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經智豪律師辯護成功取保候審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舒某某,四川人,在某酒吧內擔任服務員工作,因酒吧包房內多人吸毒,吸毒人員在被公安機關查獲後,其作為酒吧工作人員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後被列為犯罪嫌疑人,第二天被重慶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羈押於某區看守所。
二、律師辯護
辯護律師在會見舒某某後,至承辦偵查機關交換意見,為其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根據智豪律師瞭解的情況,本案中舒某某僅僅是一個服務員,並非酒吧業主,其在酒吧的工作均受上級領導安排,對是否容留他人吸毒沒有決策權。此外,本案中吸毒人員吸食毒品均屬其自帶,舒某某等人並沒有向其提供,主觀惡性較小。並且,舒某某雖然對涉案場所有人吸毒的事實具有主觀明知,但其並沒有為其提供任何實質性或形式上的幫助。在案件偵查階段,辯護人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多分書面法律意見,並就案件事實與辦案單位溝通。提出本案中嫌疑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並且舒某某的確沒有向吸毒人員提供幫助,其在本案中只是一個證人地位,不應該被列入犯罪嫌疑人之列。同時,就舒某某涉嫌犯罪的情節來看,即使認定舒某某構成犯罪,其的犯罪情節也十分輕微,即便案件被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舒某某也極有可能不被提起公訴。綜合以上幾點,智豪律師從定罪的證據不足,以及舒某某應受刑罰可能性很低的角度,向偵查機關提出了取保候審、撤銷案件的申請。
三、案件結果
取保候審,予以撤案。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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