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張某,男,漢族。2019年x月21日因涉嫌賭博罪被刑事拘留。
2019年x月22日,當事人家屬前來我所諮詢、辦理委託。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於當日下午立即前往重慶市某區看守所會見張某,據張某介紹,2019年y月,張某受李某聘請到重慶某出租屋,為李某工作,工作內容為幫助李某看管一交易平臺,工作一月後,工資一萬多元,後在上班地點被公安機關抓獲。
二、律師辯護
根據會見了解的情況,智豪律師第一判斷:張某是賭博平臺的下線李某聘請的員工,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從犯。隨後,智豪律師提出:張某作為李某聘請的員工,接受李某的安排、指示,為李某工作,李某負責聯絡賭博網站,資金轉入,張某僅負責看管平臺,不負責交易,應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從犯。張某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險性較小,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不會產生社會危險。希望偵查機關對張某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三、案件結果
偵查機關採信智豪律師觀點,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張某,男,漢族。2019年x月21日因涉嫌賭博罪被刑事拘留。
2019年x月22日,當事人家屬前來我所諮詢、辦理委託。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於當日下午立即前往重慶市某區看守所會見張某,據張某介紹,2019年y月,張某受李某聘請到重慶某出租屋,為李某工作,工作內容為幫助李某看管一交易平臺,工作一月後,工資一萬多元,後在上班地點被公安機關抓獲。
二、律師辯護
根據會見了解的情況,智豪律師第一判斷:張某是賭博平臺的下線李某聘請的員工,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從犯。隨後,智豪律師提出:張某作為李某聘請的員工,接受李某的安排、指示,為李某工作,李某負責聯絡賭博網站,資金轉入,張某僅負責看管平臺,不負責交易,應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從犯。張某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險性較小,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不會產生社會危險。希望偵查機關對張某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三、案件結果
偵查機關採信智豪律師觀點,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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