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一審被判貪汙、受賄罪,智豪律師二審辯護髮回重審(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案情簡介

案情回顧:
謝某,重慶人,因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於2014年8月9日被石柱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被關押於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看守所。一審判決謝某犯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退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謝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請求。
 
辯護過程:
(一)律師介入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於2015年2月26日接受謝某家屬的委託,在瞭解到謝某一審被判十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智豪律所特指派資深律師作為謝某案件的二審的主辦律師。主辦律師是西南政法大學的博士生導師,不僅刑法方面的理論功底深厚,多年的律師生涯也為他累計了豐富的辯護經驗。本著一切為了當事人利益的原則,主辦律師於當天下午即前往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看守所對謝某進行了會見。在會見過程中,智豪律師向謝某全面瞭解了該案的案情,並對一審的相關情形做了大致的瞭解。為了找到更多有利於上訴人謝某的線索,主辦律師又先後會見了當事人十多次,期間不僅負責任的將案件進展及時的告知當事人,同時也對當事人的生活、心理方面都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關切。
(二)團隊討論
承辦律師在對案卷和相關證據材料進行了仔細閱讀後,透過多次會見當事人,多方收集證據,對案情有了比較詳細的瞭解。為了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並貫徹好智豪律所“以團隊智慧服務於當事人”的宗旨,主辦律師在週五舉行的全體律師討論會上提出該案,以供大家討論並提出相關有益的辯護意見。在討論會上,各位資深律師各自結合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提出了一系列的參考意見,重點有:雖然涉案公司註冊為國有控股公司,但實際上該公司並無國有資本,因此該公司仍屬民營公司;對於工商登記和實際不一致的公司性質的認定,可以參考被收入最高院指導案例的已判決案例;只要證明了涉案公司屬於民營公司,謝某就不可能成為貪汙罪的犯罪主體。這幾點意見對於整個案件辯護意見的建設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辯護策略:
在智豪團隊智慧的幫助下,主辦律師迅速擬定好了該案二審的辯護策略,主要如下:
1、涉案公司屬於民營公司而非國有控股公司,該公司雖經過股權與出資變動、清算等多個環節,但該公司的實際資本中並無國有資本參股;因此貪汙罪所要求的國家工作人員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的物件根本不存在;謝某不構成貪汙罪;
2、謝某在涉案門面房被侵佔既遂後決定不將該房子納入公司財產清算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共犯行為,且沒有證據證明謝某直接參與了對該門面房的侵佔行為中,因此謝某不對該物件有貪汙行為;
3、一審法院在涉案門面房與涉案公司產權性質上使用了兩套標準,這是相互矛盾,不足以證明謝某的犯罪事實的;
4、謝某身為涉案公司股東會推選的清算組組長,本身不符合貪汙罪的主體身份;
5、謝某收受張某某的一萬元應是謝某的勞動報酬,謝某的行為並無利用職務之便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不能認定為收受賄賂;
6、一審法院在舉證上一般都無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在認定事實時所使用的標準不一;在適用司法解釋時也有斷章取義之嫌,未對所引用司法解釋做體系性解釋。
    這些辯護意見都足以證明一審法院認定謝某構成貪汙罪、受賄罪的事實混淆不清、證據不足、對所採用的司法解釋和法律條文的理解和適用也嚴重不當,因此一審法院的定罪與量刑存在重大的錯誤。
 
辯護結果:
聽取完智豪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二審期間檢辯雙方均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證據,導致一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需要進一步查明。為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利,做到公平、公正的審判,二審法院最終裁定撤銷一審的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在一審判決十年六個月自由刑的情況下,二審裁定發回重審的結果幫助當事人重新贏得了爭取自由的機會,大大出乎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意料,也讓當事人及其家屬對主辦律師的辯護能力和智豪律師團隊的專業能力大加讚賞。智豪律師受人之託,忠人之事,透過集結全體律師的智慧,最終獲得了滿意的結果。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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