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犯貪汙罪成功辯護獲緩刑(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緩刑貪汙罪

案情簡介

重慶橋樑工程總公司某分公司幹部汪某、王某在分別擔任該公司領導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工程專案派生出來的為奧妮公司在盤溪河擋牆旁修建垃圾站和一個開挖水池工程款共計8萬餘元共同侵吞,其中汪某分得4萬餘元,王某分得三萬餘元。案發後,王某自首,兩被告人所得贓款均已退回,智豪辯護團認為汪某的犯罪金額應以實得數額認定,汪某的貪汙金額實為34000餘元,指控數額中包含有支付工程條石款2000餘元和專案部其他成員獎金共計6000元,以及驗收垃圾站吃飯開支1800元。汪某的行為雖構成貪汙罪,但其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後,能積極退清全部贓款,認罪態度好,悔罪深刻,建議從寬處罰並適用緩刑。意見得到法庭採納,汪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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