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嫌疑人王某某,KTV服務員。某日,公安機關在該KTV的包間內查獲一群人在聚眾吸食毒品,據此,將王某某作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託
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後,家屬非常著急。得知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門辦理刑事案件且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律所後,專程前來諮詢。透過與智豪律師的交流溝通,家屬非常滿意智豪律師的諮詢法律意見。決定正式委託智豪律所代理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辯護工作。
三、辯護工作開展
1、會見:智豪律所接受委託後,指派經驗豐富的資深律師承辦該案。承辦律師於指派後的24小時內就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王某某。之後,隨著案件的進展,承辦律師又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王某某溝通了解案情。
2、變更強制措施:承辦律師在首次會見王某某後,透過瞭解到的案情及王某某的個人及家庭情況,立即向辦案單位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
3、溝通、交換意見:承辦律師根據瞭解到的案情,認為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具體為:首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對方吸毒而提供場所。本案中,作為橋緣KTV服務員王某某,他不負責組織和安排人員前來消費娛樂。其工作範圍僅是在老闆通知其有客人來時,才去KTV提供常規服務。具體來的客人有多少,是些什麼人,都是老闆在組織安排。橋緣KTV本身作為一個娛樂場所,其包房內有用於客人娛樂的唱歌設施裝置和沙發茶几,客人進入包房後,具體在裡面進行唱歌或其他娛樂活動,作為服務員的王某某不可能清楚。因包房屬於客人買斷性質,其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只有當客人按鈴需要服務時,作為服務員的王某某才能進入包房進行服務。因此,王某某在主觀上不明知前來KTV娛樂的客人除唱歌外還聚眾吸毒。也不能從王某某偶然看到客人的行為而推斷其知道客人行為的性質;其次,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其客觀的“容留”是為他人提供場所的行為,並且法律要求場所的提供人是對該場所具備管理權的人,包含所有人、租用人、借用人等。本案中,橋緣KTV這一經營場所既非嫌疑人王某某所有,也非其租用或借用;最後,根據我國《禁毒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只有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在明知場所內發生聚眾吸毒、注射毒品或者販毒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該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王某某的身份為KTV的服務員,非經營管理人員,這是客觀事實。綜上所述,辯護律師認為嫌疑人王某某的主觀思想和客觀行為以及主體身份方面均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構成要件。
四、工作結果
承辦律師透過多次不斷與辦案人員溝通,提出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某在主觀明知的情況下,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的意見被辦案單位採納。最終,在羈押30天后,王某某被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後監視居住期滿,辦案單位撤銷案件不再追加王某某的刑事責任。王某某及其家人對智豪律師據理力爭的這一結果非常滿意,由衷的說“請智豪,沒得錯”。
嫌疑人王某某,KTV服務員。某日,公安機關在該KTV的包間內查獲一群人在聚眾吸食毒品,據此,將王某某作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託
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後,家屬非常著急。得知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門辦理刑事案件且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律所後,專程前來諮詢。透過與智豪律師的交流溝通,家屬非常滿意智豪律師的諮詢法律意見。決定正式委託智豪律所代理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辯護工作。
三、辯護工作開展
1、會見:智豪律所接受委託後,指派經驗豐富的資深律師承辦該案。承辦律師於指派後的24小時內就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王某某。之後,隨著案件的進展,承辦律師又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王某某溝通了解案情。
2、變更強制措施:承辦律師在首次會見王某某後,透過瞭解到的案情及王某某的個人及家庭情況,立即向辦案單位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
3、溝通、交換意見:承辦律師根據瞭解到的案情,認為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具體為:首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對方吸毒而提供場所。本案中,作為橋緣KTV服務員王某某,他不負責組織和安排人員前來消費娛樂。其工作範圍僅是在老闆通知其有客人來時,才去KTV提供常規服務。具體來的客人有多少,是些什麼人,都是老闆在組織安排。橋緣KTV本身作為一個娛樂場所,其包房內有用於客人娛樂的唱歌設施裝置和沙發茶几,客人進入包房後,具體在裡面進行唱歌或其他娛樂活動,作為服務員的王某某不可能清楚。因包房屬於客人買斷性質,其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只有當客人按鈴需要服務時,作為服務員的王某某才能進入包房進行服務。因此,王某某在主觀上不明知前來KTV娛樂的客人除唱歌外還聚眾吸毒。也不能從王某某偶然看到客人的行為而推斷其知道客人行為的性質;其次,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其客觀的“容留”是為他人提供場所的行為,並且法律要求場所的提供人是對該場所具備管理權的人,包含所有人、租用人、借用人等。本案中,橋緣KTV這一經營場所既非嫌疑人王某某所有,也非其租用或借用;最後,根據我國《禁毒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只有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在明知場所內發生聚眾吸毒、注射毒品或者販毒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該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王某某的身份為KTV的服務員,非經營管理人員,這是客觀事實。綜上所述,辯護律師認為嫌疑人王某某的主觀思想和客觀行為以及主體身份方面均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構成要件。
四、工作結果
承辦律師透過多次不斷與辦案人員溝通,提出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某在主觀明知的情況下,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的意見被辦案單位採納。最終,在羈押30天后,王某某被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後監視居住期滿,辦案單位撤銷案件不再追加王某某的刑事責任。王某某及其家人對智豪律師據理力爭的這一結果非常滿意,由衷的說“請智豪,沒得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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