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變詐騙罪 律師辯護成功緩刑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張某系某學校教管處員工,在2013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透過虛報教學專案、培訓等開支,從學校報賬10餘萬元,後案發,被檢察院起訴貪汙罪,按照規定,面臨十年以上刑事處罰。
 
智豪介入
   本案張某家屬第一時間到智豪律所諮詢,律師指派職務犯罪方面的資深律師接待,根據張某家屬講解的案情,律師提出本案可能系詐騙犯罪,並且比較詐騙和偵查機關立案時的貪汙犯罪,兩者刑期相差巨大,從保護張某利益和利益最大化角度,本案的重點在罪名的認定。
   承辦律師對本案方向的準確判定,使張某家屬在諮詢過程中,立即決定辦理委託手續。
 
律師工作: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根據律所的辦案標準化規範,立即前往羈押張某的看守所進行會見,並初步瞭解了案件情況,告知張某刑事訴訟的程序和注意事項,在隨後的辯護中,律師根據情況又多次會見了張某。
   根據瞭解的情況,核實案件證據材料,律師初步認為本案應定型為詐騙犯罪,但現有證據還比較欠缺。為此,承辦律師到學校瞭解情況,並與學校溝通聯絡,由校方向律師提供了大量證據。
   按照律師標準化辦案要求,承辦律師在案件研討會上提出了張某構成自首,本案定罪為詐騙的方案,團隊取得認同,並進一步細化和針對性的進行了方案補充,律師並與張某在看守所進行了庭審模擬。
   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案件的定型發生激烈爭議,但在律師根據案件證據和法律規定的全面闡述下,公訴檢察官最後以由法院依法認定而結束髮言。
   庭審後,律師借提交書面辯護詞的機會,又與承辦法官交流了案件的看法和律師的意見。
  
案件結果:
   本案宣判時,法院全部接受律師觀點,判決被告人張某構成詐騙罪,並鑑於案件存在自首、被告人積極退贓等情節,法院宣告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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