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民政部 全國老齡辦聯合釋出 老年人法律服務典型案例

司法部

服務好、保障好老年人合法權益事關社會穩定、國家發展大局。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老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愛老助老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司法部會同民政部、全國老齡辦在全國組織…

  服務好、保障好老年人合法權益事關社會穩定、國家發展大局。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老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愛老助老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司法部會同民政部、全國老齡辦在全國組織開展“法律服務 助老護老”行動,緊貼老年生活實際,提出老年人法律服務務實舉措,不斷提升老年人法律服務質效,各地形成了諸多好經驗、好案例。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佈實施30週年之際,司法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聯合釋出老年人法律服務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老年人侵權賠償、家暴維權、鄰里糾紛、意定監護等常見法律事項,展示了法律援助機構、公證機構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幫助老年人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其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彰顯了法律服務保障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價值。下一步,司法部、民政部、全國老齡辦將繼續立足部門職責,結合老年人身心特點提供更加專業便捷的法律服務,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共同營造老年友好型社會環境。

  老年人法律服務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江蘇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鄭某健康權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二:安徽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王某遭受家暴維權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三:福建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黃某鄰里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四:雲南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廖某交通事故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五:陝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楊某生存權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六:北京市某公證處為李某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案

  案例一

  江蘇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鄭某健康權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八旬老人鄭某在參加社群公益活動時被撞倒受傷,後經司法鑑定構成九級傷殘。鄭某家屬多次就賠償事宜與社群協商,均未能達成一致。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鄭某委託孫子向江蘇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審查後認為,根據《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鄭某年齡超過80歲、屬於不受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限制的高齡老年人,且符合經濟困難條件,於是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指派律師承辦此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及時約見鄭某瞭解情況及訴求,並前往居委會走訪、查閱調取有關證據。承辦律師瞭解到,鄭某參加的活動在社群老年活動中心舉行,居委會屬於場所管理者,具體組織者為某社會組織,因無法查明撞倒鄭某的直接侵權人,導致三方一直就侵權責任主體及分擔問題爭執不下。承辦律師分析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鄭某參加的活動在社群老年活動中心舉行,居委會作為場所管理者、某社會組織作為活動組織者,均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按過錯程度對鄭某受傷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承辦律師耐心向鄭某及其家屬進行說理釋法,在受援人認可法律責任分析後,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居委會和某社會組織共同賠償鄭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多次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承辦律師指出,居委會作為場所管理者未進行活動風險評估、未做好安全預案,某社會組織作為活動組織者未制定分流方案、未安排工作人員維持秩序、未設定安全警示標識,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責任。最終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居委會、某社會組織向鄭某支付賠償款5萬餘元。

  【專家點評】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在公共場所遭受人身傷害的典型案件,法律援助機構積極幫助老年人維護合法權益,彰顯了法律援助助力老年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制度價值。鄭某在社群老年活動中受傷,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幫助老年人克服法律知識欠缺、舉證能力薄弱的現實困難。本案的典型性在於發生在社群老年活動中心,居民委員會作為場所管理者、社會組織作為活動組織者,確定侵權責任主體及責任比例是焦點問題。承辦律師從事實、證據、法律適用、損失賠償等方面,提出代理意見,最終促成受援人與社群居委會、社會組織達成調解協議,社群居委會、社會組織依各自過錯程度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認定不僅實現了個案救濟,更有利於督促基層社群完善老年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與風險防控,從源頭減少老年人參與社會活動的風險。(馮潔語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江蘇高校大學生法律援助聯盟指導老師)

  案例二

  安徽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王某遭受家暴維權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老人王某已年近七旬,多年來遭受其配偶趙某的辱罵毆打、經濟控制。在王某確診腫瘤入院治療期間,趙某拒付醫療費用。王某出院後,趙某又對其多次實施毆打。

