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釋出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我們要像對待生命一樣關愛海洋”,“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國開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開創性、長遠性工作,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成效,海洋生態環境治理體系不斷健全。2026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於2026年8月15日起實施。生態環境法典的頒佈施行,為海事審判踐行中國特色海洋生態文明理念、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生態安全、保障海洋資源有序開發利用、推動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和明確的法治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法典的學習貫徹實施工作,在生態環境法典即將施行之際,現釋出六件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集中展示海事審判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獨特作用與專業擔當,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的示範引導作用,加大生態環境法典學習宣傳力度,促進和深化生態環境法典的全面準確貫徹實施。
本次釋出的案例涵蓋船舶汙染、陸源汙染、海洋自然保護區開發管控、專屬經濟區珍稀水生生物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等重點領域,呈現出以下鮮明特點:
一、堅持陸海統籌、系統治理
海洋生態環境具有高度的系統性和聯動性。針對海事審判實踐中常見的跨介質、跨區域的複雜生態損害,人民法院實行因果關係一體化認定、侵權責任一體化承擔以及全域同步修復,切實將“陸海統籌、系統治理”的原則要求轉化為司法實踐。案例一是國內首例船舶汙染海洋和大氣複合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廈門海事法院針對“天某1”輪碼頭作業時洩漏碳九(注:含9個碳原子的芳烴混合物)引發的“海洋+大氣”多重汙染,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確認大氣環境損害、海洋環境容耗損失及海洋生態系統恢復期內的服務功能損失均屬於損失賠償範圍,實現保護範圍全覆蓋。案例三系近岸儲油罐洩漏引發汙染物入海生態損害,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提起公益訴訟,大連海事法院依法判令對陸源汙染物經地表徑流入海造成的“土壤—灘塗—近海”多層級損害實行全域同步修復,落實“損害擔責”原則,做到“誰汙染、誰擔責、誰修復”,形成從陸域到海洋“汙染源頭管控、損害全面賠償、修復及時跟進”的全鏈條司法治理模式。
二、嚴守生態紅線、剛性約束
針對海洋開發與利用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將“預防為主、生態優先”原則轉化為阻斷生態風險的剛性約束,從源頭遏制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在案例二海龜自然保護區合同效力糾紛案中,廣州海事法院依法審查涉海開發合同效力,認定未履行環評及保護區審批手續的協議無效,這一裁判不僅清拆了長期佔用保護區灘塗的大型水泥構築物,更向社會傳遞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逾越的明確訊號。紅珊瑚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寧波海事法院在案例六中依法對我國專屬經濟區內非法採捕紅珊瑚的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對19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厲打擊危害海洋生物多樣性犯罪,也體現了人民法院堅定維護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主權權利的司法立場。
三、推進協同共治、多元治理
生態環境法典構建了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公眾參與、多方監督、司法保障的多元共治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人民法院積極融入這一治理體系,探索訴前磋商、司法確認、替代性修復等低成本、高效率的解紛方式,推動海洋生態資源價值的實現。在案例四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執行案中,廣州海事法院面對被告無可供執行財產的困境,探索府院共護生態環境的區域聯動機制,允許具有河道疏浚資質的企業以“異地修復”方式代償賠償責任。在案例五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中,南京海事法院依法確認行政機關與賠償義務人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效力,並支援以“濱海鹽沼藍碳交易”替代傳統現金賠付,將海洋生態資源價值市場化,為生態環境法典“綠色低碳發展編”的落地提供了生動司法實踐樣本。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準確適用生態環境法典,持續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質效,以更高水平海事審判捍衛藍色國土、守護藍色家園,築牢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屏障。
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天某1”輪碼頭作業油類洩漏損害賠償案
案例二:惠東海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
案例三:某生態環境分局與王某陸源汙染生態損害賠償案
案例四: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與靖某公司、基某公司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強制執行案
