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釋出“檢護生態”典型案例 助力汙染防治攻堅 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服務保障全省汙染防治攻堅工作,近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釋出6件 “檢護生態” 典型案例,指導各地檢察機關以高質…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釋出“檢護生態”典型案例
助力汙染防治攻堅
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服務保障全省汙染防治攻堅工作,近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釋出6件 “檢護生態” 典型案例,指導各地檢察機關以高質效履職促進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推動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共享共治的良好氛圍。
此次釋出的案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領域涉及環境檢測資料造假、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違規司法拍賣集體土地、非法佔用耕地、城鎮水體汙染、破壞黃河溼地等。辦案中,檢察機關一是堅持治罪與治理並重,嚴守生態安全底線。案例一杜某等7人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案,某市檢察院依法打擊第三方環境檢測資料造假行為,夯實生態環境決策、管理和執法的依據。同時,踐行辦案與治理融合履職理念,透過府檢聯動、檢察建議等方式促推環境監管執法水平提升。案例二張某、趙某等5人汙染環境案,某市檢察院嚴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多維度研判張某等5人在跨區域傾倒危廢物中的主觀明知程度、行為參與深度、獲利情況等因素,準確區分罪責,做到精準量刑、罰當其罪。同時,秉持治罪與治汙同步推進理念,督促涉案人員落實生態修復責任,實現懲治並舉。二是堅持民生保障與公益保護同步,回應群眾生態訴求。案例五督促整治城鎮汙水處理廠超標排汙行政公益訴訟案,在審前行政機關整改無效的情況下,某縣檢察院持續跟進監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以“訴”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全面依法履職,推動建設綠色宜居的生活環境,提升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獲得感。案例六督促履行溼地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針對黃河大橋建設過程中,佔用溼地建設臨時建築用房,施工現場長期堆放建築渣土及施工廢料等固體廢物,致使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受損現狀,檢察機關秉持恢復性司法理念,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促進受損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三是堅持協同履職與源頭治理結合,構建長效治理格局。案例三司法拍賣集體土地民事執行監督案,某區檢察院在依法監督違規資產透過司法拍賣合法化流轉的同時,依託內部線索移送機制,將違法佔用土地建房、行政監管缺位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實現民事監督與公益訴訟監督協同發力。案例四非法佔用土地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案,某區檢察院在個案糾錯的同時,加強類案監督,督促行政機關開展系統整治,執行到位違法所得及罰款80餘萬元,拆除違法建築7處,清理建築垃圾30餘噸,恢復耕地面積11畝,實現個案整改、行業治理、源頭防控同步推進。
下一步,河南檢察機關將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在河南考察時重要講話精神,以深入開展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學習教育為動力,樹牢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以高質效檢察履職護航美麗河南建設,為奮力譜寫中原大地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厚植綠色底色。
案例一
杜某等7人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案
【關鍵詞】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 環境檢測 虛假報告 檢察建議 府檢聯動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間,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為招攬客戶,公司負責人、被告人杜某授意取樣室主任李某、技術負責人辛某、質量負責人李某梅以及取樣員崔某、段某、魏某等人分工配合,大量製作並出具虛假環境檢測報告。其中,被告人李某、崔某、段某、魏某透過少取樣、不取樣、篡改或編造檢測資料等方式弄虛作假。被告人辛某、李某梅明知檢測報告存在造假資料,仍予以稽核簽發。經查,該公司累計出具虛假環境檢測報告280份,違法所得共計79萬餘元。上述造假行為嚴重影響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生產過程中廢氣、噪聲等排放情況的動態監測評價結果,擾亂了環境檢測市場秩序。
