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嚴某共同貪汙一百餘萬元,減兩檔判處緩刑
——兼談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
案情簡介:
嚴某,男,1966年出生,初中文化。2011年6月2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批准逮捕。
起訴書指控:嚴某的親屬康某,系某國有企業廠長。2011年在該國有企業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康某夥同嚴某及其他另外四名被告,利用康某的職務之便,將該國有企業的幾套房屋虛構至嚴某在內的五名被告人名下,隨後再以這五名被告人的名義騙領國家房屋補償款100餘萬元。2011年9月,檢察院以貪汙罪對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辯護難點:
案件伊始,嚴某和康某之外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隨著案件偵查進展,公安機關認為五名嫌疑人均涉嫌貪汙罪,遂移送檢察院職偵部門偵查,隨後檢察院以六名被告人涉嫌共同受賄一併起訴至法院。
罪名的改變意味著刑罰的加重,這一變化讓嚴某及其家屬都更為擔心。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涉案金額達到五十萬元才可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貪汙罪中涉案金額達到十萬元便有可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檢察院對當事人嚴某指控的罪名從詐騙罪變成貪汙罪,意味著其有可能受到更重的刑罰。
辯護過程: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綜合分析全案證據和會見嚴某瞭解案情,制定了兩步走的辯護方案:第一步,罪名方面,仍然堅持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第二步,罪名辯護意見不被採信的情況下,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適用原則,為嚴某爭取降兩檔適用緩刑。智豪團隊經集體研究認為:
第一,對嚴某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而非貪汙罪。智豪律師從犯罪主體分析,提出嚴某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刑法》第382條規定的貪汙罪的主體身份。從主觀認識的角度分析,嚴某並不確切知道康某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也不知道康某“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
第二,嚴某的涉案金額應為二十多萬元而非一百餘萬元。在本案中,嚴某隻是聽從康某的安排,騙取了房屋拆遷補償款二十餘萬元,而康某安排其餘四名被告人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的事情,嚴某並不知情,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三,嚴某並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並沒有參與犯罪共謀,只是礙於情面聽從了親戚的安排,其在本次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罪刑較輕,應認定為從犯,減輕處罰。同時,嚴某認罪態度十分誠懇,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並表示願意全額退贓,具有悔罪情節。
第四,尤其重要的是,本案審理時《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施行,根據新刑法規定具備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只能在下一個量刑檔次判處刑罰,不得再降低兩個量刑檔次。但是,本案發生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法院可以對嚴某降低兩個法定刑檔次判處刑罰。結合嚴某具有從犯這一法定減輕處罰情節,辯護律師懇請法院能夠對嚴某降低兩檔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辯護結果:
合議庭在充分聽取智豪律師意見後,認定了嚴某的從犯地位,同時認為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最終,法院採納了智豪律師關於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以貪汙罪判處嚴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執行。
判決宣佈後,當事人及其家屬讚賞了智豪的團隊精神與專業實力,感謝智豪律師為其所作的努力。
嚴某,男,1966年出生,初中文化。2011年6月2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批准逮捕。
起訴書指控:嚴某的親屬康某,系某國有企業廠長。2011年在該國有企業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康某夥同嚴某及其他另外四名被告,利用康某的職務之便,將該國有企業的幾套房屋虛構至嚴某在內的五名被告人名下,隨後再以這五名被告人的名義騙領國家房屋補償款100餘萬元。2011年9月,檢察院以貪汙罪對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辯護難點:
案件伊始,嚴某和康某之外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隨著案件偵查進展,公安機關認為五名嫌疑人均涉嫌貪汙罪,遂移送檢察院職偵部門偵查,隨後檢察院以六名被告人涉嫌共同受賄一併起訴至法院。
罪名的改變意味著刑罰的加重,這一變化讓嚴某及其家屬都更為擔心。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涉案金額達到五十萬元才可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貪汙罪中涉案金額達到十萬元便有可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檢察院對當事人嚴某指控的罪名從詐騙罪變成貪汙罪,意味著其有可能受到更重的刑罰。
辯護過程: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綜合分析全案證據和會見嚴某瞭解案情,制定了兩步走的辯護方案:第一步,罪名方面,仍然堅持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第二步,罪名辯護意見不被採信的情況下,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適用原則,為嚴某爭取降兩檔適用緩刑。智豪團隊經集體研究認為:
第一,對嚴某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而非貪汙罪。智豪律師從犯罪主體分析,提出嚴某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刑法》第382條規定的貪汙罪的主體身份。從主觀認識的角度分析,嚴某並不確切知道康某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也不知道康某“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
第二,嚴某的涉案金額應為二十多萬元而非一百餘萬元。在本案中,嚴某隻是聽從康某的安排,騙取了房屋拆遷補償款二十餘萬元,而康某安排其餘四名被告人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的事情,嚴某並不知情,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三,嚴某並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並沒有參與犯罪共謀,只是礙於情面聽從了親戚的安排,其在本次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罪刑較輕,應認定為從犯,減輕處罰。同時,嚴某認罪態度十分誠懇,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並表示願意全額退贓,具有悔罪情節。
第四,尤其重要的是,本案審理時《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施行,根據新刑法規定具備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只能在下一個量刑檔次判處刑罰,不得再降低兩個量刑檔次。但是,本案發生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法院可以對嚴某降低兩個法定刑檔次判處刑罰。結合嚴某具有從犯這一法定減輕處罰情節,辯護律師懇請法院能夠對嚴某降低兩檔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辯護結果:
合議庭在充分聽取智豪律師意見後,認定了嚴某的從犯地位,同時認為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最終,法院採納了智豪律師關於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以貪汙罪判處嚴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執行。
判決宣佈後,當事人及其家屬讚賞了智豪的團隊精神與專業實力,感謝智豪律師為其所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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