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智豪律師辯護撤銷案件(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石某,男,1974年出生,漢族,系某大型國有建築企業財務部部長。因涉嫌犯私分國有資產罪於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
石某因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偵查機關抓獲後,其家屬倉促委託了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辦理該案。但是該律師接受委託後近十日仍無法會見到犯罪嫌疑人。家屬瞭解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在多方諮詢比較後,決定變更委託智豪律師代理本案,8月6日當事人家屬與智豪律師事務所辦理了委託代理手續。
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指派本所專業律師承辦此案。接受委託當天,智豪律師即向案件承辦單位提交會見申請,同日案件承辦單位作出《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安排律師會見石某。
智豪律師當日會見中瞭解到:石某所在的國有建築企業將一些施工企業交付的費用私自設立小金庫存放,2009年經公司領導層決定,將其中一部分資金以獎金的名義發放,共計發放30萬元左右,石某分得1萬元。石某當著公司領導將所有賬目銷燬。
 
辯護策略:
8月6日,會見後智豪律師根據瞭解的案件情況著手準備為石某申請取保候審。
8月7日,智豪律師及時向當事人家屬瞭解了石某的身體情況,及其家庭成員、經濟情況、收入來源等,收集了石某的病歷資料、品行證明等材料。
8月8日,智豪律師向辦案單位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並當面與承辦人溝通意見,智豪律師提出:
第一,本案系一般經濟犯罪,相比較於暴力性質的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
第二,根據辯護人會見石某時瞭解的案件情況,結合涉嫌的罪名,即使在犯罪成立的情況下,其犯罪情節也較輕。
第三,對石某取保候審不致於產生社會危害性。
第四,石某系初犯,沒有任何前科劣跡,表現一貫良好。
第五,石某系家庭經濟收入主要來源人,妻子一直沒有工作和收入,石某一直在贍養、照顧已年近80歲年老、體衰、多病的母親,和年幼的孩子。
因此,懇請承辦單位為其變更強制措施。

辯護結果:
智豪律師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次日,即8月9日,承辦單位即決定對石某取保候審,當日石某從看守所釋放出來,重獲自由。事後該案做撤案處理。
由於本案代理效果顯著,石某及其單位對智豪律師的工作十分滿意,對智豪律師的專業辯護十分欽佩。同時該國有單位意識到高層管理人員極其容易涉嫌犯罪,特邀請智豪律師為其單位做了一次企業家犯罪防控的專題講座,對單位管理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避免再次走上犯罪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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