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絕非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依法懲治利用網路敲詐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網路絕非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依法懲治利用網路敲詐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隨著資訊網路與社會生活的深度融合,違法犯罪行為也正在向網路空間擴散。近年來,利用網路製造散播謠言、負面資訊進行敲詐勒索的案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和企事業單位的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危害網路安全、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防範和懲治網路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沒有網路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經濟社會穩定執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始終堅定不移地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決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行為,著力捍衛網路空間的公平正義,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積極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震懾、警示、教育作用,標明網路行為紅線,指明依法維權路徑,最高人民法院釋出6件依法懲治利用網路敲詐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本次釋出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彰顯依法嚴厲懲處的態度。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路傳播門檻低、速度快、影響大的特點,在網路空間肆意製造、散播謠言和負面資訊非法斂財,社會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此次公佈的典型案例涉及網路造謠、惡意索賠、曝光企業“黑料”後尋求“商務合作”、借“裸聊”實施威脅等多種敲詐勒索新型犯罪手段。雖然手段升級,但本質上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要挾手段迫使他人基於心理強制交付財物,對於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人民法院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二是堅持全鏈條打擊的舉措。近年來,跨境“裸聊”等網路敲詐勒索犯罪呈現出團伙化、鏈條化、國際化的特徵,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敲詐勒索犯罪仍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等方面的幫助,促使此類犯罪滋生蔓延,必須堅持全鏈條打擊、全方位懲處。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堅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一方面,重點懲處團伙犯罪中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幹成員,該判處重刑的,堅決依法重判。另一方面,對具有從犯、自首、坦白、立功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三是倡導被害人積極尋求法律保護。審判過程中發現,有的敲詐勒索被害人因為害怕隱私暴露不敢報警,有的被害單位因自身存在問題怕被追責或影響生產經營不願報警,導致一些犯罪行為沒有被及時制止和打擊。透過此次公佈典型案例,告誡不法分子網路雖是虛擬空間,但絕非法外之地,違法犯罪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同時,也鼓勵網路犯罪被害人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報案尋求公安、司法機關的幫助,勇於拿起法律武器與違法犯罪作鬥爭。

以人民為中心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立場。依法懲治網路敲詐勒索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事關家庭幸福安寧,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事關國家長治久安。人民法院透過案件辦理對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懾,積極促進形成良好的網路氛圍和公正的社會環境,確保網際網路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健康執行。同時,呼籲社會各界自覺遵守網際網路秩序,依法上網、文明上網,理性表達、有序參與,共同營造清朗的網路環境。




依法懲治利用網路敲詐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孫某媛敲詐勒索案

——製造、散播網路謠言敲詐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媛系某網路主播的“粉絲”,被害人侯某經營的培訓機構與該主播有業務合作。2022年6月,孫某媛自認為侯某與主播關係曖昧,遂在網路直播間辱罵侯某,並透過自媒體平臺找到侯某家人聯絡方式,借用他人電話向侯某家人宣稱侯某婚內出軌。侯某要求孫某媛停止人身攻擊,孫某媛索要人民幣100萬元,被侯某拒絕後,孫某媛給侯某的培訓機構員工、學員家屬打電話、發簡訊,散佈侯某婚內出軌、偷稅漏稅、猥褻兒童等虛假資訊。孫某媛還匿名撥打電話向相關政府部門、公安機關舉報侯某的培訓機構存在沒有辦學資質、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並在多個知名網站論壇釋出涉及前述虛假內容的帖子。侯某不堪其擾輕生自殺,幸被人發現獲救,孫某媛又釋出侯某“畏罪自殺”的帖子,並繼續向侯某索要錢財。侯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孫某媛被抓獲。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要挾手段索要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孫某媛未能取得財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孫某媛捏造多條虛假負面資訊,匿名向被害人親屬、同事、客戶以及社會公眾散佈,多次威脅、要挾被害人給付鉅額錢財,並在被害人有自殺舉動後繼續人身攻擊、索要錢財,犯罪情節惡劣,依法予以從嚴懲處。據此,對孫某媛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在網上炮製、散佈謠言進而威脅他人交付財物,與線上下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相比,危害更加嚴重。本案中,被告人孫某媛製造的謠言涉及背叛婚姻、性侵兒童、違法經營等多個方面,嚴重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孫某媛為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採取網上發帖、撥打電話、向有關部門舉報等多種方式散播謠言向被害人施壓,導致被害人不堪其擾輕生自殺,雖然獲救但身心已受到嚴重傷害。最終被害人報案,避免了更大損失。審理法院根據此案的犯罪性質、情節、後果,綜合考慮從重、從輕處罰情節,對孫某媛依法從嚴懲處,做到了罰當其罪。本案提醒網路犯罪的受害者,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報案尋求公安、司法機關的幫助,勇於拿起法律武器與違法犯罪作鬥爭,讓網路犯罪無處遁逃。



