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男,1976年出生,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因犯受賄罪於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1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起訴書指控,2010年至2012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縣環境保護局汙染治療科科長和農村生態科科長的職務之便,在工程招投標、環保工程專案驗收等過程中,收受他人好處費共計38.8萬元,後退還32萬元。2011年,被告人在擔任縣環保局生態科長期間,縣環保局透過申報汙水治理專案套取國家補助資金20萬元,被告人領走18萬元,將16萬元交回縣環保局,個人侵吞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汙罪,建議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並依法數罪併罰。
辯護過程:
張某的受賄金額達五十萬,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偵查階段開始,張某妻子即為張某聘請一位辯護律師,開庭前十五天,張某妻子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在詳細瞭解了智豪刑辯律師團隊的成功案例後,決定委託智豪所指派的專業律師擔任張某的第一辯護人。隨後,智豪刑事辯護團隊仔細瞭解了張某的歸案經過,審閱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將案件三次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專題研究張某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是否應當減輕處罰。
在開庭前有限的十五天裡,智豪律師先後五次到看守所會見張某,與其充分討論案情、證據,溝通庭審提問、庭審程式、量刑情節等問題,達成了廣泛共識。
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張某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是否應當減輕處罰成為了控辯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雙方展開了激烈的交鋒和辯論。辯護律師提出: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和公訴人舉證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因為他人篡改評標資料被發現後,接到領導電話通知到縣紀委去問話,隨後被告人即前往縣紀委接受詢問。此時,作為縣紀委這樣的紀檢部門僅僅知道張某篡改評標資料的違法行為,需要張某作出合理的解釋或者說僅僅是懷疑他在此事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實際上縣紀委沒有掌握任何一點關於他受賄的線索和情況。因此張某主動到縣紀委接受詢問的行為屬於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
因此,根據《最高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和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張某到紀委自動投案,在縣紀委和檢察院如實交代自己的受賄全部犯罪事實,應當認為是自首。
智豪律師指出:張某犯受賄罪中有自首情節,歸案後交代的事實清楚、完整、穩定,積極退贓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未造成重大的社會危害。故請求法院對張某減輕處罰,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結果:
合議庭討論認為,智豪刑辯律師的辯護意見有理有據,故在本案刑事判決書中指出:“辯護人關於張某的受賄行為構成自首並建議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最終,法院減輕處罰,數罪併罰執行8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這一結果大大地出乎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意料,判決後,當事人家屬肯定了智豪律師事務所的強大實力,並再三感謝智豪律師為其作出的努力!智豪律師事務所再一次地展示了自己強大的辯護實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張某,男,1976年出生,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因犯受賄罪於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1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起訴書指控,2010年至2012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縣環境保護局汙染治療科科長和農村生態科科長的職務之便,在工程招投標、環保工程專案驗收等過程中,收受他人好處費共計38.8萬元,後退還32萬元。2011年,被告人在擔任縣環保局生態科長期間,縣環保局透過申報汙水治理專案套取國家補助資金20萬元,被告人領走18萬元,將16萬元交回縣環保局,個人侵吞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汙罪,建議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並依法數罪併罰。
辯護過程:
張某的受賄金額達五十萬,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偵查階段開始,張某妻子即為張某聘請一位辯護律師,開庭前十五天,張某妻子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在詳細瞭解了智豪刑辯律師團隊的成功案例後,決定委託智豪所指派的專業律師擔任張某的第一辯護人。隨後,智豪刑事辯護團隊仔細瞭解了張某的歸案經過,審閱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將案件三次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專題研究張某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是否應當減輕處罰。
在開庭前有限的十五天裡,智豪律師先後五次到看守所會見張某,與其充分討論案情、證據,溝通庭審提問、庭審程式、量刑情節等問題,達成了廣泛共識。
本案開庭審理過程中,張某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是否應當減輕處罰成為了控辯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雙方展開了激烈的交鋒和辯論。辯護律師提出: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和公訴人舉證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因為他人篡改評標資料被發現後,接到領導電話通知到縣紀委去問話,隨後被告人即前往縣紀委接受詢問。此時,作為縣紀委這樣的紀檢部門僅僅知道張某篡改評標資料的違法行為,需要張某作出合理的解釋或者說僅僅是懷疑他在此事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實際上縣紀委沒有掌握任何一點關於他受賄的線索和情況。因此張某主動到縣紀委接受詢問的行為屬於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
因此,根據《最高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和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張某到紀委自動投案,在縣紀委和檢察院如實交代自己的受賄全部犯罪事實,應當認為是自首。
智豪律師指出:張某犯受賄罪中有自首情節,歸案後交代的事實清楚、完整、穩定,積極退贓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未造成重大的社會危害。故請求法院對張某減輕處罰,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結果:
合議庭討論認為,智豪刑辯律師的辯護意見有理有據,故在本案刑事判決書中指出:“辯護人關於張某的受賄行為構成自首並建議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最終,法院減輕處罰,數罪併罰執行8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這一結果大大地出乎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意料,判決後,當事人家屬肯定了智豪律師事務所的強大實力,並再三感謝智豪律師為其作出的努力!智豪律師事務所再一次地展示了自己強大的辯護實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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