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被控受賄罪、貪汙罪,智豪律師成功辯護貪汙無罪(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陳某,男,1980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系某地區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原經理助理。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2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釋放,次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貪汙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起訴書指控:2011年9月勘察設計院承接某變形樓處理工程,勘察設計院某分公司成立變形樓處理工程專案部,並聘任被告人陳某為專案部執行經理。2011年11月,陳某同意使用趙某銷售的水泥,並約定由趙某向陳某支付回扣,至2013年3月,該專案部共使用趙某銷售的水泥4903噸,趙某先後透過銀行轉賬或現金的方式給被告人陳某約5萬元回扣。趙某供應水泥期間,陳某和專案部工作人員共謀虛開約400噸水泥以套取公款私分,共計套取公款約20萬元,陳某分得7萬元。同時,在該專案固結灌漿和鑽孔勞務工程中,陳某同意使用李某的勞務隊,李某分兩次給予陳某約15萬元回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系國有出資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共計20萬餘元,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侵吞本單位財物約20萬元,已構成貪汙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辯護策略: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經初步閱卷即明確本案屬於典型的國家出資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財物的案件。智豪律師事務所曾辦理了大量類似案件,有著豐富的辯護實務經驗。智豪律師曾專門收集、整理了類似案件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釋,最高司法機關公佈的典型案例和理論界對這類問題的爭議觀點。智豪律師對這類案件辯護十分熟悉。
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又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結合辯護經驗,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陳某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智豪律師從國家出資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認定的立法經過詳細闡述了司法解釋規定,指出1997年刑法中只將單純、全部為國有資產、嚴格意義上的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隨著經濟發展,2001年最高法公佈批覆性檔案,將受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人員的也視為國家工作人員;2005年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將受國家出資企業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也即,司法解釋不斷地對刑法規定予以擴充套件,既然司法解釋自身已經是一種擴張,那麼實踐就必須嚴格遵照司法解釋執行,而不得再對司法解釋做擴張解釋。另外,本案中被告人是否構成貪汙罪需要結合行業領域的情況具體分析。在工程建築行業領域,施工單位工程完工後會編制《結算書》報業主方稽核確定結算金額。實踐中大量存在業主方稽核把關不嚴而施工單位虛假的結算多支付工程款的情況。而本案就屬於這種情況,既然工程沒有最終結算,那麼就不能認定被告人領取的財物為非法貪汙。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工程處理尚未決算的情況下,被告人陳某等人的行為處於不確定狀態,以現有證據尚不能對陳某的行為做出準確的判斷,認定為貪汙罪,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由於這類案件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理論和實務界均沒能達成一致,因此法院沒能採信智豪律師有關國家出資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認定的相關辯護意見。但是對於貪汙罪的辯護意見法院全部採納,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貪汙罪。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