2025年9月28日,某市(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各被告人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杜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對李某等6名其他直接責任人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至四個月不等,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依法追繳違法所得79萬餘元。宣判後,被告人均未上訴,罰金已全部繳納。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加強引導偵查,夯實案件證據基礎。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檢測報告中部分專案資料真實,不能據此認定整份報告虛假,亦不能認定違法所得為79萬餘元。針對上述辯解,檢察機關依法加強引導偵查:一方面查明生態環境部門認定280份環境檢測報告中檢測專案虛假性的依據,為準確認定報告虛假性提供證據支撐;另一方面調取130餘家企業與案涉公司簽訂的委託檢測合同,為精準認定違法所得數額提供依據。補強證據後,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審計機構及環境檢測領域專家多次研討論證,明確檢測報告作為有機整體,任一單項指標造假即應認定整份檢測報告虛假,確認案涉280份環境檢測報告均屬虛假證明檔案。同時逐項梳理千餘項檢測指標,逐份核算虛假檢測專案收費數額,最終依法認定違法所得共計79萬餘元,為案件精準定罪量刑、依法追贓奠定堅實證據基礎。
精準指控犯罪,依法全力追責追贓。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透過動態密碼、SD卡篡改或編造檢測資料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其行為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資金流水等全案證據,綜合研判本案犯罪嫌疑人是為了公司利益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公司所有,系單位犯罪。但因案涉公司已利用簡易程式登出,根據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杜某等7人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為防止違法所得因單位主體滅失而逃避追繳,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向法院提出追繳違法所得的建議,並在判決生效後持續跟蹤執行情況,督促及時追繳贓款,確保贓款追繳到位。
深化綜合履職,協同推動長效治理。針對案件暴露出的環境檢測造假亂象,檢察機關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明確指出監管漏洞及法律風險,強化源頭管控。生態環境部門收到建議後,責令案涉130餘家企業重新開展環境檢測,並聯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轄區內開展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專項檢查,共立案查處資料造假違法案件3起,罰款24萬餘元,案涉問題得到初步整治。針對案涉企業“帶病登出”逃避責任問題,檢察機關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從日常監管、登出審查等環節完善制度設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高度重視,迅速啟動整改,全面梳理簡易登出登記流程,完善審查制度,從嚴把好登出稽核關。為進一步堵塞漏洞,檢察機關依託“府檢聯動”機制,聯合轄區公安機關、法院、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20餘家行政執法司法單位座談會商,圍繞資訊共享、風險預警、聯動處置等環節達成協作共識,建立完善環境檢測領域風險預警機制及企業異常登出資訊通報制度,形成閉環監管合力,從源頭上防範環境檢測資料造假,防止企業透過登出登記逃避法律責任。
【典型意義】
環境檢測資料是生態環境決策、管理和執法的重要依據,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至關重要。本案中,檢察機關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真審查辯解辯護意見,依法加強引導偵查,透過會同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專家充分研討論證,明確“單項指標造假及整份報告虛假”的認定規則,不斷完善證據體系、夯實證據基礎,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及違法所得數額,實現對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相關人員的精準懲處。堅持打擊犯罪與生態治理並重,針對案件暴露出的檢測造假亂象及企業“帶病登出”逃避責任等問題,依法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並依託“府檢聯動”機制,推動構建環境檢測領域風險預警機制及企業異常登出資訊通報制度,實現資訊共享、風險預警、聯動響應,促進從個案辦理向行業治理、源頭治理延伸,以高質效檢察履職促進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案例二
