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件詳情:
被告人:鄒某,男,1956年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系某醫科大學職工,在擔任某刊物編輯期間,以虛開增值稅發票金額套取現金的方式,撈取“好處費”26萬元,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汙罪。
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鄒某受賄金額為26萬元,以受賄罪判處鄒某有期徒刑五年。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流程:
(一)律師介入
鄒某親屬在一審判決後,果斷的找到專做刑事辯護的智豪律師事務所。在接受了智豪律師的專業諮詢服務後,毅然的決定與智豪簽訂委託協議。主辦律師在接受委託後24小時內會見了鄒某,瞭解到案件的詳情,並向被告人提供了專業的案情分析意見。
(二)團隊討論
主辦律師在多次會見當事人後,結合一審中辯護人提出的觀點,一審法院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與依據,對案件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在對材料進行逐一梳理後,向智豪團隊提出本案,並參與討論。
團隊討論會議:首先,由主辦律師向團隊介紹本案的基本案情和一審法院的判決情況;其次,由其他律師根據自身辦案經驗,就本案發表各自的意見,並提出可行性建議;最後,由主辦律師就團隊會議提出的意見進行彙總。
會後,主辦律師根據會議討論所得的意見,結合具體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辯護意見。
(三)具體辯護方案
主辦律師查閱一審辯護意見後發現:一審辯護律師遺漏了諸多關鍵情節,一審辯護人只提出了主體資格不符合和有自首情節兩個辯護理由,且法院一審判決中並未採納一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而智豪主辦律師在二審中提出了一些新的觀點,並且對法院未採納的觀點進行了補充說明。二審中智豪辯護律師提出的觀點如下:
1、從會議性質方面入手。主辦律師認真研究了學術討論會的性質,向法院提出:學術討論會是個人合夥召開,並非屬於單位籌辦,所以其行為並非為職務行為,也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
2、從編輯部性質入手。主辦律師在經過諮詢調查後,向法庭提出:編輯部的性質並非為國家行政辦事機構。編輯部主辦方為華中醫學會,華中醫學會並非為國家機構或事業單位等性質。雖然重醫附二院也承辦了某雜誌,但也不能改變雜誌編輯部本身非行政辦事機構的性質。
3、從取得的資金的性質入手。主辦律師認真閱卷,仔細審查案件材料後提出:鄒某佔有的資金不是國有資金,學術會議有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主辦,會議經費源於廠家贊助款,非重醫附二院提供,所以,資金不屬於國有資產。貪汙罪中所侵犯的客體為國有資產的所以權,因此,其行為不能構成貪汙罪。其行為只能算是一個職務侵佔行為。
4、從認定金額入手。主辦律師對證據的關聯性進行審查,查詢證據的漏洞,最終向法院提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侵佔金額高達26萬,法院認定的數額不準。鄒某在學術會議中曾經向財務部借款10萬元,但是後面有相關證明材料證實,其以票據等方式對該10萬元進行結算。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10萬元是否用於會議支出,更無法證明系鄒某佔有,更具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應當排除該10萬屬於侵佔金額。
辯護結果:
在主辦律師的據理力爭、精彩辯護下,二審法院最終採納了主辦律師的所有辯護意見。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將鄒某的行為定性為職務侵佔罪,並將侵佔金額由原有的26萬元減少到16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鄒某犯職務侵佔罪,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主辦律師鞭辟入裡,精彩絕倫的法庭辯護,贏得了當事人的自由,贏取了當事人的信任,贏獲了當事人的由衷感謝。
被告人:鄒某,男,1956年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系某醫科大學職工,在擔任某刊物編輯期間,以虛開增值稅發票金額套取現金的方式,撈取“好處費”26萬元,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汙罪。
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鄒某受賄金額為26萬元,以受賄罪判處鄒某有期徒刑五年。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流程:
(一)律師介入
鄒某親屬在一審判決後,果斷的找到專做刑事辯護的智豪律師事務所。在接受了智豪律師的專業諮詢服務後,毅然的決定與智豪簽訂委託協議。主辦律師在接受委託後24小時內會見了鄒某,瞭解到案件的詳情,並向被告人提供了專業的案情分析意見。
(二)團隊討論
主辦律師在多次會見當事人後,結合一審中辯護人提出的觀點,一審法院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與依據,對案件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在對材料進行逐一梳理後,向智豪團隊提出本案,並參與討論。
團隊討論會議:首先,由主辦律師向團隊介紹本案的基本案情和一審法院的判決情況;其次,由其他律師根據自身辦案經驗,就本案發表各自的意見,並提出可行性建議;最後,由主辦律師就團隊會議提出的意見進行彙總。
會後,主辦律師根據會議討論所得的意見,結合具體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辯護意見。
(三)具體辯護方案
主辦律師查閱一審辯護意見後發現:一審辯護律師遺漏了諸多關鍵情節,一審辯護人只提出了主體資格不符合和有自首情節兩個辯護理由,且法院一審判決中並未採納一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而智豪主辦律師在二審中提出了一些新的觀點,並且對法院未採納的觀點進行了補充說明。二審中智豪辯護律師提出的觀點如下:
1、從會議性質方面入手。主辦律師認真研究了學術討論會的性質,向法院提出:學術討論會是個人合夥召開,並非屬於單位籌辦,所以其行為並非為職務行為,也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
2、從編輯部性質入手。主辦律師在經過諮詢調查後,向法庭提出:編輯部的性質並非為國家行政辦事機構。編輯部主辦方為華中醫學會,華中醫學會並非為國家機構或事業單位等性質。雖然重醫附二院也承辦了某雜誌,但也不能改變雜誌編輯部本身非行政辦事機構的性質。
3、從取得的資金的性質入手。主辦律師認真閱卷,仔細審查案件材料後提出:鄒某佔有的資金不是國有資金,學術會議有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主辦,會議經費源於廠家贊助款,非重醫附二院提供,所以,資金不屬於國有資產。貪汙罪中所侵犯的客體為國有資產的所以權,因此,其行為不能構成貪汙罪。其行為只能算是一個職務侵佔行為。
4、從認定金額入手。主辦律師對證據的關聯性進行審查,查詢證據的漏洞,最終向法院提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侵佔金額高達26萬,法院認定的數額不準。鄒某在學術會議中曾經向財務部借款10萬元,但是後面有相關證明材料證實,其以票據等方式對該10萬元進行結算。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10萬元是否用於會議支出,更無法證明系鄒某佔有,更具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應當排除該10萬屬於侵佔金額。
辯護結果:
在主辦律師的據理力爭、精彩辯護下,二審法院最終採納了主辦律師的所有辯護意見。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將鄒某的行為定性為職務侵佔罪,並將侵佔金額由原有的26萬元減少到16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鄒某犯職務侵佔罪,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主辦律師鞭辟入裡,精彩絕倫的法庭辯護,贏得了當事人的自由,贏取了當事人的信任,贏獲了當事人的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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