  為徹底擺脫家暴困境,王某向安徽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請求與趙某解除婚姻關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王某屬於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根據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當即決定給予其法律援助,並指派經驗豐富的女性律師承辦該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及時約見王某,在全面梳理案情後,向王某釋明法律規定、確定其相關訴求。承辦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家庭暴力屬於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王某作為受害方,可基於自身無過錯情形,請求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予以傾斜照顧,並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隨後,承辦律師大量收集證據,依法調取報警記錄、家庭暴力告誡書、住院診療病歷及費用憑證等,固定趙某長期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證據;查閱不動產登記檔案,走訪房產中介機構,明確夫妻共有房產權屬及價值;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查明銀行存款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情況。在固定證據後,承辦律師代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與趙某解除婚姻關係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請求趙某支付家庭暴力損害賠償1萬元。案件審理期間,承辦律師多次向趙某擺事實講道理,反覆說明家庭暴力的法律後果及訴訟風險。最終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王某與趙某達成離婚協議並獲得經濟補償,徹底脫離了家暴困境,得以安享晚年。

  【專家點評】

  本案是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承辦律師充分考慮老年受害人身心特點及需求,為其獲得法律救濟提供了專業支援。王某年近七旬,長期遭受辱罵毆打和經濟控制,住院期間面臨配偶拒付醫療費的問題,反映出一些患病的老年受害人兼具擺脫人身侵害與維護經濟權益的雙重訴求。承辦律師一方面收集報警記錄、告誡書、診療病歷等證據,另一方面透過不動產查詢、申請調查令等方式查明夫妻共同財產,統籌解除婚姻、財產分割和損害賠償等請求,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幫助受援人實現了訴求。本案的啟示在於,對老年人民事糾紛的法律援助要更加耐心、細心,既要幫助老年人依法主張權利,也應充分尊重其真實意願,充分釋法、耐心溝通,為老年人實現安全、有尊嚴的晚年生活提供法律保障。(任際 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

  案例三

  福建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黃某鄰里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陳某與鄰居黃某(系八旬老年人)因發生爭執,對其進行毆打。經鑑定黃某傷情為輕微傷,公安機關依法對陳某進行了行政處罰。黃某多次要求陳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果。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黃某向福建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後,經審查認為,根據《福建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老年人請求侵權賠償屬於法律援助事項範圍,且黃某經濟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當即依法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並指派律師承辦該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考慮到黃某年事已高,行動不便,在法律援助中心指導下,全程為受援人提供適老化服務。承辦律師主動上門約見黃某,全面瞭解案情和受援人訴求。承辦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黃某受傷治療期間實際產生的護理費、交通費等,可以根據實際診療情況和護理人員薪資標準主張賠償期限和金額。同時黃某遭受惡意毆打,心理產生嚴重創傷, 可以依法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承辦律師幫助黃某逐一梳理公安機關處罰材料、門診病歷、診療票據、收入流水、護理證明等,逐項核算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全部賠償專案,確保每一筆費用均有據可查、金額清晰完整。隨後,承辦律師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考慮到黃某年逾八旬,為儘快化解矛盾糾紛,幫助受援人徹底卸下心中重擔,承辦律師多次與對方當事人溝通、釋法、勸導,積極向人民法院申請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本案。最終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促成雙方達成調解,陳某向黃某支付了醫療費等各項賠償金1萬餘元。

  【專家點評】

  本案是一起精準幫助高齡老年人實質化解鄰里糾紛的典型案例,充分彰顯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受援人系八旬老人,承辦律師主動上門、全程代辦,有效彌補其訴訟能力不足,讓高齡老人實現“零門檻、零負擔”維權。針對門診傷情賠償易被忽視、責任標準難以認定的難點,承辦律師細緻梳理處罰材料、病歷票據、護理證明等各類證據,逐項核算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還依法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此類案件辦理提供了專業示範。為推動案件快審快結,承辦律師積極向法院申請適用簡易程式,多次釋法勸導,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場履行,減少老年人訴累。本案以精細化、全流程暖心法律服務守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切實增強了老年人的法治獲得感、幸福感與安全感。(方燕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司法部“法律服務 助老護老”行動專家顧問)