張某、趙某等5人汙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汙染環境罪 土壤與水體保護 提前介入 生態修復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A市B縣原某有色金屬公司(案發前已登出)實際控制人張某明知趙某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仍將50餘噸的廢渣交由趙某處置。趙某將廢渣密封后暫存於C市D縣一倉庫內,並聯系徐某、劉某尋找傾倒場所。徐某、劉某明知趙某欲非法傾倒廢渣,仍向趙某介紹蔡某並與蔡某共同接收。同年7月,趙某委託運輸公司將其中20噸廢渣運至E市F市(縣)蔡某經營的晾曬場並當場傾倒,蔡某用於墊地。同年8月,趙某再次委託運輸公司轉運廢渣至蔡某處時,被E市生態環境局F市(縣)分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經現場勘驗、取樣核查,在E市F縣蔡某經營的晾曬場地表查實存在傾倒遺留廢渣,A市、C市存放地未發現廢渣傾倒、洩露痕跡。經檢測,涉案50餘噸廢渣含鎳等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25倍,具有危險特性,屬危險廢物。
2025年10月31日,F市(縣)人民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二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F市(縣)人民檢察院對蔡某、徐某、劉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提前介入引導取證,精準認定犯罪事實。2024年8月,E市F市(縣)環保部門在日常巡查中,查獲正在接收廢渣的蔡某。經現場管控、取樣及勘驗,初步判斷涉案廢渣具有危險性,隨即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時值汛期,降雨隨時可能發生,存在引發二次汙染的風險,為快速固定證據,儘快處理汙染源,經F市(縣)公安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人員從兩個方面補充取證。針對首次傾倒的廢渣已被推平,無法直接確定重量,建議調取運費結算憑證和貨運價格計算廢渣重量,並調取高速公路收費站過磅稱重資料予以印證,經補證認定首次傾倒廢渣重量為20噸。針對僅現場查獲蔡某,上游犯罪環節不清,建議調取蔡某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客觀證據,逐步查明瞭廢渣委託處置、居間引薦、中轉運輸、場地提供等各個環節的涉案主體,其餘犯罪嫌疑人陸續到案。
綜合審查客觀證據,準確認定主觀明知。審查起訴期間,徐某、劉某、蔡某辯稱不知廢渣系危險廢物。檢察機關綜合全案證據,從實物特徵、運輸方式、交易對價三個方面審查:一是從實物特徵看,三人供述稱聞到涉案廢渣散發濃烈刺激性刺鼻氣味,看到盛裝廢渣的汽油桶上印有危險廢物標籤;二是從貨物轉運情況看,三人明知涉案廢渣刻意選擇深夜時段隱秘運輸,規避路政、環保、貨運監管檢查;三是從交易對價看,蔡某為平整土地,曾從劉某處付費購買8車廢鋼渣,但本案廢渣免費送上門,顯然有悖常理。檢察機關認為,徐某、劉某、蔡某已認識到涉案廢料可能具有危險性仍幫助趙某傾倒,且不能對隱秘運輸、免費交易作出合理解釋,亦無相反證據證實其確被矇騙、不明知物料屬性,應認定徐某、劉某、蔡某的主觀方面符合汙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
區分罪責落實修復,依法適用寬嚴相濟。辦案過程中,F市(縣)人民檢察院督促犯罪嫌疑人與環保部門和第三方機構簽訂《汙染治理合同》,繳納生態修復費用19萬元,由第三方機構對傾倒的危險廢物進行收集、轉運、無害化處置。處置後,檢察機關聯合環保部門同步對修復區域土壤、周邊地下水開展多點抽樣檢測,發現各項修復指標全部達標。檢察機關結合該生態修復情節和全案證據,依法區分罪責。認定張某、趙某系主犯,二人長期從事有色金屬加工處理,明知涉案廢渣具有危險性,仍透過非法傾倒方式處置,主觀惡性較大。認定徐某、劉某系從犯,二人居間介紹,未直接參與廢物傾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認定蔡某主觀惡性較小,蔡某為貪小利,用免費的廢渣墊地,為趙某提供了傾倒場地,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生態環境修復金等情節。檢察機關依法對張某、趙某提起公訴,對徐某、劉某、蔡某不起訴。
【典型意義】
危險廢物跨區域非法轉運傾倒,極易汙染土壤與地下水,危害群眾身體健康。本案多名行為人分工協作、跨區域處置危廢,危及區域性土壤、水體。檢察機關透過提前介入偵查,精準鎖定全鏈條涉案人員、核實危廢數量;依託物證、轉運手段、交易習慣等明確主觀明知認定思路;堅持將生態修復貫穿辦案全流程,督促當事人出資完成地塊無害化處置,受損生態全部修復。結合各行為人地位作用、主觀惡性大小及生態修復實際,分層作出起訴、不起訴處理,懲處尺度與案件危害、補救成效相適應。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實現罪責刑相統一,以高質效辦案築牢土壤和水環境安全防線。
案例三
司法拍賣集體土地
民事執行監督案
【關鍵詞】
民事執行監督 網路司法拍賣 綜合履職 土地資源保護
【基本案情】
沈某、梅某因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某區法院)分別判決王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王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沈某、梅某分別向某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某區法院依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將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納入執行查封範圍。經評估,案涉土地面積為1697平方米,地上建築物面積為738平方米,評估價為746.06萬元。評估報告載明,案涉土地為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均未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
