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人祁某詐騙290餘萬 法院判決從輕處罰

輕判詐騙罪

重慶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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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人祁某,男,漢族,38歲。祁某因涉嫌詐騙罪,於2011年11月23日被浙江省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公訴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09年2月4日,被告人祁某與其妹妹在北京註冊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設於北京,由祁某的妹妹擔任法定代表人,祁某擔任總經理。被告人祁某負責公司整體運營和進貨,其妹妹負責管理財務。公司下設話務部、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部、物流部,共有十幾名員工。
被告人祁某及其妹妹等人以公司銷售為名,透過上網查詢某一地區手機號碼的號段,由話務部人員選取該號段範圍內的手機號碼一次撥打,向接聽電話的被害人謊稱“給力生活網”、“隆鑫國際”因“世博會”、“奧運會”搞有獎問答活動,答對題的客戶獲得以低價購“高價”手機,且獲贈“高檔”手錶、DV或話費等優惠的機會,並宣稱可以貨到付款,如不滿意可以退貨,騙得被害人下單後,話務人員又謊稱將手機和贈品交快遞公司寄給被害人,向被害人索取姓名和住址等個人資訊。隨後,話務人員將被害人的個人資訊透過公司的QQ群發給物流部人員。同時,根據事先合謀,物流部人員已經趕赴該地區並在當地等候,收到話務人員所傳送的個人資訊後,物流部主管即指使送貨員撥打被害人手機號碼,謊稱自己是“涉弛”、“順達”、“通到”快遞公司的快遞員上門送貨,物流部財務主管蘇某自行找人刻制了上述名稱的快遞公司的公章,仿製快遞包裹,將質次低價的手機、手錶等物包好後送至被害人處,並稱必須先付款後開包裹,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當場支付人民幣998元、1380元、1680元不等的錢款給送貨人員才能夠開包驗貨。送貨人員騙取錢款後,由葉某彙總並扣除費用後,將非法所得匯至被告人祁某及其妹妹的個人賬戶。如被害人時候發現被騙,打電話要求退貨時,話務人員則以不接電話或要找手機生產商解決售後問題等理由推脫,從而拒絕退貨。上述“隆鑫國際”、“涉弛”、“順達”、“通到”等名稱均系被告人祁某等人虛構,且被告人祁某指使物流主管定期更換名稱以免引起注意。
被告人祁某與其妹妹等人先後在江蘇省、浙江省等地實施上述電話問答有獎銷售為名的詐騙活動,其中,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26日期間,在浙江省紹興市、溫州、台州、金華四地共作案2100起,騙得財務金額共計人民幣2836916元,非法獲利1979426元。2011年3月初至3月26日期間,在東陽市詐騙作案70起,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8600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祁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中獎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祁某的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祁某的家屬在祁某被刑事拘留後,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相關法律問題。智豪律所主任熱情接待了祁某家屬,智豪刑辯團隊分析研究後認為本案還是存在很大的辯護空間,決定接受祁某家屬的委託,擔任祁某詐騙案的辯護人。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由於祁某被羈押於遠在千里之外的浙江,其家屬並不瞭解詳細情況,辯護律師遂乘坐飛機趕往浙江辦案單位,當面向承辦人員瞭解祁某案件的相關情況。其後,辯護律師又持律師執業證書、智豪律所開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以及委託書來到當地看守所會見祁某,詳細瞭解其到案經過、案件情況以及對指控罪名有無意見。祁某辯解稱其對指控罪名有意見,其行為只是一種營銷方式,不是詐騙。
