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某詐騙案 特色辯護獲緩刑

緩刑詐騙罪

案情簡介

案情簡述:
歐某家屬自述2013年9月,歐某以公司名義代理現貨交易諮詢服務業務。2014年5月8日,歐某及公司涉嫌詐騙,在公司被分局經偵對帶走協助調查。
起訴書指控:奉生公司被告人歐某負責渝中區分公司,安排業務員積極為無期貨資質千昂公司發展客戶,從中賺取客戶損失提成,透過這種方式,造成數十名被害人(客戶)大量資金被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接受委託:
歐某案發後,歐某妻子透過同案犯介紹,知曉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做刑事案件的律師事務所,有非常豐富的辦案經驗,遂慕名來智豪所尋求幫助。聽歐某妻子介紹案情後,所裡資深律師認為此案歐某應是從犯。歐某妻子在瞭解智豪所後,相信智豪律師的專業性,委託智豪所資深律師為歐某辯護。
辯護工作:
1、證據歸納,部分證據證明力不足.部分證據無來源證明,“報案客戶虧損情況表”並無註明製表人,也無相關來源出處;
2、犯罪數額的認定有誤。趙某某的虧損金額中8萬餘元,被告人歐某未實際取得,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3、歐某系基於王某某等人(千昂公司、崇順公司)的市場交易虛假而參與,其違法後果處於從屬地位,應認定為詐騙犯罪的從犯。其一,歐某並非本案犯意發起者。其二,歐某自始至終不知道千昂公司、崇順公司實施客戶虧損的操作手段,客戶虧損的根本原因是千昂公司、崇順公司操控平臺、虛擬資金、操縱價格造成的。其三,客戶虧損資金由千昂公司、崇順公司收取並統一分配。
4、歐某家屬積極聯絡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5、無前科、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好.歐某到案後,認罪態度端正,對案件事實的供述詳盡,足以看出其積極的悔罪態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結果:
最終在智豪所刑事案件團隊辯護策略下,透過辯護律師的不懈努力,多次與法院溝通,經審理採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歐某從輕判處並適用緩刑。
歐某釋放當日,承辦律師陪同家屬到法院接歐某,歐某十分開心,稱很感謝律師和智豪團隊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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