某區法院隨後啟動網路司法拍賣程式,但拍賣頁面未載明案涉土地性質、地上建築產權登記等重大風險事項,亦未上傳評估報告。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全面調查核實,查明財產真實權屬狀況。2026年4月,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某區檢察院)在開展自然資源領域民事訴訟專項監督活動中,運用數字檢察技術,將法院網路司法拍賣的不動產資訊與行政執法部門掌握的行政處罰臺賬等資料進行比對,發現案涉建築物未取得規劃許可,若經司法拍賣處置,可能影響社會公共利益,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首先,調閱執行卷宗,查明案涉土地為集體用地,地上建築物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其次向某區自然資源事務中心、某區行政執法大隊瞭解,案涉土地在2009年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中顯示為林地。后王某在該土地上建設建築物,因未取得規劃許可受到過行政處罰。2020年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時,因案涉地塊存在建築物,某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未對地類變化原因、建設合法性、林地轉建設用地審批等事項進行現場核實,即將案涉土地地類調整為建設用地。檢察機關認為,土地調查成果反映的是特定時點土地利用現狀,不能代替林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所需辦理的法定程式。案涉標的可能涉及林地保護、違法建築處置和土地用途管制等公共利益問題,不宜僅作為普通不動產執行標的處理。
審查執行行為,發現司法拍賣違法情形。某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某區法院在執行前,未依法查明案涉標的物的土地性質、權屬狀況、審批手續等資訊,對不具備合法處分條件的財產啟動評估、拍賣程式。另外,網路司法拍賣資訊公示不規範,司法拍賣平臺未完整披露案涉土地用途、土地性質、建築總面積、權證情況等應公佈事項,未上傳評估報告,對案涉土地為集體用地且建築無規劃許可等重大風險事項未予披露,侵害競買人知情權,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制發檢察建議,依法糾正不當執行行為。針對上述問題,某區檢察院依法向某區法院制發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停止對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網路司法拍賣程式。同時,建議法院完善涉土地、涉違法建設不動產司法拍賣審查機制,對土地性質、權屬登記、規劃許可、行政處罰、能否辦理過戶登記等重大事項依法充分披露,防止違法用地、違法建築借司法拍賣流轉。某區法院採納檢察建議,依法撤回拍賣資訊,終止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網路司法拍賣程式。
同時,某區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將案涉地塊存在林地被違法建設佔用、地類變化缺乏實地核查、行政處罰執行不到位等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立案後製發審前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置違法佔地、違法建設問題。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城市管理局等部門根據建議內容,對案涉違法建設造成的生態破壞和修復治理問題進行研究,制定了系統治理方案,推動問題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檢察機關透過綜合履職保護生態環境領域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一是透過民事執行監督嚴守土地管制底線。針對涉林地、涉違法建築執行標的,穿透審查被執行人佔有使用基礎、權屬來源和依法處分條件,監督糾正不當執行行為,杜絕違法用地及違法建築利用執行程式實現合法流轉,維護了林地資源保護和土地管理秩序。二是以執行監督發現生態資源保護線索為切口,推動公益訴訟檢察接續履職,督促行政機關核查地類變化、依法處置違法建築,推進生態修復和類案排查,實現由個案糾偏向生態環境系統治理延伸。
案例四
非法佔用土地
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 耕地保護 土地復耕 類案監督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楊某將其承包的767平方米耕地出租給李某用於農業種植。2014年4月,李某未經楊某同意,擅自將土地轉租給王某用於建造名酒城和倉庫,造成耕地損毀。2015年12月,某市某區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某區資源局)對出租人楊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楊某因法律意識淡薄,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某區資源局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某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準予執行並凍結楊某養老金賬戶。楊某提出執行異議後,某區法院解除凍結並裁定終結本次執行。涉案耕地長期處於違法佔用狀態,耕作條件遭到破壞,楊某多次維權未果。2024年3月,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某區檢察院)從信訪部門獲知該案線索,審查後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全面調查核實,查清違法情形。某區檢察院圍繞行政處罰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送達程式以及法院執行活動合法性開展全面核查。一是調取行政處罰卷宗,查明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及聽證告知書、處罰告知書、催告書均未有效送達,剝奪了楊某的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二是核實土地流轉事實,查明涉案土地系李某二次轉租,實際違法建設行為人為王某,本案處罰物件錯誤,且遺漏對王某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行為的處罰。三是調取法院執行卷宗,查明某區法院對楊某“處罰物件錯誤”的執行異議未予實體審查處理。四是開展現場勘驗,涉案耕地約500平方米被水泥硬化、違規搭建鋼結構構築物,土地原有耕作層遭到破壞。
