明知所搭建的MT4平臺虛假,直接支配集資款用於還本付息、個人揮霍等,用於生產經營僅3000餘萬元,二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構成集資詐騙罪。王某竹、穆某竹雖然不明知涉案MT4平臺虛假,亦不實際控制或支配集資款流向,但二人積極參與了王某、顧某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宣傳、並承諾返本付息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21年5月6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王某、顧某涉嫌集資詐騙罪,王某竹、穆某竹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

(二)補充起訴遺漏犯罪事實。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透過分析涉案資金去向,結合部分犯罪嫌疑人供述,發現王某等人在黑龍江省大慶市進行非法集資的犯罪事實,遂要求公安機關查清遺漏犯罪事實。瞭解到該案在當地尚處於偵查階段後,及時透過北京市公安機關向黑龍江省公安機關通報辦案情況、證據要求、追贓挽損等,並就審計標準以及補證方向等事項與兩地公安機關共同溝通研究。黑龍江省大慶市公安局東安分局偵查終結後,經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將案件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檢察機關。2022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遺漏犯罪事實補充起訴,認定王某等人在黑龍江省大慶市等地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共計1億餘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3000萬餘元。

【典型意義】

(一)全面查清實際經營模式,準確區分此罪與彼罪。當前外匯保證金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平臺相關犯罪案件多發,但經營模式存在較大差異。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要注重穿透審查平臺架構和資金去向,多角度挖掘涉案電子資料資訊,重點包括是否透過後臺修改賬戶資料、控制行情,是否許諾保本保息非法吸收資金,投資資金是否用於外匯交易以及資金實際去向等。在此基礎上,全面查清業務違法性和實際經營模式,根據實質法律關係準確區分集資詐騙罪、詐騙罪與非法經營罪等罪名,依法定罪處罰,做到不枉不縱,罰當其罪。

(二)嚴格落實“三統兩分”要求,全面查清跨區域非法集資犯罪事實,依法追訴犯罪。當前跨區域非法集資案件多發,主案辦案地全面查清非法集資人全部犯罪事實,是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規定的“三統兩分”的基本要求。主案辦案地檢察機關要注重透過訊問被告人、審查資金證據等方式審查在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遺漏犯罪事實。對於發現犯罪嫌疑人在其他地區有非法集資犯罪事實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移送起訴。注意加強與其他涉案地辦案機關的溝通協調,及時通報證據要求、訴訟進展等,實現辦案線索互聯、證據材料共享。

案例三:張某鋒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關鍵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變相自融股權轉讓追贓挽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鋒,北京聚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某資訊公司”)股東、北京網某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網某投資中心”)股東。

被告人劉某,聚某資訊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網某投資中心股東。

被告人王某,聚某資訊公司股東、風控總監,網某投資中心股東。

張某鋒、劉某、王某、計某月(另案處理)系網某投資中心股東,以網某投資中心名義先後出資設立聚某資訊公司、小某菜(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某菜公司”)。2013年至2021年間,張某鋒等人透過聚某資訊公司、小某菜公司運營“小某菜金服”網貸平臺,以網站宣傳、口口相傳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宣傳“金財”“聚有財”等債權類理財產品,並承諾給付6%—12.5%年化收益率的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2.69億餘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1.05億餘元。

其中,2018年,張某鋒、劉某、王某、計某月4人分別將持有的網某投資中心股權轉讓給盛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分別獲得股權轉讓款3000萬餘元、700萬餘元、200萬餘元、300萬餘元。但之後4人仍實際指導或參與“小某菜金服”網貸平臺經營。

2024年6月2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張某鋒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後,張某鋒、王某提出上訴。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審查起訴。2023年2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以張某鋒、劉某、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張某鋒等3人辯解稱自己已於2018年轉讓聚某資訊公司、小某菜公司股權,公司後續非法集資行為與其無關。對此,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圍繞張某鋒等人2018年後是否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方面收集證據。結合補充偵查的證據,在全面審查涉案公司伺服器資料、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同案犯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等證據後,檢察機關認為,2018年,張某鋒等3人雖以股權轉讓為名,形式上退出了公司經營,但3人仍實際繼續參與涉案平臺非法集資活動,應當對股權轉讓後的全部非法集資犯罪數額承擔責任。3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分工有所不同,但作用相當,故不區分主從犯。2023年7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對張某鋒、劉某、王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

(二)全面查清涉案財產。為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對追贓挽損相關證據進行針對性篩查,全面審查電子資料中相關資訊,認真梳理集資參與人提供的相關資訊線索,發現張某鋒、計某月名下7套涉案房產,及時督促公安機關予以查封。同時,督促涉案人員退贓退賠,累計退繳違法所得1290萬元。

【典型意義】

(一)實質審查涉案公司經營管理實際情況,準確認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非法集資犯罪往往呈現團伙性特徵,不同涉案人員參與犯罪的時間、階段、分工不同,應當準確評判不同涉案人員的具體行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依法準確認定主從犯。對於被告人提出的已轉讓涉案公司股權等辯解,檢察機關應當重點審查涉案公司經營管理相關證據,查清股權轉讓後被告人是否仍實際組織、領導、管理、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對於部分被告人以轉讓股權為幌子,名義上退出但實質仍參與網貸平臺經營等活動,且平臺延續此前非法集資模式的,應對全部犯罪數額承擔責任。

