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袁某,男,1967年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系重慶A電子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理。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重慶A電子有限公司系重慶市資訊產業重點企業。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單位的聯合發文,經營性人力資源公司等機構為重慶A電子公司輸送工人就業可獲得招聘補貼。
2011年11月,被告人袁某、黃某、李某共同商定成立B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為重慶A電子公司輸送員工,以獲取政府補貼。2012年2月,為獲取更多的政府補貼,袁某指使黃某將A電子公司自行招聘工人的入職渠道篡改為B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再由李某將篡改後的招聘工人材料向重慶市江北區就業服務管理局等單位進行虛假申報,騙取招聘補貼。經司法會計鑑定,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間,被告人袁某、黃某、李某透過B公司等騙取招聘補貼共計615.3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騙取國家補貼共計615.3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求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辯護策略:
被告人袁某自2013年7月被刑拘之後,家屬即為其委託了律師,從偵查階段即介入案件,直到審查起訴和一審開庭前,前任律師一直對案件進行跟進。但是法院開庭審理前,前任律師不斷強調,“案件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肯定是無期徒刑”。當事人家屬更為擔心,多次前往北京向高子程等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諮詢,希望能夠為袁某儘量減輕一點刑期。
當事人家屬從北京無功而返後,前後三次前來我所諮詢,對比智豪律師和北京等律師之後,決定委託智豪律師。
2014年9月9日,智豪律師接受委託時案件已經到審判階段,據家屬介紹,案件可能在二十天之內開庭。隨即智豪律師前往法院查閱、影印了全案證據材料,仔細閱卷分析,前後三次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
第一次討論的重點是:證據收集,智豪律師一致提出收集證明被告人袁某等人釋出過招工廣告的書證、物證,並對網路廣告進行公證,固定證據。首先,智豪律師在當事人家屬的陪同下來到袁某曾工作的地方,對周圍環境進行考察,並對當時仍然存在的招工廣告進行拍照。其次,智豪律師與當事人家屬一起前往沙坪壩區公證處,對網路廣告進行公證,及時固定證據。
第二次討論的重點是:辯護思路的形成。承辦律師提出:A電子公司是否有“直接招聘”是本案的關鍵,如果根本不存在“直接招聘”,或者指控的詐騙金額中既有直接招聘的,又有人力資源公司推薦的,還有B公司推薦來的,那麼根據“疑罪從無、存疑有利於被告”原則,這些補貼款顯然不能計入被告人的犯罪金額。
第三次討論的重點是:辯護思路的完善。智豪律師從論證A電子公司沒有直接招聘出發,從根本上指出本案證據的不充分。同時,智豪律師紛紛指出了本案電子資料提取程式的不合法、司法會計鑑定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2014年10月11日開庭審理中,憑藉認真閱卷和庭審準備,智豪律師準確指出了證據中存在的矛盾,公訴人當庭減少指控金額。接著,智豪律師對證據的來源、合法性提出了合理的懷疑,法庭當庭要求公訴人對證據做出說明。整個庭審中智豪律師一直處於主動地位,反而公訴人顯得十分被動。庭審後,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庭審表現十分滿意。
由於庭審中,智豪律師指出本案證據存在重大問題,法院要求檢察院補充提交證據,導致案件久拖不決,以至於法院向檢察院下“最後通牒”,直至2015年4月份檢察院仍不能補充有力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決定作出判決。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查,司法會計鑑定報告依據的9637人名單並非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依法提取,鑑定結論未依法告知被告人,且名單中存在數百人的入場時間在被告人歸案之後,部分人員在職時間不足1個月等問題,該鑑定結論不具有客觀真實性,故不予採信。對辯護人的相應意見予以採納。”據此,法院排除了控方最重要的證據。法院結合案件其他證據,重新計算了本案涉案金額,在原有指控金額的基礎上予以降低。最後,法院判處被告人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接受委託時,當事人家屬的期望是“只要不判無期徒刑”,智豪律師接案時沒有任何承諾,接案後認認真真、踏踏實實開展每一步工作。案件開庭審理後,智豪律師還多次當面與承辦法官溝通意見,再次表明辯護觀點。一審宣判後,智豪律師再次會見被告人袁某,袁某說了一句話“堅決不上訴”。聽到袁某堅定的話語,智豪律師鬆了一口氣,“我們的工作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