  案例四

  雲南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廖某交通事故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七旬老人廖某乘坐其配偶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正常行駛,楊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強行超車,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廖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楊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廖某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多處骨折損傷,後經司法鑑定為十級傷殘。楊某僅墊付廖某住院期間醫療費,拒絕支付其他賠償專案。廖某與楊某協商賠償無果,向雲南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開通老年人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當日受理、當日審查。根據法律援助法規定,法律援助中心認為廖某經濟困難,且請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屬於法律援助事項範圍,依法決定給予廖某法律援助,並於當日指派律師承辦該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考慮到廖某行動不便,第一時間提供上門服務,向廖某瞭解事故經過、診療過程、護理情況、對方車輛保險情況等關鍵事實;整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影像報告、醫療費票據、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發票等證據材料,計算賠償金額。考慮到楊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沒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承辦律師以楊某為被告,代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楊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等共計6.4萬元。

  人民法院立案後,被告楊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庭審中,承辦律師完整出示全部證據,就事故責任劃分、賠償專案計算標準、各項損失的客觀證據與法律依據充分發表意見。人民法院採納了承辦律師相關意見,判決由楊某一次性賠償廖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後經法律援助中心多方協調,廖某已足額拿到賠償款。

  【專家點評】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遭受交通事故獲得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件,法律援助機構與承辦律師的專業溫情服務,使其成為“小案件、大民生”的生動樣本。七旬老人廖某經濟困難、行動不便,法律援助機構開通老年人綠色通道,當日受理、當日審查、當日指派,承辦律師主動提供上門服務,把“法律服務 助老護老”活動落到實處。本案涉及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受害人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求償只能指向直接侵權人楊某。承辦律師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就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逐一固定證據、依法計算賠償金額,使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建立在紮實的證據與法律依據之上。在庭審過程中,承辦律師完整舉證、充分發表代理意見,法院據此判決楊某一次性賠償廖某六萬餘元。法律援助機構和承辦律師從綠色通道到上門服務,從精準定責到全額賠償,每個環節都彰顯了法律規則的剛性與法律援助的溫度。(楊思斌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教授)

  案例五

  陝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對楊某生存權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楊某退休後,與張某再婚,雙方均在婚前育有子女,婚後無子女。婚姻存續期間,張某與楊某簽訂《夫妻財產協定》,將二人共同居住房屋贈與楊某。但楊某生病後,張某對楊某不聞不問,不再提供生活費用,且未經楊某同意,將房屋過戶給子女並透過多種方式逼迫楊某搬離。

  由於該房屋為楊某唯一居住房屋,為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權利,楊某到陝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認為,楊某屬於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老年人,且其遭遇可能屬於遺棄。根據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法律援助中心當即決定給予楊某法律援助,並指派經驗豐富的律師承辦案件。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迅速查閱案卷材料、梳理問題及疑難點並約見受援人。考慮到受援人身患重病、出行不便,承辦律師主動提供上門服務。在約見受援人全面瞭解案情後,承辦律師認為,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張某作為受援人楊某的配偶,對楊某負有扶養義務。楊某患病後張某拒絕扶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相關構成要件。經與受援人反覆溝通,承辦律師決定從追索扶養費和確認居住權兩方面入手,保障楊某老年生活權益。

  承辦律師全面梳理楊某醫療費用相關單據,結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楊某日常支出情況,代理楊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張某按月支付扶養費。經人民法院調解,張某同意每月向楊某支付扶養費1300元。

  隨後,承辦律師圍繞楊某是否對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權這一關鍵點,反覆研究《夫妻財產協定》等文書內容,多次向派出所瞭解受援人生活情況、調取張某及其子女多次撬鎖的報警記錄、雙方筆錄等法律檔案,核實受援人維修鎖具及其他財產的實際票據、核實物品實際損失情況並補充證據等。在確定證據鏈條完整後,承辦律師代理楊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楊某對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權,並要求張某及其子女停止對楊某侵害、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承辦律師指出,張某子女未向法庭提交支付完畢房屋轉讓價款相關證據,無法證明過戶合法有效,而張某與楊某簽訂的《夫妻財產協定》足以證明楊某可佔有、使用該房屋。同時張某子女的侵權行為已經嚴重干擾了楊某的正常生活,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人民法院最終採納承辦律師意見,判決楊某享有房屋居住權並支援了楊某的賠償請求。結案後,楊某多次致電法律援助中心及承辦律師表示感謝。