(二)全面審查相關證據,深挖涉案財產線索,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注重把非法集資案件的追贓挽損融入證據審查工作中,加強對涉案財產線索的挖掘,堅持“應追盡追”。注重從在案證據中同步審查發現與涉案財產有關的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核查。注重對集資參與人提供涉案財產線索的核實,及時回應集資參與人訴求,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無法查實的,做好釋法說理工作。

案例四:劉某香等人集資詐騙、洗錢案

【關鍵詞】

集資詐騙罪調查核實行刑銜接監督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香,青島金某金行貴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劉某香之女,金某公司總經理。

2015年10月至2022年11月,劉某香、李某在經營管理金某公司期間,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許可,透過隨機撥打電話、發放宣傳單、舉辦推薦會等方式,公開宣傳黃金延期交付等專案,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該專案合同約定購買人自主購買黃金飾品後,可選擇數月後實際交付黃金飾品,或選擇退還本金並支付月息0.5%至1%的利息,以此方式誘導社會公眾選擇利息更高的返本付息模式。經審計,金某公司共向1600餘人非法集資4億餘元,其中90%資金用於返本付息,其他用於購買證券保險、房屋車輛等,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2億餘元。劉某香在案發後將備份的財務資料全部銷燬。

2022年11月,劉某香、李某在被監視居住期間,為掩飾、隱瞞集資詐騙犯罪所得及收益,將集資款500萬元轉至深圳市某公司,其中100萬元購買黃金原料交付他人,400萬元轉賬多個賬戶進行保管。

2024年9月2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洗錢罪數罪併罰,判處劉某香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三百三十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後,二被告人提出上訴。2025年3月3日,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和監督立案。2021年5月,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高某旋涉嫌詐騙案時,發現高某旋系金某公司業務總監,其模仿金某公司業務模式,與20餘名客戶簽訂《實物黃金買賣延期交收合同》,騙取600萬餘元歸個人使用,據此認為金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檢察機關進一步核實發現,因集資參與人未報案,金融監管部門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也未立案。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及時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引導公安機關在偵查高某旋詐騙案過程中,調取金某公司客戶投資合同等書證,涉及金額215萬元;二是經訊問高某旋,證實金某公司透過媒體廣告、發放宣傳單等方式對外宣傳,以承諾定期返還本金和年化收益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三是依法查詢劉某香個人賬戶資訊,明確其大部分轉款數額出現有規律重複,具有明顯的返本付息特點。

綜合調查核實情況,檢察機關認為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將金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遂於2021年10月30日向其發函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同年12月9日,金融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本案;12月17日,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後又相繼對關聯案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依法查扣凍結涉案財產3000餘萬元,房產3套。

(二)適時介入引導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因劉某香銷燬了公司大量財務資料,導致非法集資具體參與人數以及犯罪數額的確定僅能依靠集資參與人報案提供的材料。同時,還存在大量集資參與人未報案或報案集資參與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等問題,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與公安機關會商,建議綜合涉案賬戶情況以及賬戶轉款數額、時間等規律性重複特徵等情況,認定集資參與人;同時分析公司涉案賬戶轉款情況,對集資參與人提供材料不全,但具有明顯返本付息規律特點的轉款,計入犯罪數額。經過上述工作,證實的返本付息規模從最初集資參與人報案的2億餘元提高至17億餘元,進一步印證了集資款主要用於返本付息而非生產經營活動。

(三)審查起訴。2023年7月24日,公安機關以劉某香、李某涉嫌集資詐騙、洗錢罪移送審查起訴。因該案可能判處無期徒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2月7日移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透過審查集資模式認定劉某香、李某非法集資的犯罪事實,同時結合資金流向,發現正常的黃金飾品交易僅佔集資款的4%,90%以上集資款用於返本付息而非生產經營活動,再加上劉某香毀滅相關財務資料等行為,認定劉某香、李某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同時,對於發現的涉案財產線索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為後續追贓挽損奠定基礎。2024年3月1日,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劉某香、李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洗錢罪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一)加強金融領域行刑銜接,依法移送辦案中發現的其他涉嫌犯罪案件。加強金融領域行刑銜接,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中發現嫌疑人尚有其他涉嫌犯罪線索的,主動開展調查核實。對於金融監管部門尚未向偵查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建議移送,並督促偵查機關依法立案,共同築牢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防火牆”。

(二)在財務資料滅失的情況下,加強對在案資金證據的關聯審查,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數額。非法集資案件中,被告人銷燬資料和財務資料對證明犯罪數額和追贓挽損造成一定阻礙。對此,檢察機關要加強與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作,根據在案證據,引導公安機關查明收取資金的賬戶及相關交易記錄,分析非法集資資金進出特別是具有還本付息等規律特徵,同步推動審計報告對相關資金情況進行審計,列出符合上述規律特徵的交易記錄和交易數額,綜合在案其他證據,準確認定犯罪數額。

相關報道

來源:中央政法委 檢視原文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