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涉嫌變造金融票證罪,經智豪律師巧辯終獲緩刑

緩刑詐騙罪

案情簡介

被告人陳某,女,文盲,無業。因涉嫌騙局詐騙罪被重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依法批准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看守所。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查明:被告人韓某、程某為獲取非法利益,以虛假貿易合同從銀行同時開具大額承兌匯票和小額承兌匯票,透過被告人張某某將真實小額承兌匯票的票號、金額等要素進行非法塗改,將真實的小額銀行承兌匯票變造為虛假的大額銀行承兌匯票。之後,被告人韓某、程某透過上述方式,先後將票面金額均為300萬元人民幣的三張變造的銀行承兌匯票,以票面金額10%的價格透過另外一個人轉賣至重慶某公司,從中獲取非法利益90萬元。
公訴機關建議以變造金融票證罪對被告人程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伍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被告人程某被逮捕羈押後,程某的家人第二天就匆匆忙忙的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希望能儘快為程某某找個專業的辯護律師,維護程某在法律範圍內的合法權益,並讓程某的兩個幼女儘早與母親團聚。智豪律所誠心地接待程某的家人,並予以安撫,認真聽他們講述案件事實,耐心地向他們講解該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並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在交談中,智豪律所的誠心與專業的法律服務,讓律所和程某的家人彼此建立了信任,於是便籤訂了委託合同。
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展開工作,為了被告人程某的兩個幼女有人照顧,不想那麼小就讓她們承受無父無母的孤獨感,及時向承辦機關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和審查逮捕律師意見書,併為此事多次與承辦人進行溝通。遺憾的是,因為其他特殊原因,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無果。儘管如此,程某及其家人並未因此不滿,反而表示對我們為此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謝。
承辦律師不辭辛苦得多次查閱案卷材料,檢視證據,字斟句酌的推敲揣摩,尋找案件事實存在的疑點,證據鏈是否完整,就好像從黑暗中探尋一絲陽光,從而帶來繼續前行的勇氣和曙光。
期間會見了被告人程某數次,向其進一步瞭解案情,對其生活需要也會多多關心,並將案件發展情況與其進行交換意見,希望當事人對智豪律師有信心,心態能放平和,畢竟當事人的喜悅就是我們智豪律師們歡樂的源泉。
在莊嚴的法庭上,智豪律師根據擬定的辯護策略,此辯護策略是匯聚了智豪律所全體律師的智慧與經驗,從而能夠更大程度上得保障被告人的最大利益。智豪律師據理力爭的提出:一方面,被告人程某系從犯。本案的犯意並非程某提起,也沒有為犯罪的著手實施出謀劃策,且對後期的謀劃不知情,也沒有實施變造金融票證犯罪的關鍵行為,同時程某還是個文盲,不可能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故而在本案中起得僅是輔助性作用。另一方面,被告人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此前,被告人程某無犯罪前科,一貫表現良好,認罪態度認證,有悔罪表現;同時被告人家庭情況較為特殊,程某和其老公一同被羈押,他們育有兩個未成年子女,其中一個14歲、一個9歲。基於這些情節,建議法官能夠從輕處罰,並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請求。
本案法官最終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和建議,判處被告人犯變造金融票據罪,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當事人及其家人對該結果表示非常滿意,並且很感謝智豪律師為她所做的努力,讓其能夠早日與自己的孩子團聚,免除了牢獄之災。在此之際,智豪律師願這兩個無辜的孩子能夠在母親的陪伴下健康快樂的成長,並早日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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