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文某某,男,1985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文某某於2008年5月應聘進入本市某協會擔任出納工作,該協會屬社團法人性質,受本市建委委託對全市建築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文某某受領導安排將收取的培訓費存入單位私設的小金庫。工作期間,文某某利用管理的便利,將小金庫的錢轉入自己的賬戶用於個人消費。2014年5月8日文某某因涉嫌貪汙罪被某區檢察院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文某某的家屬透過朋友推薦前來智豪律所尋求幫助,在聽取了智豪律師就該案件進行的詳細分析和法律評估後,文某某家屬非常認同智豪律所的辦案策略,當場決定委託智豪律所代理案件。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立即趕往看守所會見文某某。在會見中,智豪律師發現文某某目光呆滯,不主動說話溝通,且對律師就案情的詢問也幾乎不予回答,最後連在會見筆錄上簽字也極其反感。就此情況,智豪律師與家屬進行了溝通,家屬的回答是案發前單位在審計時就已表現出不太正常的精神狀態。隨後,智豪律師又與辦案人員溝通,承辦人告知他們去訊問嫌疑人時狀況也是這樣,他們認為這是因案發導致精神緊張所致。但智豪律師在接下來多次會見文某某時,發現其狀態依舊,懷疑他現在的狀態不是一種精神緊張而是因精神緊張引起的病理狀態。為此,智豪律師在與家屬交換意見後,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及要求對文某某進行精神方面疾病鑑定的申請,並與辦案人員進行了溝通。辦案機關對智豪律師提出的意見非常重視,同意對嫌疑人進行精神方面疾病的鑑定。之後,辦案單位及時聯絡了精神鑑定機構對嫌疑人進行精神病學方面的鑑定,得出的結論與智豪律師的判斷基本一致,認定為精神方面的確存在問題,不具備受審能力。據此,智豪律師向辦案單位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
三、案件結果
辦案機關經綜合評議後同意了智豪律師提出文某某因病不適合羈押,應予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於2014年8月11日對文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文某某,男,1985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文某某於2008年5月應聘進入本市某協會擔任出納工作,該協會屬社團法人性質,受本市建委委託對全市建築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文某某受領導安排將收取的培訓費存入單位私設的小金庫。工作期間,文某某利用管理的便利,將小金庫的錢轉入自己的賬戶用於個人消費。2014年5月8日文某某因涉嫌貪汙罪被某區檢察院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文某某的家屬透過朋友推薦前來智豪律所尋求幫助,在聽取了智豪律師就該案件進行的詳細分析和法律評估後,文某某家屬非常認同智豪律所的辦案策略,當場決定委託智豪律所代理案件。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立即趕往看守所會見文某某。在會見中,智豪律師發現文某某目光呆滯,不主動說話溝通,且對律師就案情的詢問也幾乎不予回答,最後連在會見筆錄上簽字也極其反感。就此情況,智豪律師與家屬進行了溝通,家屬的回答是案發前單位在審計時就已表現出不太正常的精神狀態。隨後,智豪律師又與辦案人員溝通,承辦人告知他們去訊問嫌疑人時狀況也是這樣,他們認為這是因案發導致精神緊張所致。但智豪律師在接下來多次會見文某某時,發現其狀態依舊,懷疑他現在的狀態不是一種精神緊張而是因精神緊張引起的病理狀態。為此,智豪律師在與家屬交換意見後,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及要求對文某某進行精神方面疾病鑑定的申請,並與辦案人員進行了溝通。辦案機關對智豪律師提出的意見非常重視,同意對嫌疑人進行精神方面疾病的鑑定。之後,辦案單位及時聯絡了精神鑑定機構對嫌疑人進行精神病學方面的鑑定,得出的結論與智豪律師的判斷基本一致,認定為精神方面的確存在問題,不具備受審能力。據此,智豪律師向辦案單位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
三、案件結果
辦案機關經綜合評議後同意了智豪律師提出文某某因病不適合羈押,應予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於2014年8月11日對文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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