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受賄案,2012年11月30日由重慶市秀山縣檢察院向重慶市秀山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李某是某縣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在2008年至2009年間利用職務之便,透過幫開發商聯絡招投標代理公司,給招投標公司打招呼等方式,幫助開發商中標承建了某廉租房建設專案,李某在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共收受開發商好處費10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李某歸案後其家屬為其聘請了當地的某知名律師,本案在已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訴後,李某家屬對該律師的工作不滿意,特別是對李某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存有疑問,另李某歸案後可能存在的重大立功問題起訴書未認定,故驅車數百公里到重慶智豪(刑辯)律師事務所諮詢。智豪所接待了李某的家屬,在詳細瞭解本案的案情後,我們提出本案的涉案金額依法律會判處10年以上的刑期,只有在李某的主體身份存疑上下工夫辯護,並進一步核實李某歸案後是否有重大立功行為,辯護人應當向看守所和辦案機關調查、調取相關材料提交法庭質證認定,才有可能為李某爭取減輕處罰判處10年以下刑期。李某的家屬覺得智豪所不愧是專業從事刑事案件代理和辯護的專家,有非常豐富的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經驗和大量的成功案例。故最後決定聘請智豪所指派的資深律師擔任李某的第一辯護人,李某的原律師擔任第二辯護人共同參與本案的訴訟。
接受委託後,因本案已臨近開庭,時間僅有不到10天,羅林律師第一時間遠赴秀山法院,與承辦法官交換意見,調閱本案的全部材料,提出了李某的主體身份問題和其歸案後可能存在的重大立功的問題,引起了法院的重視。隨後辯護人到看守所前後4次會見了李某,核實了她的重大立功的問題,並詢問看守所的管教,得知李某的檢舉命案偵破材料卷宗在看守所,需法院來調取;辯護人當即與法院聯絡,說明情況,銜接交接程式。最後在本案開庭時該材料順利地作為辯方的證據提交法庭質證並獲採信。
本案庭審中辯護人重點提出李某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存在疑問,其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編制,沒有與單位簽訂聘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李某是國有企業裡有相應職權的人員。第二李某與開發商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指控的105萬元受賄款項中有65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款。第三李某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應當認定自首情節。第四李某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應當認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行為。第五李某歸案後,認罪態度好,積極退還全部贓款。綜合以上情節,辯護人建議法庭對李某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起訴書指控李某受賄罪名和事實成立。採納辯護人第四、第五項觀點,認定雖受賄金額巨大,但可以減輕處罰,故作出判處李某7年有期徒刑。
辯護人辦案體會:本案被告人李某服判未上訴。雖法庭未採納辯護人的第一、二、三項辯護意見,但從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辯護人的觀點也是有道理的。本案金額確實巨大但只要在量刑時對被告人作出減輕處罰,作為辯護人的職責也達到了。
智豪刑事律師團隊
起訴書指控:李某是某縣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在2008年至2009年間利用職務之便,透過幫開發商聯絡招投標代理公司,給招投標公司打招呼等方式,幫助開發商中標承建了某廉租房建設專案,李某在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共收受開發商好處費10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李某歸案後其家屬為其聘請了當地的某知名律師,本案在已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訴後,李某家屬對該律師的工作不滿意,特別是對李某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存有疑問,另李某歸案後可能存在的重大立功問題起訴書未認定,故驅車數百公里到重慶智豪(刑辯)律師事務所諮詢。智豪所接待了李某的家屬,在詳細瞭解本案的案情後,我們提出本案的涉案金額依法律會判處10年以上的刑期,只有在李某的主體身份存疑上下工夫辯護,並進一步核實李某歸案後是否有重大立功行為,辯護人應當向看守所和辦案機關調查、調取相關材料提交法庭質證認定,才有可能為李某爭取減輕處罰判處10年以下刑期。李某的家屬覺得智豪所不愧是專業從事刑事案件代理和辯護的專家,有非常豐富的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經驗和大量的成功案例。故最後決定聘請智豪所指派的資深律師擔任李某的第一辯護人,李某的原律師擔任第二辯護人共同參與本案的訴訟。
接受委託後,因本案已臨近開庭,時間僅有不到10天,羅林律師第一時間遠赴秀山法院,與承辦法官交換意見,調閱本案的全部材料,提出了李某的主體身份問題和其歸案後可能存在的重大立功的問題,引起了法院的重視。隨後辯護人到看守所前後4次會見了李某,核實了她的重大立功的問題,並詢問看守所的管教,得知李某的檢舉命案偵破材料卷宗在看守所,需法院來調取;辯護人當即與法院聯絡,說明情況,銜接交接程式。最後在本案開庭時該材料順利地作為辯方的證據提交法庭質證並獲採信。
本案庭審中辯護人重點提出李某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存在疑問,其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編制,沒有與單位簽訂聘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李某是國有企業裡有相應職權的人員。第二李某與開發商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指控的105萬元受賄款項中有65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款。第三李某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應當認定自首情節。第四李某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應當認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行為。第五李某歸案後,認罪態度好,積極退還全部贓款。綜合以上情節,辯護人建議法庭對李某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起訴書指控李某受賄罪名和事實成立。採納辯護人第四、第五項觀點,認定雖受賄金額巨大,但可以減輕處罰,故作出判處李某7年有期徒刑。
辯護人辦案體會:本案被告人李某服判未上訴。雖法庭未採納辯護人的第一、二、三項辯護意見,但從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辯護人的觀點也是有道理的。本案金額確實巨大但只要在量刑時對被告人作出減輕處罰,作為辯護人的職責也達到了。
智豪刑事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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