案例二:趙某傑敲詐勒索案

——利用網路敲詐勒索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趙某傑用QQ新增14至18週歲未成年女性40餘人為好友。在聊天過程中,趙某傑故意找茬稱對方把自己氣病,以到被害人學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脅,要求被害人“拿錢治病”,先後向4名被害人(13至16週歲)索要共計人民幣18 964元。案發後,趙某傑向被害人退賠違法所得並取得了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索要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趙某傑對多名未成年人實施敲詐勒索,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賠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對趙某傑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網路世界對未成年人有限開放,法治社會對未成年人無限關懷。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全面保護的司法理念,依法嚴厲懲處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在認定敲詐勒索入罪門檻及確定量刑幅度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規定,對以未成年人為犯罪物件的,降低適用標準,以“數額較大”標準的50%定罪,以“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80%提檔升刑。本案中,被告人趙某傑在網路上選擇多名未成年女性為作案物件,以將暴力訴諸於現實相威脅勒索財物,其行為極易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對利用網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被告人定罪處罰,為呵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相某漫敲詐勒索案

——編造事由向網路平臺商家惡意索賠敲詐勒索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間,被告人相某漫在多個線上外賣平臺購買食品並投放異物,隨後拍照反饋給平臺和商家,以不賠償就投訴相威脅先後向4家餐飲店鋪索要共計人民幣3 169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相某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投訴相威脅勒索多家被害單位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相某漫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對相某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並責令其退賠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消費者的評價和投訴對入駐電商平臺商家的口碑及後續經營有著重要影響。合理差評和正當投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商家的服務水平和競爭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投訴維權渠道,透過偽造有關食品安全的事實,以投訴、舉報相要挾向經營者勒索錢財,利用線上平臺商家重視評價、害怕影響生產經營等心理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利用線上平臺惡意“索賠”,不僅嚴重侵害了經營者的財產利益,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擊,有利於遏制惡意差評的蔓延,避免消費者被誤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案例四:羅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

——製造、散播負面資訊並以有償刪帖方式敲詐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某甲、徐某、聶某某、楊某均系新聞媒體從業人員。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間,羅某甲註冊成立公司,並與徐某、聶某某、楊某以及被告人羅某乙、羅某丙等人共謀透過自媒體釋出企業負面訊息進而勒索財物。受羅某甲安排,羅某乙註冊微信公眾號“××經”並在多家知名網路平臺註冊第三方賬號。羅某甲、楊某負責收集企業負面資訊並撰寫帖文,徐某負責稽核,聶某某、羅某乙、羅某丙負責在微信公眾號和第三方媒體賬號釋出、刪除帖文。羅某甲還負責與被害單位談判,羅某乙負責收款。2022年3月至7月期間,羅某甲等人利用“××經”微信公眾號及相關網路平臺賬號釋出6家網際網路企業的負面帖文,迫使上述企業聯絡羅某甲等人,羅某甲等人以不支付“商務合作”費用就不刪帖相要挾,索要被害單位錢款人民幣29.6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甲、羅某乙、徐某、羅某丙、聶某某、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網上釋出企業負面資訊,以有償刪帖的方式多次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羅某甲是主犯,羅某乙、徐某、羅某丙、聶某某、楊某是從犯。羅某甲、徐某、羅某丙、聶某某、楊某有自首情節,羅某乙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對羅某甲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羅某乙等五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並處罰金;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新聞媒體監督是發現社會問題,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但是,一些不法人員利用或者冒充新聞工作者的身份,專門尋找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以釋出、不刪除負面帖文相要挾,直接向企業經營者索要財物或者透過所謂“合作”的方式索要財物。此類犯罪行為是以監督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既侵害了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損害了新聞媒體監督的權威性,應當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告人羅某甲等人利用媒體從業者的身份積極挖掘企業“黑料”,利用企業經營者害怕被追責、處罰或者影響企業形象、經營業績的心理不斷髮布負面訊息向對方施壓,並明示或者暗示企業與其“商務合作”,迫使對方交付財物,羅某甲等人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該案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辨別真偽的本領,正常的新聞媒體監督是合法合規的,不能以揭發隱私、不法行為相威脅索要財物。個人或者企事業單位在遇到此類違法犯罪時要及時報案,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同時警示不法分子,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惡意釋出資訊損害他人或者企事業單位的人格尊嚴、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案例五:李某等人敲詐勒索案