制發檢察建議,糾正個案錯誤。某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行政處罰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某區法院未嚴格審查行政處罰合法性,錯誤裁定準予執行。2024年6月,某區檢察院分別向某區資源局、某區法院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糾正違法情形。2024年9月,某區法院撤銷准予執行裁定,某區資源局撤銷原行政處罰。2025年6月,某區資源局對李某擅自轉租行為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罰款1.6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王某違反土地規劃行為依法作出限期30日內拆除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的行政處罰。2026年2月,李某、王某均已履行完畢處罰決定確定的義務。經檢察機關現場核查,案涉土地已恢復原狀,耕作層覆蓋厚度約30釐米,達到復耕條件。
開展類案監督,推動系統治理。某區檢察院以本案為契機,全面審查轄區2015年以來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及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執行情況,開展類案監督,督促法院恢復違規終本執行案件18件,督促自然資源部門對52件超期未執行案件依法處置。經檢察機關類案監督,全區共收繳違法所得和罰款80餘萬元,拆除違法建築7處,清理建築垃圾30餘噸,恢復耕地面積11畝,實現了個案整改、類案治理、源頭防控同步推進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
耕地作為糧食安全與生態安全的基礎保障,必須落實最嚴格保護制度。檢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中,堅持穿透式監督理念,釐清土地流轉法律關係,準確確定責任主體,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同時,懲處實際違法人,督促職能部門拆除違法構築物、完成土地復耕整改,推動受損耕地得到修復。同時,秉持個案糾錯、源頭治理思路,督促當地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專項整治,嚴守耕地保護紅線,築牢糧食安全屏障。
案例五
督促整治城鎮汙水處理廠超標排汙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起訴 城市水汙染防治 跟進監督 全面履職
【基本案情】
某汙水處理廠臨近某全國重點風景名勝區,主要收納該風景名勝區及周邊居民生產生活汙水。2024年以來,因部分裝置老化、損壞、斷電停運等原因,該汙水處理廠日實際處理能力由設計規模3000立方米降低至1000立方米,大量未經處理的汙水直接溢流至周邊河流。監測結果顯示,該汙水處理廠溢流水質、總排汙口水質糞大腸菌群、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等多項指標超標1-10倍不等。不符合《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對排入重點流域、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的,出水標準應執行一級A標準”的規定,嚴重影響當地生態環境質量。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開展調查取證,紮實固定證據。2025年6月,某市人民檢察院在日常履職過程中發現該案線索,遂委託某環境檢測中心對該汙水處理廠進水口溢流處、總排汙口、下游河流等多點位水質進行監測,發現均存在水質不達標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等規定,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某市住建局)作為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主管部門,對該汙水處理廠違法排汙問題負有監管職責。
強化審前監督,依法督促履職。2025年7月15日,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同年8月8日向某市住建局送達檢察建議,要求其全面履行汙水處理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汙水處理廠違法排汙問題,確保水質安全。檢察建議發出後,某市人民檢察院多次前往案涉現場跟進調查,至2025年10月8日,檢察建議回覆期限屆滿時,某市住建局對檢察建議未予回覆,且未採取有效履職整改措施制止該汙水處理廠違法超標排汙問題。某市人民檢察院再次委託某環境檢測中心進行取樣監測,確認該汙水處理廠溢流處、總排汙口、下游河流等處水質仍不達標,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