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據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辯護律師在被告知該案已經移送審查起訴後,立即到當地檢察院複製了所有案卷材料。律師深知閱卷的最根本目的是要了解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所依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材料,並從中發現問題,找到律師辯護的突破點。在全面、重點、反覆閱卷,多次向祁某核實證據後,辯護律師已經對案清從宏觀到微觀有了全面瞭解,並製作詳細地閱卷筆錄,為庭審辯護做準備。根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綜合分析現有證據材料,律師認為,被告人祁某並無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屬於正常的商業銷售活動、也未虛構事實,不構成犯罪。辯護律師還向檢察院遞交一份書面的法律意見書,並多次與承辦人員溝通建議對祁某做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在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於2012年7月29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智豪律所對社會公開承諾每個刑事案件均由幾十名團隊律師集體討論,力爭讓每個當事人享受“團隊資源+集體智慧”的特色服務。辯護律師將祁某詐騙案提交智豪律所刑辯團隊會議討論,在此基礎上擬定本案的辯護詞、庭審發問提綱,做好出庭準備。並在會見祁某時與其就辯護的方案、觀點、理由、根據進行充分的溝通、交流。
   2012年10月17日,祁某涉嫌詐騙案依法開庭審理。在辯論階段,辯護律師發表了充分的法律意見。辯護人認為:
一、被告人祁某等人的行為屬於正常的商業活動,依法不構成犯罪。
    1.被告人祁某無詐騙的主觀犯意,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被告人祁某的公司系依法成立,手續齊備,依法從事商業營銷活動。所售手機都是正規企業生產,符合國家關於手機產品質量的相關規定,沒有以此手機冒充彼手機或者以次充好的行為。在具體的銷售時明確告知客戶手機的牌子、價格,無欺騙、隱瞞手機事實的行為。
    2.被告人祁某沒有詐騙罪的客觀行為,未虛構中獎事實。本案各被告人及祁某當庭供述均證實公司確實是在搞此類活動,刑事法律對此沒有禁止,民事活動中各個商家通常以此搞活動。因此,被告人祁某以中獎形式進行商品銷售只是一種營銷手段,即使虛構了客戶中獎,那麼也沒有詐騙客戶的財物,因為被告所銷售的產品是真實的,而且也是經客戶認可後自願購買的。被害人明確陳述“購買手機是認同了手機本身等原因。”
    3.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虛構“給力生活網”、“隆鑫國際”等網站,虛構“涉弛”、“通到”等快遞公司,沒有具體的虛構和使用虛構的時間證據。
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祁某詐騙2100餘起,詐騙金額280餘萬元證據不足,未形成完整地證據鏈。
   1.起訴書指控的1400起(金額約180萬元)的詐騙行為缺少“被害人陳述”的證據。該部分僅憑公訴機關獲取的“視聽資料”認定,且該“視聽資料”系被告人自己記錄,來源上與“被告人供述”證據性質一致,現有的“被告人供述”沒有明確金額、明確被害人。按照刑訴法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據此作有罪判定。缺少“被害人陳述”證據,無法認定被害人購買手機原因,即無法認定“被害人交付財物是基於受到欺詐”。所以該部分指控應當做無罪判決。
   2.起訴書指控的700餘起(金額約100萬元)的詐騙行為證據不足。該部分認定中,被害人明確陳述“購買手機是相信了搞活動等原因”(金額約20萬元)。如果虛構事實成立,才能認定構成詐騙罪;且有被害人陳述“購買手機是認同了手機本身等原因”(金額約20萬元)、被害人購買手機原因不清楚(金額約60萬元)。第一種陳述中,存在千篇一律的情形(除了被害人的身份情況區別外,偵查人員的提問、被害人的回答,從內容、字數、篇幅、表格格式和形式、標點符號都完全一致),筆錄的形成方式應該是透過電腦列印好內容後,直接填上被害人身份情況、被害人簽字確認形成的,沒有真實的回答過程,公訴機關在庭審中也沒有對此作出合理的解釋。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合議庭應當確認這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其涉及的金額,在本案中直接扣減。
三、關於量刑部分。被告人祁某在歸案後供述穩定,庭審自願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結果: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祁某構成詐騙罪,但被告人在庭審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祁某的辯護律師據上所提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依法對被告人祁某從輕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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