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因與被害人周某等人口頭約定貨物買賣合同,被害人支付了幾十萬元作為預付貨款,後張某因為各種原因遲遲沒有發貨,隨後編造各種理由推脫被害人並採取關閉手機等逃避措施涉嫌詐騙罪被刑拘。
張某家屬慕名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與智豪律所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承辦律師隨即展開各項工作,去重慶市某區看守所會見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並及時與偵查部門取得聯絡申請取保候審。辯護人會見張某得知其與被害人羅某一直是生意合作伙伴,另一被害人周某也是羅某介紹給張某的客戶,二人轉賬給張某後,因張某供貨方尹某遲遲不能發貨導致張某也不能及時履行與羅某、周某的的合同。
隨後,承辦律師致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的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法律意見書中指出:本案張某與被害人之間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經濟糾紛關係,其承擔的是遲延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張某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使用虛構、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實施詐騙行為。並且,張某表示願意積極承擔合同責任,賠償受害人所受損失,態度極為端正。
承辦律師就張某的非法佔有為目的無法證實一觀點多次與刑警隊的楊警官溝通,後刑警隊採納了律師的意見,認為此案確實證據不足,無法證實張某的主觀故意,後批准了張某的取保候審,最終予以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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