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智豪律師會見完當事人之後,瞭解案件細節後,智豪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見書,認為:
1.謝某某並非犯意的提起者,應屬於從犯,處於次要地位,僅起到輔助作用;
2.謝某某未參與分成、分紅,也不存在抽頭的情況;
3.謝某某系初犯偶犯,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且未造成惡劣影響及嚴重後果;
4.謝某某到案後,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如實供述,態度良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經過專業不懈的溝通,辯護人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及依法不應批捕法律意見書,辦案機關最終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謝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審決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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