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某某被控貪汙18萬元的的罪輕辯護緩刑案

案情簡介

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於某某犯貪汙罪、受賄罪,於2006年2月法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被告人於某某及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其貪汙18萬元的事實予以否認,辯稱18萬元已給了x村和xx村,只是當時未寫收條;對公訴機關指控其虛列支出貪汙人民幣5萬元、收受賄賂人民幣共2.2萬元的事實予以供認,被告人於某某在接受紀委調查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檢舉他人的貪汙犯罪行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法院判決18萬元指控不成立,於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