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回放:嫌疑人張某,男,漢族,重慶市江津區人。因涉嫌貪汙罪於2012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9日被取保候審。
智豪律所團隊接受張某家屬委託後指派我代理該案件。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張某介紹他人與某區徵地辦共同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83萬餘元,構成貪汙罪。經依法多次與張某談話會了解基本案情,認真查閱全案材料。在庭審階段,經智豪刑辨團隊集體討論,辯護人提出提出以下理由:1、被告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一個居間介紹作用,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未參與具體實施犯罪行為,且未獲利,系被矇騙參與,在本案中所起地位、作用明顯較輕,應當認定為從犯。2、被告認罪態度好,且系初犯,平時表現良好,具有酌定從輕情節。3、被告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性,對其居住的社群不會造成不良影響。綜上,建議法庭減輕處罰,並對其適用緩刑。重慶市某區法院全部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於2013年1月19日做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構成貪汙罪,構成從犯,減輕處罰,判三緩五。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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