  【專家點評】

  本案是法律援助成功保護老年人財產權和生存權的典型範例。在老齡化社會背景下,老年人權益保障更需法治護航。楊某退休後與張某再婚,患病後遭張某遺棄、逼迫其搬離唯一住房,嚴重侵害了老年人的財產權和生存權。法律援助機構依據法律援助法相關規定,認定其屬於遭受遺棄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及時給予法律援助並指派經驗豐富的律師承辦本案,體現了法律援助制度對特殊困難群體的傾斜保護。承辦律師充分考慮楊某身患重病、出行不便的實際情況,主動上門服務,體現了法律援助的人文關懷。承辦律師從追索扶養費和確認居住權兩方面入手,代理意見被人民法院最終採納,既解決了楊某基本生活來源,又保住了其安身之所,精準回應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居”的核心需求,充分體現了法律援助的兜底保障作用,讓弱勢群體感受到公平正義,為老齡化社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樣本。(石賢平 嘉興大學文法學院院長、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

  案例六

  北京市某公證處為李某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案

  【基本案情】

  李某於1935年出生,患有冠心病、高血壓等慢性疾病。李某申辦公證時意識清晰、心智正常,但身體機能衰退、行動不便、生活無法自理,亟需提前規劃晚年監護事務。因無適宜近親屬承擔未來監護職責,李某出於充分信任,自願選定鄰居王某為其意定監護人,約定在其日後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王某負責處理其人身照料、醫療救治、財產管理及身後喪葬等全部事務,並由屬地社群居委會承擔監護監督職責。為規範監護權責、固化真實意願、確保監護安排合法有效、可長期落地執行,李某向北京市某公證處申請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

  公證處受理案件後,開通老年人公證綠色通道,指派兩名公證員上門開展公證辦理工作。公證員認真核查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性及民事行為能力,透過面對面交談、問答核實、現場觀察等方式,確認李某神志清楚、表達流暢,能夠充分理解意定監護的法律意義及後果。隨後,公證員向擬任監護人王某全面釋明意定監護的法定權利、義務與責任,詳細告知其無償履職要求、日常監護權責、禁止行為及失職需承擔的法律後果,王某充分知悉並自願接受監護委託。公證員逐條款解讀了意定監護協議,重點說明監護生效機制、人身照料、醫療處置、財產管理、監護監督、終止情形及爭議解決等核心內容,向當事人充分釋明協議履行中的法律風險,確保雙方對全部條款理解一致。

  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公證員指導當事人完善配套材料,細化財產管理及履職臺賬相關要求,協助當事人與屬地社群居委會完成監護監督對接,確保未來監護事項能夠規範有序落地。在公證員的全程錄音錄影下,雙方當事人核對無誤後自願簽字、捺指印,順利完成公證,公證機構依法出具公證書。

  【專家點評】

  本案是新時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融入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參與基層社會公共治理的典型樣本。本案中,高齡老人無適宜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存在晚年人身照料、醫療處置、財產處置等實際剛需。公證機構打通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適老型服務的“最後一公里”,以上門公證破除老年人行動不便帶來的辦事壁壘。辦案過程堅守尊重當事人真實意願這一核心底線,透過問答核實、現場觀察嚴格核驗老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向雙方釋明意定監護的法律後果,解讀協議權責,提示履職風險,避免老年人因認知偏差產生權益隱患。公證員主動聯動社群居委會搭建監護監督機制,細化財產管理、履職臺賬等配套安排,實現法律專業審查與基層治理監督的雙向結合,打通從協議訂立到後續履行的制度閉環。本案對於完善養老領域公共法律服務供給側與需求側改革、推動意定監護制度從法律條文轉化為現實民生保障,具有很強的示範參考價值。(楊凱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公共法律服務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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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朱劍

來源:司法部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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