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督辦重慶最大一起網路非法經營罪-被不起訴並釋放

重慶

案情簡介

案情回放:張XX因涉嫌非法經營罪於2010年12月4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9日經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重慶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張XX家屬自遠在數千公里外的老家乘飛機到重慶,委託智豪律師所代理該案件。接受委託後,經多次會見嫌疑人張XX瞭解到,其只是負責幫助朋友(本案主犯)開車,不清楚主犯有其他犯罪行為。
 
在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經認真閱卷後發現本案系2010年公安部督辦的十大案件之一,系全國重特大案件,也是重慶市公安局承辦的最大的網路犯罪案件。該案主犯採取利用網際網路,租用大量的伺服器,使用攻擊軟體加大流量攻擊、遮蔽IP地址、直接指使下屬人員拔網線等方式,迫使從事“傳奇”私服廣告代理和釋出的其他網站,將自己聯絡的“傳奇”私服廣告代理業務交給其私設的網站代理、釋出,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同時,辯護人發現張XX系受邀約參與,負責給主犯開車,並不知道主犯等人的犯罪事實。為此,多次去檢察院交換意見,並提出:
 
一、辯護人認為指控嫌疑人張XX涉嫌非法經營罪證據不充分,未形成證據鏈。犯罪理由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 ,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市場管理秩序是國家透過法律、法規加以規範的穩定、有序的經濟狀態,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如果破壞了這種穩定、有序的市場秩序,不僅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制度,而且會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執行。對一個這種行為應當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 犯罪 對 象主要是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種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的專營、 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進出 口原產地證明”,是指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地進行確認的證明檔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 定的所有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如礦產開採、森林採伐、野生動物狩獵等許可證。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 外匯 、金銀及其製品;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棄物;非法從事 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汽油、特定許可證、執照、有傷風化的物品;非法買賣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珍稀植物、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
 
張XX在主觀上沒有非法經營犯罪的故意,其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一致穩定,不知道主犯黃XX等人是在進行非法經營。客觀上也沒有參與非法經營的行為,其本人的供述與其他被告的供述相互印證。因此,被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二、即使貴院綜合全案證據認定張XX構成非法經營罪,那麼張也只是一般參與人員,主要工作是負責開車,幫助轉移了部分贓款,只是黃XX等人的馬仔,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一個輔助和次要作用,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應當認定張為從犯,具有法定的減輕情節。
 
並且張XX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可以不需要判處刑罰,建議對張XX微罪不訴。
 
經過辯護人長達一年時間不斷堅持努力,多次與檢察院溝通交換意見,最終檢察院採納了智豪資深律師的建議,對張XX做出不起訴決定書。
 
  智豪刑事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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