——以“裸聊”為誘餌敲詐勒索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與胡某(另案處理)共謀以“裸聊”方式敲詐勒索,分別提供場地、裝置、技術、支付結算賬戶,並透過層層聯絡招募“客服”“槍手”,糾集了被告人王某佳、谷某、鍾某龍及謝某雄、謝某軍、謝某勇(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後偷渡到緬甸。同年9月中旬至11月底,在李某指使下,“客服”謝某雄、謝某軍、謝某勇等人使用王某佳收購的網路社交賬號,冒充女性引誘被害人進行“裸聊”,並趁機錄製不雅影片,向被害人手機植入病毒,讀取手機內的通訊錄資訊,之後將不雅影片、手機通訊錄交由“槍手”李某、梁某祥、梁某浩(另案處理)等人,再由李某等人以散佈不雅影片相要挾索要錢款,先後從30餘名被害人處索要人民幣70餘萬元。所得錢款由李某進行分贓。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王某佳、谷某、鍾某龍結夥以散佈“裸聊”影片相要挾,向多名被害人勒索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負責策劃、組織、指揮,提供場地、裝置、技術,分配犯罪所得錢款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及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王某佳、谷某、鍾某龍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李某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與尚未執行完畢的前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五千元;對王某佳、谷某、鍾某龍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九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共同退賠被害人財產損失。

典型意義

近年來,透過“裸聊”實施的跨境電信網路敲詐勒索犯罪大幅增長,並呈現出團伙化、鏈條化、國際化的特徵,嚴重破壞公序良俗,影響社會穩定。該類犯罪一般涉案人員較多,人民法院審理時堅持依法認定、精準打擊,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本案中,審理法院根據被告人李某及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具體實施的行為、所起作用和主觀惡性等因素判處不同刑罰,體現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對共同犯罪中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幹成員重點懲處,對具有從犯、自首、坦白、立功等從輕情節的低層級人員依法從寬處理。該案也警醒廣大網民要增強防範意識,遠離網路不良誘惑和違法行為,避免落入圈套、掉進陷阱。



案例六:賀某武敲詐勒索案

——為網路敲詐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術支援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賀某武與透過聊天軟體結識的龍某鵬(在逃)共謀後,向網路資源商蔡某智(另案處理)購買IP地址非法搭建跨境網路專線,出售給緬甸某專門從事“裸聊”敲詐勒索犯罪的窩點,並僱傭技術人員對跨境網路專線進行維護。為規避打擊,龍某鵬用泰達幣及現金泰銖與上述犯罪窩點結算、與賀某武分成。至2023年2月,賀某武、龍某鵬獲利共計人民幣857萬餘元。2023年2月,某學院學生吳某明(被害人)被“裸聊”敲詐勒索人民幣34.4萬元。同年7月賀某武被抓獲,之後賀某武主動上交違法所得,並返還了被害人吳某明的部分損失,獲得吳某明的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賀某武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敲詐勒索犯罪,仍為他人提供技術支援,致使被害人吳某明被敲詐勒索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賀某武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據此,對賀某武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等方面的幫助,助長了敲詐勒索犯罪的氣焰,必須堅持全鏈條打擊、全方位懲處。本案中,被告人賀某武明知境外窩點利用網路對境內人員實施“裸聊”式敲詐勒索犯罪,仍為其搭建跨境網路專線並積極提供維護服務,致使被害人損失數額巨大的財產,依法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共犯。審理法院綜合考慮賀某武的犯罪性質、情節、後果以及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在量刑上對其適當從輕,做到罪責刑相適應。該案警示廣大網際網路從業人員要培育正確的職業道德規範,自覺守住法律底線,為網際網路在法治軌道上健康執行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

來源: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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