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涉嫌共同貪汙80萬餘元,智豪律師辯護成功緩刑

緩刑貪汙罪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魏某,男,1965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某鄉鎮村農民。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11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審。
起訴書指控:2010年7、8月份,本案第一被告白某、第二被告崔某共有的位於南坪鎮的廠房即將徵地拆遷,為了能騙取國家的徵地補償款,二被告人遂透過被告人魏某的介紹找到了張某(已判刑)幫忙。後四人共謀,由張某出面找徵地辦公室的實測人員操作,多量面積騙取補償款,張某和徵地辦公室的實測人員得四成,白某、崔某得六成。之後,實測人員採取把一棟房屋分成兩戶實測,放寬皮尺的方式,虛增面積2943平方米,被告人共騙領徵地補償款80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等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騙取了數額巨大的公共財物,共同構成貪汙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辯護策略:
接受委託以後,智豪律師嚴格按照標準化辦案程式,第一時間與魏某溝通交流案件情況,並及時與公訴人交換意見,爭取對魏某最有利的結果。
本案因事實清楚,三被告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均沒有異議,並且自願認罪,法院受理後根據《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規定的簡易化方式進行審理。
在審判階段,為了更好地為魏某辯護,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智豪所全體律師專門就此案進行了討論,並提出團隊律師意見。智豪律師結合團隊討論情況,主要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本案中白某、崔某首先提起犯意,並主動找到魏某,希望魏某能夠幫忙疏通關係、找人幫忙。魏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僅僅是介紹白某、魏某與張某認識,後續具體實施騙取徵地補償款的行為,魏某均沒有參與。
第二,被告人魏某並無分得贓款。
白某、崔某等人騙領徵地補償款80萬餘元后,分給張某26萬元,剩餘50萬餘元由兩被告人共同瓜分,魏某從中未得到任何好處。
第三,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明知白某、崔某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的目的,而介紹了張某與白某、崔某認識,使其最終騙取了數額巨大的徵地補償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對辯護人的該意見予以採納。魏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魏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做了一輩子農民的魏某無論如何不能理解自己怎能搖身一變犯貪汙罪,雖然不能理解法院判決,但是智豪律師為其爭取到了緩刑,他已經心滿意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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