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介紹賣淫罪成功獲得緩刑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楊某,男,漢族,41歲,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間夥同薛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重慶市某區介紹他人進行賣淫。2013年5月由於被告人楊某參與介紹的一個賣淫小姐在賣淫場所被殺害,公安機關在調查該故意殺人案件中發現楊某等人組織參與的介紹賣淫活動。隨後,被告人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配合調查。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等人介紹他人賣淫,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三人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辯護策略:
被告人楊某被公安機關控制以後,其家屬立即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楊某擔任辯護人,家屬希望透過律師的努力能夠爭取法院判處緩刑。隨即承辦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瞭解案件相關情況,並告知被告人楊某其家屬的意願。被告人楊某希望律師能夠儘快幫他取保候審或者能夠在審判中爭取到緩刑。
接下來,在智豪律師事務所每週例行會上,律所刑辯團隊對該案進行了探討,希望找到更多的有利於被告人的“辯點”,為被告人爭取到緩刑。律所刑辯團隊分別提出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節且自願悔罪,被告人犯罪動機單純、主觀惡性不深等辯護意見。辯護律師一方面奔波於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爭取儘快為被告人取保,從接案後第一次會見到審理終結,律師共即會見被告人11餘次,向被告人告知案件進展,以及家庭情況和家屬的問候,平復被告人內心的惶燥不安;另一方面律師積極準備辯護方案、充實辯護意見。辯護律師首先從被告人楊某犯罪動機單純、主觀惡性不深等主觀方面入手,結合被告人家庭生活狀況,表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有別於其他惡意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較低;其次,被告人楊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持續時間較短,社會危險性較小,因此法院量刑時應當將被告人同主觀惡性較深的慣犯相區別;最後,被告人楊某系自首到案,且自願悔罪,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綜上,懇請法院能本著寬嚴相濟、懲罰為主教育為輔的原則,考慮到被告人已經在看守所羈押半年有餘的時間,受到了相應的處罰,結合被告人的具體認罪表現、悔罪態度,希望法院能夠適用緩刑。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被告人楊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綜合各項犯罪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該案件承辦過程中,智豪律師盡最大可能滿足委託人的要求。雖然未能為被告人成功取保,但是律師為爭取取保所付出的努力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屬的一直認可。最重要的是,智豪律師成功的實現了被告人及其家屬的期望,為被告人早日贏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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