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王某任某縣某部委副局長,分管綜合投資、固定資產統計、工業和交通工作。自2012年以來,王某參與收取部分公司的行賄款60餘萬。2014年,王某從張某支付的贊助費中截留了8萬,自己分了1萬,2013年,王某收受張某共計近5萬元。起訴意見書以王某涉嫌單位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貪汙罪移送審查起訴。
律師介入:
王某事先委託了當地一律師擔任其辯護人,但一段時間後,其家屬發現該律師沒有站在王某的角度為其辯護,而是與指控方為伍,讓王某承認一些不屬於王某實施的犯罪行為。家屬出於對王某利益的考慮,決定撤銷之前的委託,變更辯護人。家屬得知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專做刑案,且擅長做職務類案件。家屬不遠千里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與智豪團隊簽訂委託協議。
律師工作:
一、會見及溝通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趕往貴州會見當事人,第一次會見,主要是瞭解案件基本情況,當事人身體情況,到案情況,訊問過程合法性情況等,會見結束後,智豪律師趕往檢察機關查閱案卷材料。第二次會見,智豪律師凌晨6:30從重慶出發趕往貴州會見當事人。上午10:00到達貴州某縣檢察院,與公訴機關交換法律意見,並提交了法律意見書與取保候審申請書。上午11:00智豪律師在該縣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王某,向其瞭解近期情況,並將相關法律條文一一告知。
經過團隊討論後,律師開始擬草辯護意見,本案的基本辯護思路如下:
1.貪汙無罪,無主觀故意,自己並未非法佔有,無客觀,抽取8萬元系領導決定,並且全部分發給工作人員,該行為系單位行為。
2.以單位名義收取企業贊助費是某部委慣例。論證國家機關構成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建議法院不作為單位受賄罪處理;
3.王某不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具有決策權,其不應當承擔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刑事責任;
4.每筆款項逐一論證是否構成犯罪,最終得出受賄數額應為幾千元,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的結論;結合王某的自首、立功、退贓、悔罪等情節,提出免予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的建議。
三、開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律師多次在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力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法院採納律師辯護意見,未認定貪汙罪以及私分國有資產罪,認定了受賄和單位受賄,但受賄金額大幅度減少。最終王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關聯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九、關於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王某任某縣某部委副局長,分管綜合投資、固定資產統計、工業和交通工作。自2012年以來,王某參與收取部分公司的行賄款60餘萬。2014年,王某從張某支付的贊助費中截留了8萬,自己分了1萬,2013年,王某收受張某共計近5萬元。起訴意見書以王某涉嫌單位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貪汙罪移送審查起訴。
律師介入:
王某事先委託了當地一律師擔任其辯護人,但一段時間後,其家屬發現該律師沒有站在王某的角度為其辯護,而是與指控方為伍,讓王某承認一些不屬於王某實施的犯罪行為。家屬出於對王某利益的考慮,決定撤銷之前的委託,變更辯護人。家屬得知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專做刑案,且擅長做職務類案件。家屬不遠千里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與智豪團隊簽訂委託協議。
律師工作:
一、會見及溝通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趕往貴州會見當事人,第一次會見,主要是瞭解案件基本情況,當事人身體情況,到案情況,訊問過程合法性情況等,會見結束後,智豪律師趕往檢察機關查閱案卷材料。第二次會見,智豪律師凌晨6:30從重慶出發趕往貴州會見當事人。上午10:00到達貴州某縣檢察院,與公訴機關交換法律意見,並提交了法律意見書與取保候審申請書。上午11:00智豪律師在該縣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王某,向其瞭解近期情況,並將相關法律條文一一告知。
- 團隊討論,制定辯護方案
經過團隊討論後,律師開始擬草辯護意見,本案的基本辯護思路如下:
1.貪汙無罪,無主觀故意,自己並未非法佔有,無客觀,抽取8萬元系領導決定,並且全部分發給工作人員,該行為系單位行為。
2.以單位名義收取企業贊助費是某部委慣例。論證國家機關構成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建議法院不作為單位受賄罪處理;
3.王某不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具有決策權,其不應當承擔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刑事責任;
4.每筆款項逐一論證是否構成犯罪,最終得出受賄數額應為幾千元,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的結論;結合王某的自首、立功、退贓、悔罪等情節,提出免予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的建議。
三、開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律師多次在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力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法院採納律師辯護意見,未認定貪汙罪以及私分國有資產罪,認定了受賄和單位受賄,但受賄金額大幅度減少。最終王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關聯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九、關於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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