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涉嫌貪汙案,智豪律師辯護一審判處緩刑

緩刑貪汙罪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張某等人系某區國有集團公司某分公司領導層,公訴機關指控張某等人利用職務便利,採用虛開發票等方式套取國有公司資金後進行侵吞。
二、接受委託:
張某透過多方打聽,得知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專業化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職務犯罪案件曾代理多起類似案件並取得良好的效果,遂前來諮詢。透過雙方深入的溝通交流,張某及親屬對智豪刑事團隊的專業度,律師團隊化辦案表示認可,經過再三對比,最終選擇了智豪律師。
三、團隊討論:
智豪團隊討論確定辯護思路及方案,提出張某主觀沒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故意,對財物來源確屬不知情,僅意識到其行為可能違反公司財經紀律,獲取了不應得到的福利補助或補貼,張某的行為依法不應構成貪汙罪。同時提出本案證據存在嚴重問題,關鍵證據缺失,不能形成證據鎖鏈,不能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要求。
四、律師辯護:
承辦律師詳細瞭解了案件相關情況,耐心聽取張某的辯解及意見,向其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幫助分析相關案件情況,幫助梳理相關法律關係。
查閱相關案卷材料後,智豪律師與張某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溝通。承辦律師耐心聽取其對案件事實及相關情況陳述,並就一些重點問題進行核實,及幫助解答張某關心的一些問題。
智豪律師事務所組織全所律師對案件進行討論並制定辯護方案,確定進行無罪辯護。庭前律師就庭審程式,辯護思路,案件走向,發問策略。法庭表現等於被告人溝通及交流。
庭審時辯護律師據理力爭,依據團隊討論確定的方案,提出張某主觀沒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故意,張某的行為依法不應構成貪汙罪。同時提出本案證據不足,不能形成證據鎖鏈。 
五、案件結果:
該案一審宣判,法庭部分採納辯護人意見,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六、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