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詐騙千餘萬 智豪律師強辯獲緩刑

緩刑詐騙罪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秦某某,女,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4年4月29日被刑拘,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起訴書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間,被告人滿某、鄧某以重慶某電子商務公司的名義搭建轅**農產品現貨交易平臺,以虛假現貨電子交易的名義騙取客戶虧損資金及手續費。兩被告招聘同案被告吳某、秦某某、敖某、張某為操盤手,負責使用虛擬賬戶進入交易平臺進行買賣,控制行情並與客戶資金對沖,造成客戶虧損。此期間,轅**平臺共詐騙330人共計1300萬餘元。
二、接受委託
被告人秦某某刑拘期滿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本以為沒什麼事了。哪知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告知其涉嫌詐騙罪一案擬於最近開庭。這一通知猶如晴天霹靂般讓被告人處於驚慌失措狀態。但是,事情必須要面對,找個靠譜的律師是當務之急。透過朋友介紹,被告人秦某某一家專程從合川趕到專做刑案,在業界口碑極佳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在聽取秦某某介紹的案情後,智豪資深律師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已承辦的類似案例,對其進行了認真專業的分析並提出了辦理思路。智豪律師專業的辦案能力打動了秦某某,當場決定正式委託智豪律師團隊代理其涉嫌詐騙罪一案的辯護工作。
三、特色辦案
團隊討論:由於在開庭前接受委託,留給智豪律師的時間很緊。儘快熟悉瞭解案情是當務之急。承辦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立即前往法院閱卷,因本案涉及的被告多達16名,面對幾十本案卷承辦律師花了兩天時間才複製完畢。拿到案卷材料後,承辦律師馬上制定了閱卷計劃,透過連續一週的加班加點,形成了閱卷筆錄。經梳理後,承辦律師認為處於大學實習階段的秦某某被招聘進公司後,每天的工作均是在電腦上按領導的安排按部就班的操作,她本身並沒有任何金融證券方面的知識,不懂得什麼現貨電子交易,更不懂得交易圖中陰陽線的真實含義,認定詐騙存疑?為了對本案的定性進行更加深入的研判,承辦律師將案件提交到具有智豪特色的團隊會議上討論,尋求“專家會診”。本案引起了參會律師的極大興趣,大家暢所欲言,分別從自己承辦的案例中提供正、反向的觀點、意見,又從本案現有的證據與事實之間進行不同的正、反向論證後,形成認定秦某某構成詐騙罪的確存在證據的不足,建議進行無罪辯護的團隊意見。
四、辯護方案
    在團隊討論形成辯護方案後,承辦律師又透過反覆閱卷後形成了如下的具體無罪的辯護意見:
1、認定秦某某為公司操盤手的事實不清。“操盤手”是按照自己的思維和計劃,控制和支配、操縱某一行動或事件的人。本案中,根據被告人滿某、鄧某、吳某的供述以及庭審查清的事實,被告人秦某某每一天的工作都是嚴格按照領導提供的價格趨勢,機械的輸入數字進行下單來繪製K線圖,以完成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若未能按照領導的指示進行下單操作,還要被扣罰工資。被告人秦某某在工作中對K線圖的走勢完全沒有控制和支配的權利,其工作內容的實際情況決定了其根本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操盤手”,而僅僅只是一名“下單員或者錄單員”。
2、秦某某是透過招聘進入轅**公司,入職之時和入職之後,公司領導都沒有告訴包括秦某某在內的幾名錄單員她們每天透過在軟體系統下單繪製K線圖的真實目的,也沒有告訴她們轅**公司實施詐騙行為的手段和方法是透過讓代理商指導客戶按照K線圖相反的方向下單,從而造成客戶虧損,以此來騙取客戶的資金。秦某某等錄單員自始至終都不知道其工作內容的真實含義,直到案發,她都不知道公司領導在利用她們的行為實施詐騙。上述事實證明被告人秦某某與公司領導滿某、鄧某之間沒有形成共同犯罪的主觀意思聯絡。
3、秦某某等錄單員只是在為公司領導滿某、鄧某打工,每月領取固定的勞動報酬。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秦某某實施過套取客戶資金並獲取任何利益的行為。秦某某的行為不具備詐騙罪所要求的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構成要件。
4、雖然秦某某等錄單員知道其按領導要求在軟體系統上輸入數字繪製K線圖的行為有問題,或者說其可能知道這個K線圖存在虛假。但她們虛構事實的行為不是自己的本意,而是受到公司領導的指使安排,她們只知道其在軟體中錄入數字繪製K線是其每天的工作內容,其並不存在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虛構事實繪製K線圖。
五、案件結果
庭審中,承辦律師據理力爭,透過多方面闡述秦某某從主客觀方面均不構成指控的詐騙罪。最終法院認定秦某某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但委託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據理力爭的態度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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