案例五:某農業農村局與王某某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案例六:葉某某等十九人非法採捕紅珊瑚危害瀕危野生動物案
案例一
“天某1”輪碼頭作業油類洩漏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某日凌晨,化學品船“天某1”輪靠泊福建某石化公司碼頭,將非永續性油類裂解碳九從該石化公司岸上儲罐透過輸油軟管過駁裝入船艙。作業過程中,因船岸雙方違規操作,輸油軟管被拉裂,約69.1噸碳九洩漏入海。某石化公司與“天某1”輪光船承租人統一口徑,稱僅洩漏6.91噸碳九,延誤了應急處置時機,汙染最終擴散至13平方公里海域,並同步產生揮發性有機物致大氣汙染。事故造成海洋養殖資源滅失、底棲生境破壞、海洋環境容量損耗及大氣功能受損等多重損失。某市生態環境局訴請判令某石化公司和船方(“天某1”輪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等)連帶賠償應急處置費、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海洋環境容量損失、大氣環境損失及調查評估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900餘萬元。訴訟中,船方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某市生態環境局主張船岸雙方串通謊報洩漏量及事故原因致處置延誤、損失擴大,船方不得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審理認為,碳九洩漏發生於船岸共同過駁作業過程中,某石化公司與“天某1”輪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屬於共同汙染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船舶管理人未盡安全管理義務承擔相應按份責任。受汙染的環境雖已自然恢復,但恢復期間仍存在服務功能損失(包括海洋環境容量損失),應予賠償。針對謊報所致擴大損失,參與謊報的光船承租人喪失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船舶所有人無故意或輕率行為,仍可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據此,判決“天某1”輪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某石化公司連帶賠償某市生態環境局1000餘萬元;“天某1”輪管理人承擔15%賠償責任;“天某1”輪所有人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光船承租人對損失擴大部分不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天某1”輪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等船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船方以原判決錯誤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規則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船方負有及時向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法定義務,如實報告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是事故得到有效、及時處置的必要條件。本案船岸兩方統一口徑,瞞報事故情況,如對由此擴大的損失也限制賠償責任,既不符合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不利於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還將產生不良社會導向。據此,裁定駁回船方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國內首例船舶汙染海洋與大氣複合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本案裁判全方位踐行了以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理念。一是保護範圍“全覆蓋”,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確認船舶汙染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損害、海洋環境容量損失以及生態系統“恢復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均屬於可索賠範圍。二是追責主體“全貫通”。法院認定船岸雙方屬於“共同汙染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判令船舶管理人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三是責任認定“全穿透”,根據過錯細分直接損失、擴大損失,差異化適用責任限制制度,精準懲戒。本案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者責任的科學界定,為類案審理和海洋生態環境執法提供了有益借鑑,展現出人民法院對海洋環境、大氣環境、海洋生物多樣性進行司法保護的專業化、現代化水平。
【一審案號】(2019)閩72民初347號
【二審案號】(2022)閩民終731號
【再審審查案號】(2023)最高法民申1704號
案例二
惠東海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
【基本案情】
