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檢察機關一案例入選!“兩高”釋出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兩江新區檢察院(原渝北區檢察院)辦理的陳…

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關於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兩江新區檢察院(原渝北區檢察院)辦理的陳某波編造虛假恐怖資訊案入選。


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王某深編造虛假恐怖資訊案

——編造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致使航班清艙的,屬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案例二:江某編造虛假恐怖資訊案

——多次編造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的,酌情從重處罰


案例三:陳某波編造虛假恐怖資訊案

——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面因素,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案例三

陳某波編造虛假恐怖資訊案

——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面因素,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8日,被告人陳某波的妻女計劃搭乘CZ2857航班從重慶前往寧波,因超過該航班值機時間而未能登機。陳某波同日6時43分許在重慶市渝北區回興立交附近使用手機撥打110電話報警,要求公安民警為其妻女辦理機票改簽未果。陳某波心生不滿,在報警電話中編造CZ2857航班上有炸彈的虛假恐怖資訊。該資訊被公安機關通報給寧波櫟社機場,寧波櫟社機場為排除隱患啟動一級應急預案,出動消防、醫療等力量進行處置,致使寧波櫟社機場秩序混亂,後續8個航班延誤,寧波櫟社機場和航空公司遭受經濟損失。陳某波同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自行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二、訴訟經過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波犯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陳某波犯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檢察機關提出的陳某波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據此,以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波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的情形多種多樣,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也各不相同。司法機關要及時收集、固定通話記錄、監控影片等證據材料,緊扣客觀性證據確定“編造虛假恐怖資訊”與“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之間的關聯,綜合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準確認定犯罪事實。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犯罪動機、行為方式、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是否自首、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注重區別對待、寬嚴有度,確保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


來源: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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