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件詳情:
被告人:餘某,男,1963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副處級幹部。
餘某為某國營企業研究所副所長,2002年由其全權負責工廠環保問題。2001年10月-2004年8月,餘某(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列支出以假髮票沖銷、合同不交回單位備案從而收入不入賬的方法,騙取、侵吞單位公款8.531萬元。
2001年6月,餘某私自使用其單位的印章與合同,與某排水有限公司簽訂7.5萬元的工程專案。並將專案任務自行安排給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完成。除去成本及支付技術人員的費用,剩餘3.6萬元由余某(被告人)佔為己有。
2001年10月,餘某(被告人)以王某的名義,虛構支付某企業裝置款的事實,向其單位借款3.231萬元,其中1200元為稅費,1.3萬元為專家諮詢費(已支付給專家),剩餘1.811萬元佔為己有。
2004年7月,餘某(被告人)又以王某的名義,虛構支付環保工程裝置款的事實,向單位借款2.2萬元。其中800元為稅費,1萬元為專家諮詢費(已支付給專家),剩餘1.12萬元佔為己有。
一審法院判決:餘某(被告人)騙取、侵吞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8.531萬元,認定餘某的行為構成貪汙罪,判處其六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辯護流程
(一)律師介入
餘某家屬在一審判決後,透過介紹及上網搜尋等途徑,找到了智豪律師事務所,在接受了智豪律師的免費專業諮詢服務後,立即與智豪簽訂委託協議。主辦律師在接受委託後24小時內會見了餘某,獲取被告人對整個案件的陳述,並向被告人餘某提供了專業的案情分析意見。
(二)團隊討論
主辦律師在多次會見當事人後,結合一審中辯護律師提出的觀點,一審法院的判決理由以及案件材料,對案件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主辦律師將案件材料進行梳理後,在智豪團隊討論會議上提出本案。團隊討論會議:首先,由主辦律師向團隊介紹本案的基本案情和一審法院的判決情況;其次,由其他律師根據自身辦案經驗發表各自的觀點與看法;最後,由主辦律師對會議提出的寶貴意見進行彙總。會後,主辦律師根據會議討論所得的結果,結合具體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辯護意見。
(三)具體辯護意見
1、犯罪金額不當。主辦律師仔細地對比了三次收取財物的行為後,發現2001年6月收取財物的行為與2001年10月和2004年7月收取財物的行為完全不同。主辦律師在二審庭審中指出,被告人餘某雖然擅自以單位名義與排水有限公司簽訂專案合同,但工程任務均是其利用業餘時間履行的,履行專案合同義務所獲得的專案款並非為公共財物。受賄罪的客體為公共財物所有權,而餘某的行為並沒有使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受到侵犯,所以,餘某在2001年6月獲得的3.6萬元不屬於受賄款。
2、自首情節。主辦律師在仔細閱讀審判文書後發現,審判文書中遺漏了被告人的自首情節,而該情節對餘某的量刑有重要影響。主辦律師在二審庭審中指出,被告人餘某是由單位紀委書記通知到辦公室被檢察機關帶走的,當時檢察機關並未掌握餘某的主要犯罪事實,餘某向檢察機關主動地交代了相關情況。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餘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特殊自首。
3、酌定情節。被告人在獲知主辦律師的辯護策略後,積極地退還了賬款,且主動提交了自己的悔過書。主辦律師在法庭辯護中,將被告人的悔罪情節、退款情節進行一一道述,建議法院對這種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均小的犯罪行為作較輕處罰,並建議法院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辯護結果:
在主辦律師的據理力爭、精彩辯護下,二審法院最終採納了主辦律師的所有辯護意見。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將受賄金額由一審認定的8.531萬元改為了4.91萬元,並判處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主辦律師的成功辯護,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自由,贏得了當事人的由衷感謝。在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多次來電感謝主辦律師,感謝智豪團隊。
被告人:餘某,男,1963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副處級幹部。
餘某為某國營企業研究所副所長,2002年由其全權負責工廠環保問題。2001年10月-2004年8月,餘某(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列支出以假髮票沖銷、合同不交回單位備案從而收入不入賬的方法,騙取、侵吞單位公款8.531萬元。
2001年6月,餘某私自使用其單位的印章與合同,與某排水有限公司簽訂7.5萬元的工程專案。並將專案任務自行安排給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完成。除去成本及支付技術人員的費用,剩餘3.6萬元由余某(被告人)佔為己有。
2001年10月,餘某(被告人)以王某的名義,虛構支付某企業裝置款的事實,向其單位借款3.231萬元,其中1200元為稅費,1.3萬元為專家諮詢費(已支付給專家),剩餘1.811萬元佔為己有。
2004年7月,餘某(被告人)又以王某的名義,虛構支付環保工程裝置款的事實,向單位借款2.2萬元。其中800元為稅費,1萬元為專家諮詢費(已支付給專家),剩餘1.12萬元佔為己有。
一審法院判決:餘某(被告人)騙取、侵吞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8.531萬元,認定餘某的行為構成貪汙罪,判處其六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辯護流程
(一)律師介入
餘某家屬在一審判決後,透過介紹及上網搜尋等途徑,找到了智豪律師事務所,在接受了智豪律師的免費專業諮詢服務後,立即與智豪簽訂委託協議。主辦律師在接受委託後24小時內會見了餘某,獲取被告人對整個案件的陳述,並向被告人餘某提供了專業的案情分析意見。
(二)團隊討論
主辦律師在多次會見當事人後,結合一審中辯護律師提出的觀點,一審法院的判決理由以及案件材料,對案件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主辦律師將案件材料進行梳理後,在智豪團隊討論會議上提出本案。團隊討論會議:首先,由主辦律師向團隊介紹本案的基本案情和一審法院的判決情況;其次,由其他律師根據自身辦案經驗發表各自的觀點與看法;最後,由主辦律師對會議提出的寶貴意見進行彙總。會後,主辦律師根據會議討論所得的結果,結合具體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辯護意見。
(三)具體辯護意見
1、犯罪金額不當。主辦律師仔細地對比了三次收取財物的行為後,發現2001年6月收取財物的行為與2001年10月和2004年7月收取財物的行為完全不同。主辦律師在二審庭審中指出,被告人餘某雖然擅自以單位名義與排水有限公司簽訂專案合同,但工程任務均是其利用業餘時間履行的,履行專案合同義務所獲得的專案款並非為公共財物。受賄罪的客體為公共財物所有權,而餘某的行為並沒有使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受到侵犯,所以,餘某在2001年6月獲得的3.6萬元不屬於受賄款。
2、自首情節。主辦律師在仔細閱讀審判文書後發現,審判文書中遺漏了被告人的自首情節,而該情節對餘某的量刑有重要影響。主辦律師在二審庭審中指出,被告人餘某是由單位紀委書記通知到辦公室被檢察機關帶走的,當時檢察機關並未掌握餘某的主要犯罪事實,餘某向檢察機關主動地交代了相關情況。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餘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特殊自首。
3、酌定情節。被告人在獲知主辦律師的辯護策略後,積極地退還了賬款,且主動提交了自己的悔過書。主辦律師在法庭辯護中,將被告人的悔罪情節、退款情節進行一一道述,建議法院對這種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均小的犯罪行為作較輕處罰,並建議法院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辯護結果:
在主辦律師的據理力爭、精彩辯護下,二審法院最終採納了主辦律師的所有辯護意見。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將受賄金額由一審認定的8.531萬元改為了4.91萬元,並判處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主辦律師的成功辯護,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自由,贏得了當事人的由衷感謝。在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多次來電感謝主辦律師,感謝智豪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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