被告人袁某,男,1967年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系重慶A電子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理。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重慶A電子有限公司系重慶市資訊產業重點企業。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單位的聯合發文,經營性人力資源公司等機構為重慶A電子公司輸送工人就業可獲得招聘補貼。
2011年11月,被告人袁某、黃某、李某共同商定成立B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為重慶A電子公司輸送員工,以獲取政府補貼。2012年2月,為獲取更多的政府補貼,袁某指使黃某將A電子公司自行招聘工人的入職渠道篡改為B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再由李某將篡改後的招聘工人材料向重慶市江北區就業服務管理局等單位進行虛假申報,騙取招聘補貼。經司法會計鑑定,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間,被告人袁某、黃某、李某透過B公司等騙取招聘補貼共計615.3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騙取國家補貼共計615.3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求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辯護策略:
被告人袁某自2013年7月被刑拘之後,家屬即為其委託了律師,從偵查階段即介入案件,直到審查起訴和一審開庭前,前任律師一直對案件進行跟進。但是法院開庭審理前,前任律師不斷強調,“案件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肯定是無期徒刑”。當事人家屬更為擔心,多次前往北京向高子程等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諮詢,希望能夠為袁某儘量減輕一點刑期。
當事人家屬從北京無功而返後,前後三次前來我所諮詢,對比智豪律師和北京等律師之後,決定委託智豪律師。
2014年9月9日,智豪律師接受委託時案件已經到審判階段,據家屬介紹,案件可能在二十天之內開庭。隨即智豪律師前往法院查閱、影印了全案證據材料,仔細閱卷分析,前後三次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
第一次討論的重點是:證據收集,智豪律師一致提出收集證明被告人袁某等人釋出過招工廣告的書證、物證,並對網路廣告進行公證,固定證據。首先,智豪律師在當事人家屬的陪同下來到袁某曾工作的地方,對周圍環境進行考察,並對當時仍然存在的招工廣告進行拍照。其次,智豪律師與當事人家屬一起前往沙坪壩區公證處,對網路廣告進行公證,及時固定證據。
第二次討論的重點是:辯護思路的形成。承辦律師提出:A電子公司是否有“直接招聘”是本案的關鍵,如果根本不存在“直接招聘”,或者指控的詐騙金額中既有直接招聘的,又有人力資源公司推薦的,還有B公司推薦來的,那麼根據“疑罪從無、存疑有利於被告”原則,這些補貼款顯然不能計入被告人的犯罪金額。
第三次討論的重點是:辯護思路的完善。智豪律師從論證A電子公司沒有直接招聘出發,從根本上指出本案證據的不充分。同時,智豪律師紛紛指出了本案電子資料提取程式的不合法、司法會計鑑定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2014年10月11日開庭審理中,憑藉認真閱卷和庭審準備,智豪律師準確指出了證據中存在的矛盾,公訴人當庭減少指控金額。接著,智豪律師對證據的來源、合法性提出了合理的懷疑,法庭當庭要求公訴人對證據做出說明。整個庭審中智豪律師一直處於主動地位,反而公訴人顯得十分被動。庭審後,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庭審表現十分滿意。
由於庭審中,智豪律師指出本案證據存在重大問題,法院要求檢察院補充提交證據,導致案件久拖不決,以至於法院向檢察院下“最後通牒”,直至2015年4月份檢察院仍不能補充有力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決定作出判決。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查,司法會計鑑定報告依據的9637人名單並非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依法提取,鑑定結論未依法告知被告人,且名單中存在數百人的入場時間在被告人歸案之後,部分人員在職時間不足1個月等問題,該鑑定結論不具有客觀真實性,故不予採信。對辯護人的相應意見予以採納。”據此,法院排除了控方最重要的證據。法院結合案件其他證據,重新計算了本案涉案金額,在原有指控金額的基礎上予以降低。最後,法院判處被告人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接受委託時,當事人家屬的期望是“只要不判無期徒刑”,智豪律師接案時沒有任何承諾,接案後認認真真、踏踏實實開展每一步工作。案件開庭審理後,智豪律師還多次當面與承辦法官溝通意見,再次表明辯護觀點。一審宣判後,智豪律師再次會見被告人袁某,袁某說了一句話“堅決不上訴”。聽到袁某堅定的話語,智豪律師鬆了一口氣,“我們的工作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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