依法提起訴訟,持續跟進整改。2025年11月4日,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某市住建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某汙水處理廠違法排汙問題,確保入河水質安全。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市住建局作為本轄區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汙水處理等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對城市汙水處理公用事業負有監督管理職責,該局履職存在不全面、不徹底的情況,導致該汙水處理廠裝置維修改造尚未完成,汙水溢流情況仍然發生。2025年12月11日,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援檢察機關所有訴訟請求,責令該市住建局依法履行汙水處理監督管理職責,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汙水處理廠違法排汙問題。
判決生效後,某市人民檢察院持續跟進。某市住建局抽調專人組建汙水處理工作專班,配備臨時汙水處置設施,防止高峰時段汙水處理能力不足;加強對該汙水處理廠的巡視巡查力度,發現裝置故障及時處理,確保汙水處理設施正常執行。2026年2月,該汙水處理廠申請251.6萬元資金定購的汙水處理裝置安裝到位,滿足了高峰時段的汙水處理需求,汙水溢流問題得到解決。經定期檢測,該汙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已穩定達到《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2026年3月17日,某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終結案件決定。
【典型意義】
城鎮汙水處理是水汙染防治的關鍵環節,超標排汙嚴重破壞河道生態、影響人居環境。檢察機關堅持跟進監督,針對行政機關經檢察建議督促後仍怠於履行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職責,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損的情況,堅持以提起訴訟方式增強監督剛性。同時,持續跟進法院判決執行情況,切實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築牢水生態安全法治屏障。
案例六
督促履行溼地保護監管職責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建議 固體廢物汙染 溼地保護 跟進整改
【基本案情】
某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黃河溼地(以下簡稱某溼地)面積約2萬餘畝,是亞洲候鳥遷徙中線的重要部分,具有調蓄黃河干流洪水、調節區域氣候、保護珍稀動植物等功能。國道230跨越黃河的咽喉工程新開黃河大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佔用235畝溼地用於搭建臨時用房,堆放建築渣土等。2024年12月,新開黃河大橋建成通車後,建設單位既未及時清理相關固體廢物,也未及時開展溼地生態恢復工作,致使部分溼地生態功能嚴重受損,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依法調查取證,查明基本事實。2025年3月,某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示範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案線索後,經研判依法立行政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經實地走訪、查詢資料等方式,查明2022年3月新開黃河大橋開工建設時,建設單位同步制定溼地恢復方案,承諾2022年5月、2024年12月前分階段完成工程佔用溼地的異地恢復、實地恢復工作,卻長期擱置未實質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河南省溼地保護條例》等規定,某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示範區農業農村局)負有黃河溼地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制發檢察建議,精準開展監督。2025年3月17日,示範區檢察院向區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實質性恢復溼地生態。示範區農業農村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成立領導小組,多次與河務部門、屬地人民政府及建設單位進行對接,制定恢復方案,明確整改時限。示範區檢察院透過參與座談、電話問詢、現場走訪等方式持續跟進整改情況。
持續跟進整改,確保治理成效。2025年5月16日,檢察建議回覆期滿後,示範區農業農村局申請延長整改期限。2025年5月26日,示範區農業農村局全部整改完畢後,正式回覆檢察建議。清理過程中,行政機關共出動30車次,清理3000餘平方米違章建築及建築渣土,恢復臨時佔用溼地面積220畝,異地補植復綠15畝。2025年6月5日,示範區檢察院邀請溼地保護專家實地檢視整改情況,確認溼地生態得到恢復。為確保整改成效得到長期鞏固,2026年3月30日,示範區檢察院開展“回頭看”發現,恢復區域植被覆蓋度高,水鳥活動頻繁,溼地生態環境持續向好。
【典型意義】
黃河溼地是黃河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建設工程固體廢物長期侵佔溼地,破壞溼地生態環境的情況,檢察機關查明公益損害事實,理清行政機關監管職責,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職。秉持恢復性司法理念,持續跟進整改情況,最終推動溼地生態功能得到有效恢復,以法治力量助力美麗河南建設。
來源: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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