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虛假破產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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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辯專家張智勇釋義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 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 虛假破產 罪 是指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

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辯專家張智勇釋義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

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

虛假破產罪是指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據修正案(六)之六規定,本罪在罪狀表述中,把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不僅要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為,而且要給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才構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訴。

虛假破產罪立案標準

虛假破產罪主觀故意的認定

  本罪的主觀主面只能是出於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虛假破產罪是在一種在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實施的欺詐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其行為會導致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但仍採取隱瞞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等多種手段,積極轉移和處分財產,造成資不抵債的假象,從而實施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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