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詐騙200餘萬元犯詐騙罪智豪辯護法院處緩刑

緩刑詐騙罪

案情簡介

案情回放:嫌疑人劉某 女 漢族 1987年12月8日生 重慶市開縣人。因涉嫌詐騙罪於2010年2月16日被重慶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6日執行逮捕。
 
智豪律所團隊接受劉某家屬委託後指派我代理該案件。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劉某應聘到某公司後,聽從公司安排,對外提供虛假宣傳,引誘客戶前來公司開戶投資炒股票,導致客戶損失200於萬元,構成詐騙罪。經依法多次會見劉某談話後瞭解基本案情,認真查閱全案材料。在庭審階段,經智豪刑辨團隊集體討論,辯護人提出提出以下理由:1、被告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一個輔助作用,不是犯意的提起者,系被矇騙參與。被告主觀惡性較小,剛從學校畢業不久,為了生計,不想再增加父母的經濟壓力,透過網上招聘想找一份穩定的工作能夠自食其力。由於社會閱歷淺受到公司的矇騙,進公司工作之前主觀上並無犯意。在本案中所起地位、作用明顯較輕,應當認定為從犯。2、被告認罪態度好,且系初犯,平時表現良好,具有酌定從輕情節。3、被告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性,對其居住的社群不會造成不良影響。綜上,建議法庭減輕處罰,並對其適用緩刑。重慶市某區法院全部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於2012年1月19日做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構成詐騙罪,認定為從犯,減輕處罰,判三緩五。
 
智豪刑事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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