廣東惠東海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保護區管理局)與廣州馭某工程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約定在海龜核心產卵生境範圍內建設海上觀測實驗室、人工魚礁、水下廊道等海洋工程。案涉專案未開展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報批自然保護區建設專案,亦未申領海域使用權證書即啟動施工。後期因工程款、工程質量爭議全面停工,遺留大型水泥構築物長期佔用保護區灘塗。保護區管理局訴請判令解除協議、清拆構築物並賠償場地佔用損失;馭某工程公司另案訴請判令保護區管理局賠償損失900餘萬元。兩案合併審理。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認為,該自然保護區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海龜核心產卵敏感區,屬於法定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區域。案涉海洋工程未履行環評、保護區專項審批、海域使用許可全部強制性法定程式,協議內容損害海洋生物多樣性公共利益,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認定合同無效。保護區管理局負有日常監管法定職責,明知手續缺失仍提供施工場地,雙方均存在過錯,對各自損失自行承擔,互不支援對方索賠請求。
保護區管理局不服一審判決,以投資合作協議有效為由提起上訴。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案涉糾紛由海洋自然保護區開展工程建設引發,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主動審查並認定未經環境影響評價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議無效。明確無環評、無海域使用許可、無保護區審批的開發專案不受民事法律保護,從源頭遏制濱海珍稀生態環境無序開發,有效維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秩序,對全面加強海洋生態環境整體保護、推動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一審案號】(2019)粵72民初1497號、(2022)粵72民初566號
【二審案號】(2020)粵民終534號、(2023)粵民終3558號
案例三
某生態環境分局與王某陸源汙染生態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王某購置的近岸儲油罐破裂導致重油洩漏,汙染周邊道路、綠地,並隨雨水流入附近海域,造成土壤和海洋生態環境損害。事故發生後,政府部門組織實施清汙、危險廢棄物處置、路面修復、苗木移植及恢復等應急措施,並委託開展鑑定評估及工程造價稽核。某生態環境分局與王某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雙方對汙染事實予以確認,對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某生態環境分局遂於2024年8月提起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王某和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港口服務公司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賠償清汙費等費用387萬餘元及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
【裁判結果】
大連海事法院認為,案涉糾紛涉及陸域汙染和海洋汙染,但均由同一事件引發,故海事法院對全案具有管轄權。王某購買儲油罐及重油、選擇存放地點、從事油品買賣等行為,均繫個人行為。某港口服務公司既未參與亦未認可王某個人的油品儲運買賣活動,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職務行為,故侵權責任應由王某個人承擔。王某未盡到妥善管理義務導致油罐破裂汙染環境,應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依法判令王某限期修復受損土壤生態,逾期未履行則支付修復費用15.5萬元;賠償應急處置、鑑定評估、費用稽核等各項必要支出387萬餘元及相應利息;駁回生態環境分局對港口服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陸源汙染物的汙染防治,是生態環境法典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踐行“陸海統籌、系統治理”生態文明理念的重要環節。本案針對沿海陸域儲油罐破裂同時造成陸域土壤和海域生態汙染受損的情形,精準釐清汙染侵權因果關係與責任主體,區分個人行為與企業經營行為,在防止責任泛化的同時,依法落實“誰汙染、誰擔責、誰修復”的生態損害追責原則。判令侵權人承擔土壤生態修復、海洋油汙清除、公益訴訟合理支出等全部責任,實現了陸海汙染一體化處置,形成汙染源頭管控、損害全面賠付、修復及時跟進的全鏈條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治理模式。
【一審案號】(2024)遼72民初1007號
【二審案號】(2025)遼民終990號
案例四
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與靖某公司、基某公司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強制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靖某公司委託基某公司在珠江入海口—洪奇瀝水道“沙仔”海域,以清淤之名非法採砂8萬餘立方米,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廣州海事法院判決兩公司連帶賠償生態服務價值損失費等185萬餘元並賠禮道歉。判決生效後,兩公司暫無可供執行財產,基某公司表示其具有河道疏浚資質和能力,願意透過“異地修復”方式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履行。
【執行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經與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研究,探索“法院判執+檢察監督+行政監管”協同機制,以多方參與監管執行和解的方式,對賠償義務人的連帶責任適當內部劃分,確保生態修復過程透明化、執行公開化,防止生效判決成為“白條”。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移送政府部門監管辦法(試行)》的要求,向中山市水務局依法移送監管,選定中山市神灣鎮竹排村作為異地修復地,進行河道清淤和沿岸植樹。2025年3月12日,廣州海事法院、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中山市水務局、基某公司、靖某公司等共同簽訂生態損害賠償費用分擔和執行方式的異地修復方案。基某公司以清淤8000多立方米,栽種喬木1500棵代償其應承擔的56萬餘元。方案在相關部門監管下實施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成功執行,既堅守生態保護法治底線,又避免對無金錢履行能力但有特殊資質的企業“一棍子打死”,透過替代性執行措施確保責任落實,為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有效執行”提供了有益探索。“法院判執+檢察監督+行政監管”的生態修復機制,府院共護生態環境的區域聯動機制,是協同共治、系統治理理念在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領域的集中體現。
