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重慶人蔡某,1957年生,漢族,初中文化,原系XX公司分公司經理,住重慶市南岸區,因涉嫌受賄罪於2004年被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至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後審判過程中檢察院補充起訴並變更罪名,以蔡某涉嫌貪汙、受賄罪起訴。
本案被告人涉嫌貪汙金額7.5餘萬元,涉嫌受賄金額1萬元,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指派刑辯律師承辦,律師認為就從貪汙罪而言是根本無法獲得成功的辯護的,本案起訴罪名的性質存在較大爭議,辯護律師在充分審查案卷材料,仔細詢問被告人之後,特別是瞭解了部分證人後,針對本案的疑點,,貪汙罪中大部分高管及部分員工參與分錢,不能認定為貪汙罪,應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蔡某依法不構成共同貪汙,還提出了當事人有人情事故及互相有禮尚往來是不構成受賄罪認罪態度好,能積極退贓,希望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法院經審理,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最終判決被告人蔡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受賄罪法院不予支援。辯護律師的成功辯護,將被告人所涉罪名由重罪變為輕罪,所指控受賄被宣告無罪,並使被告人得到從輕處罰緩刑的判決。辯護律師最大限度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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