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網站代理獲利100萬,辯護後成功砍至10萬,最終緩刑

案情簡介

本文作者: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案情簡介:當事人因為開設賭場被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刑事立案,後臺資料顯示獲利金額高達100多萬,經過張家豪律師團隊的辯護,根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僅認定10萬獲利,最終成功緩刑。

01我真的沒有賺過這麼多錢啊!

本案的賭博平臺包含體育類(如足球、籃球、排球等)、棋牌類以及線上發牌的真人百家L等賭博方式。當事人劉梓不僅自己參與賭博,還利用其代理身份推廣賭博平臺,以便從中獲得提成——如果賭客輸錢,能從輸錢金額中抽取10%,如果賭客贏錢,將抽取賭博總流水的1%。
南岸區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前,已經掌握了劉梓所對應的代理賬號的後臺資料。後臺資料顯示,劉梓擁有1000多名下線賭客,總充值金額達5000多萬,總提現金額為4000萬。那麼據推算,劉梓的獲利金額至少為【5000萬-4000萬】*10%(提成比例)=100萬。
但,劉梓始終強調自己明明只獲利了10萬左右。
此時,在獲利金額方面,口供和客觀證據間出現了巨大的差距。劉梓給張家豪律師團隊倒苦水:“他們非說我賺了100多萬,我真的沒有賺過這麼多錢啊!”
出現這種情況,公安機關一般會先入為主地認為:劉梓沒有講實話!

02獲利金額從100萬砍至10萬

張家豪律師團隊接手本案後,進行了細緻地閱卷,發現了本案的突破口:
1、該代理ID並非劉梓一人控制,還有一個名為“大贏家”的人也能控制。這意味著劉梓並未參與整個過程的所有操作,其實際參與的具體金額有限。另外,劉梓自述其於2022年就沒有繼續使用代理賬號了。因此,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該代理ID的全部獲利均由劉梓一人獲得,不能排除“大贏家”從中獲利的可能性;
2、劉梓在賭博平臺繫結的銀行卡的流水只有數十萬,也能直接證實其提現獲利的金額不足100萬;
3、雖然公安機關提取到了後臺資料,但是隻有充值金額、提現金額、下線賭客人數等資訊,並沒有記錄賬號的獲利情況,無法直接以100萬金額推算為其獲利金額。
所以,我們向檢察院提出,本案的獲利金額應當以當事人自認的10萬為準,而非後臺資料推算的100萬元。

03極力爭取緩刑

在本案中,劉梓作為平臺代理,他主要推廣平臺連結,發展下線賭客,獲取提成,而非直接控制或操作賭博資金。我們提出,劉梓並未直接開設賭場,也未直接參與資金流轉的操作。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劉梓應當認定為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另外,劉梓是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我們強調,劉梓的自首行為表明其對犯罪行為有悔過態度,願意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表現出較好的悔罪表現。

04法院判決緩刑

經過長達半年多的反覆辯論與拉鋸,南岸區法院考慮到劉梓的悔過態度和實際參與情況,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05總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網路賭博案件,但也突顯了刑事辯護的複雜性和專業性。作為辯護律師,我們透過細緻的案件分析和辯護策略,成功為劉梓爭取到了緩刑的判決。透過明確當事人責任的時間段、分析代理人的次要角色、合理核實提成金額以及發揮自首情節的優勢,我們幫助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決。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對名字、案情做部分特殊處理)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學歷。執業以來,專攻刑事案件,致力於成為學者型律師,將理論融入實務;更致力於成為堅持派律師,堅持讓無罪的人免受冤屈,讓輕罪的人免受重刑。在案件辦理中,都會依託於團隊力量,匯聚集體智慧,從證據、程式中抽絲剝繭,尋找突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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