【一審案號】(2024)粵72民初1號
【二審案號】(2024)粵民終4850號
【執行案號】(2024)粵72執827號
案例五
某農業農村局與王某某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禁漁期間,王某某多次駕駛船舶在江蘇省連雲港近海海域非法捕撈梭子蟹7214斤,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案涉梭子蟹價值126852元,相關非法捕撈行為造成海洋漁業資源損害。2025年9月,在當地檢察機關見證下,連雲港市贛榆區農業農村局作為海洋漁業資源監督管理部門,與賠償義務人王某某達成《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約定王某某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總額190278元,賠償款項繳入財政專戶專項用於受損海域生態修復。2025年10月,雙方共同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該協議效力。南京海事法院依法對協議內容公告30日,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
【裁判結果】
南京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主體適格且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且未損害公共利益,協議履行具有良好法律與社會效果,依法裁定案涉賠償協議有效,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定書作出當日,王某某即將相關賠償金繳納至指定賬戶。該筆賠償款項後續依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完成全國最大單筆鹽沼司法藍碳交易,定向用於濱海鹽沼溼地保護修復。
【典型意義】
本案透過“行政機關主導磋商+檢察機關全程見證+海事法院司法確認”的多元協同保護機制,適用非訴司法確認程式實現高效救濟,既大幅壓縮糾紛處置週期、降低治理成本,又以司法強制力保障生態修復責任落地,實現懲治違法與生態修復的有機統一。該案還推動了行政監管、檢察監督與海事司法深度聯動,率先將濱海鹽沼藍碳引入司法替代修復,彰顯了生態環境法典倡導的恢復性司法理念,對健全海洋生態司法保護體系、服務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示範價值。
【一審案號】(2025)蘇72民特269號
案例六
葉某某等十九人非法採捕紅珊瑚危害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葉某某組織十餘人,租用漁船先後4次出海,非法採捕紅珊瑚。2025年6月5日7時許,中國海警局直屬某局依法在我國專屬經濟區開展海上巡航執法,於28°N,127°E附近海域當場查扣正在非法作業的漁船,抓獲船員12人。後經海警、公安繼續追捕,其餘參與非法採捕、運輸、銷售紅珊瑚的7名犯罪團伙成員相繼歸案。經鑑定、核算,案涉紅珊瑚總重64818.12克,均為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總價值2592.72萬元。經浙江省某縣公安局、中國海警局直屬某局偵查終結,浙江省某市人民檢察院於2026年1月16日對葉某某等19名被告人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指定寧波海事法院管轄。
【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葉某某等19名被告人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獵捕、運輸或出售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紅珊瑚,其行為均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主導作用,系主犯,綜合其餘被告人分別具備的法定從輕、減輕、從重及酌定從寬等量刑情節,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理適當,依法予以採納。一審判決葉某某等19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並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紅珊瑚、作案船舶及船上裝置工具,予以沒收。19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海事法院開展海事刑事案件管轄試點、發揮專業化審判優勢、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紅珊瑚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我國對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享有主權權利。該案充分體現海事刑事案件管轄試點效果。針對葉某某等人以漁船為作案工具,在我國專屬經濟區非法採捕紅珊瑚的犯罪行為,海事法院依法對我國專屬經濟區內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有力打擊危害紅珊瑚等海洋生物資源的行為,依法懲治破壞海洋生態違法犯罪,有力保護了海洋生物多樣性,築牢海洋生態安全法治屏障。海事法院依據嚴格證據標準,充分考量全案情況和被告人不同量刑情節,在查明犯罪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定罪量刑,做到罪責刑相適應,被告人均認罪服判。
【一審案號】(2026)浙72刑初1號
來源: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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