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回顧:
被告人汪某某,男,初中文化,無業。2015年6月3日汪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3日被正式批捕。
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汪某某、楊某某、黃某(另案處理)等人共謀以“打豹子”的方式開設賭場抽頭漁利。後被告人吳某某、王某也成為該賭場的股東,參與賭場經營及利潤分配。四被告人先後租賃多處房屋用於開設賭場,並僱傭了若干名工作人員負責洗牌、抽頭、放哨等工作。四被告人按10%或5%不等的比例抽頭漁利,並於當日賭博結束扣除工資、房租等費用後平均分配。該賭場經營期間,每日抽頭漁利3000-5000元不等。
法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據此,若是潘某某的犯罪行為構成情節嚴重的,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過程:
(一)律師介入
2015年9月6日,汪某某的家屬面帶哀傷地走進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我們誠心地接待她先坐下,再向我們講述案情,我們非常有耐心的聆聽著,智豪律師根據辦案的經驗,較快地瞭解了案情,便向她講述其丈夫所涉嫌罪名的法律知識,並對其內心的疑點有爭對性地進行解答,突出案件的重點。當事人在接受智豪律師免費提供的諮詢服務後,對智豪律所刑辯的專業性充滿信心,於是就與智豪簽訂委託。
(二)律師會見
智豪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當即開展工作,當天下午就去會見了汪某某,向其講解其所享有的各項權利,關心汪某某的生活需要。之後,為進一步向其瞭解案情,以免遺漏任何一個可能影響案情發展的細節,主辦律師數次會見被告人汪某某,不僅詳細向其詢問案情,並積極安撫當事人,努力為其樹立對智豪律所的信心,從而減輕心理負擔。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事務所在其特有的團隊討論會議上對本案進行了認真分析,先由主辦律師對本案向團隊所有律師介紹基本案情,再由團隊所有律師討論案情,對本案各抒己見,獻計獻策。最後,主辦律師對團隊討論意見進行彙總研究。如此凝結了智豪律所全體律師的智慧,便能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障,同時主辦律師願用真情撫平被告人心中的波瀾,用法律支撐起被告人脆弱的身板。
法庭辯護:
主辦律師依託智豪刑事律師團隊的集體智慧,迅速擬定出辯護意見和方案,在庭審過程中提出:1.被告人汪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即一般的開設賭場的行為,應該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只有開設賭場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才能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因此“情節嚴重”是開設賭場罪法定刑升格的基本條件,要想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幅度內量刑,就必須對開設賭場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進行判斷,否則不能升格處罰。但根據相關證據顯示,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行為並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故而建議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3.被告人汪某某主觀惡性不大,且認罪態度很好,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請求對被告人汪某某適用緩刑;4.被告人汪某某沒有前科,且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5.被告人汪某某自願認繳罰金並積極退贓,請求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結果:
庭審中,智豪主辦律師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積極為被告人汪某某的合法權益進行有利辯護。本案法官綜合分析全案,採納了智豪律師提出的全部意見,判決被告人汪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在本案中,智豪律師為被告人汪某某爭取到最大利益,制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策略,顯示了深厚的專業功底,彰顯智豪律師內心的法律正義,進而取得了顯著的辯護成效,委託人對此判決結果表示非常滿意,汪某某及其家屬還表示,體會到了智豪律所上乘的服務質量和專業的辯護精神,為此表示十分的敬佩。
被告人汪某某,男,初中文化,無業。2015年6月3日汪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3日被正式批捕。
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汪某某、楊某某、黃某(另案處理)等人共謀以“打豹子”的方式開設賭場抽頭漁利。後被告人吳某某、王某也成為該賭場的股東,參與賭場經營及利潤分配。四被告人先後租賃多處房屋用於開設賭場,並僱傭了若干名工作人員負責洗牌、抽頭、放哨等工作。四被告人按10%或5%不等的比例抽頭漁利,並於當日賭博結束扣除工資、房租等費用後平均分配。該賭場經營期間,每日抽頭漁利3000-5000元不等。
法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據此,若是潘某某的犯罪行為構成情節嚴重的,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過程:
(一)律師介入
2015年9月6日,汪某某的家屬面帶哀傷地走進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我們誠心地接待她先坐下,再向我們講述案情,我們非常有耐心的聆聽著,智豪律師根據辦案的經驗,較快地瞭解了案情,便向她講述其丈夫所涉嫌罪名的法律知識,並對其內心的疑點有爭對性地進行解答,突出案件的重點。當事人在接受智豪律師免費提供的諮詢服務後,對智豪律所刑辯的專業性充滿信心,於是就與智豪簽訂委託。
(二)律師會見
智豪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當即開展工作,當天下午就去會見了汪某某,向其講解其所享有的各項權利,關心汪某某的生活需要。之後,為進一步向其瞭解案情,以免遺漏任何一個可能影響案情發展的細節,主辦律師數次會見被告人汪某某,不僅詳細向其詢問案情,並積極安撫當事人,努力為其樹立對智豪律所的信心,從而減輕心理負擔。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事務所在其特有的團隊討論會議上對本案進行了認真分析,先由主辦律師對本案向團隊所有律師介紹基本案情,再由團隊所有律師討論案情,對本案各抒己見,獻計獻策。最後,主辦律師對團隊討論意見進行彙總研究。如此凝結了智豪律所全體律師的智慧,便能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障,同時主辦律師願用真情撫平被告人心中的波瀾,用法律支撐起被告人脆弱的身板。
法庭辯護:
主辦律師依託智豪刑事律師團隊的集體智慧,迅速擬定出辯護意見和方案,在庭審過程中提出:1.被告人汪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即一般的開設賭場的行為,應該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只有開設賭場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才能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因此“情節嚴重”是開設賭場罪法定刑升格的基本條件,要想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幅度內量刑,就必須對開設賭場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進行判斷,否則不能升格處罰。但根據相關證據顯示,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行為並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故而建議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3.被告人汪某某主觀惡性不大,且認罪態度很好,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請求對被告人汪某某適用緩刑;4.被告人汪某某沒有前科,且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5.被告人汪某某自願認繳罰金並積極退贓,請求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結果:
庭審中,智豪主辦律師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積極為被告人汪某某的合法權益進行有利辯護。本案法官綜合分析全案,採納了智豪律師提出的全部意見,判決被告人汪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在本案中,智豪律師為被告人汪某某爭取到最大利益,制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策略,顯示了深厚的專業功底,彰顯智豪律師內心的法律正義,進而取得了顯著的辯護成效,委託人對此判決結果表示非常滿意,汪某某及其家屬還表示,體會到了智豪律所上乘的服務質量和專業的辯護精神,為此表示十分的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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