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犯貪汙罪,智豪律師辯護成功取保

取保候審貪汙罪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王某,女,現年40歲,案發前系某村村委委員。因涉嫌犯貪汙罪一案2015年12月12日被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
據王某家屬介紹,2011年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中,王某因在土地面積丈量、核算農戶所得地票價款過程中涉嫌經濟問題,2015年12月11日檢察院將王某帶走接受調查,14日向家屬送達了拘留通知書。
隨後,王某家屬經朋友推薦、介紹,委託智豪律師擔任王某的辯護人。智豪律師根據王某家屬的介紹,對案件做了初步分析,並著手準備申請會見、取保候審等手續、材料。智豪律師將於21日前往看守所會見王某,並向檢察院申請對王某取保候審。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12月20日接受委託後,21日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王某,並向檢察院職偵部門承辦人交換意見、提交取保申請。
智豪律師向職偵局申請取保時提出:第一,王某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不構成貪汙罪。王某的房屋實際存在,並沒有以不存在的房屋虛假上報。王某的房屋經過政府工作人員丈量和照相繪圖後,上報國土局,國土局頒發型別為宅基地的房屋產權證,該產權證合法有效。第二,即使王某構成犯罪,也屬情節輕微,符合取保條件。據瞭解,王某涉案4萬餘元,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對貪賄犯罪量刑標準的修改,王某的犯罪情節屬顯著輕微。同時,王某系初犯、偶犯,平時表現良好,無人身危險性,取保候審後不致於產生社會危險。
案件承辦人答覆將根據智豪律師提出的意見,認真審查全案,提交研究是否決定對王某取保。
12月25日,檢察院決定對王某取保候審,王某被當日釋放。
三、案件結果
成功取保。
四、關聯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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