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0年10月27日,被告人廖某在江北區永利浸滲裝置廠職工宿舍,盜走李某行動電話一部,價值1485元,同年11月6日,被告廖某在其父陪同向公安機關自首,智豪辯護團認為:被告廖某已退還贓物,有投案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請求從輕處罰,意見得到法庭採納,被告人廖某犯盜竊罪,免於刑事處罰,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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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7日,被告人廖某在江北區永利浸滲裝置廠職工宿舍,盜走李某行動電話一部,價值1485元,同年11月6日,被告廖某在其父陪同向公安機關自首,智豪辯護團認為:被告廖某已退還贓物,有投案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請求從輕處罰,意見得到法庭採納,被告人廖某犯盜竊罪,免於刑事處罰,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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