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張某的親屬因為和鄰居發生糾紛,對方召集了多人進行挑釁,張某親屬告知了張某,張某也召集了多人,在對方約好的地點進行聚眾鬥毆。
律師介入:
張某涉嫌聚眾鬥毆罪,被偵查機關網上追逃,聚眾鬥毆的另一方參與者已經被相關機關判處刑罰。過年期間,張某四處躲避,不敢聯絡親朋好友。張某家屬不想讓張某過東躲西藏的日子,所以撥打了智豪電話,並親自來智豪諮詢相關的法律問題,智豪律師接待張某家屬時,重點向家屬分析了網上追逃一事的性質及後果,家屬聽完智豪律師的分析後,決定委託智豪律師為張某辯護。
開展工作:
張某及家屬在委託律師時,並沒有到案,透過諮詢律師,律師告知了張某投案自首的方式,如實投案,如何固定投案證據。同時,有無同案犯?是否到案?如果沒有到案,還可以積極勸他人自首,透過這種方式來創造立功條件。
律師告知相關的權利義務和提供法律幫助後,張某主動投案,並在投案當日被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後期,律師主要是與其溝通細節,溝通如何配合檢察機關提訊,在法庭上如何與律師配合等問題。
團隊討論:
本案系認罪的案件,當事人對案發經過、罪名性質沒有意見,辯護人提交團隊討論主要是討論是否構成立功,是否能判處緩刑,智豪團隊律師根據辦案經驗,給主辦律師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見。
具體辯護思路:
1.張某具有自首情節,張某在得知公安機關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後,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案件經過。
2.張某具有立功情節,張某在投案自首前,打電話叫同案犯一起到公安機關自首,同案犯在張某的陪同下回重慶。這屬於勸同案犯自首,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為立功表現符合立功的立法本意。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環節,又可以較快地查明犯罪事實,這種情形顯然比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節省司法資源,更提高辦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
3.張某主觀惡性較小,證據材料能夠顯示張某是受到他人邀約參與的鬥毆,其並非整個事件的挑起者,並非鬥毆的首要分子。
4.張某系初犯,張某沒有犯罪前科,其系第一次參與鬥毆。
辯護結果:
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1個月,緩刑二年,張某在接到判決之日,給智豪律師打電話預約,併到智豪所來,當面向智豪律師表示感謝。
法條連結:
《刑法》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
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
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律師介入:
張某涉嫌聚眾鬥毆罪,被偵查機關網上追逃,聚眾鬥毆的另一方參與者已經被相關機關判處刑罰。過年期間,張某四處躲避,不敢聯絡親朋好友。張某家屬不想讓張某過東躲西藏的日子,所以撥打了智豪電話,並親自來智豪諮詢相關的法律問題,智豪律師接待張某家屬時,重點向家屬分析了網上追逃一事的性質及後果,家屬聽完智豪律師的分析後,決定委託智豪律師為張某辯護。
開展工作:
張某及家屬在委託律師時,並沒有到案,透過諮詢律師,律師告知了張某投案自首的方式,如實投案,如何固定投案證據。同時,有無同案犯?是否到案?如果沒有到案,還可以積極勸他人自首,透過這種方式來創造立功條件。
律師告知相關的權利義務和提供法律幫助後,張某主動投案,並在投案當日被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後期,律師主要是與其溝通細節,溝通如何配合檢察機關提訊,在法庭上如何與律師配合等問題。
團隊討論:
本案系認罪的案件,當事人對案發經過、罪名性質沒有意見,辯護人提交團隊討論主要是討論是否構成立功,是否能判處緩刑,智豪團隊律師根據辦案經驗,給主辦律師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見。
具體辯護思路:
1.張某具有自首情節,張某在得知公安機關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後,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案件經過。
2.張某具有立功情節,張某在投案自首前,打電話叫同案犯一起到公安機關自首,同案犯在張某的陪同下回重慶。這屬於勸同案犯自首,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為立功表現符合立功的立法本意。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環節,又可以較快地查明犯罪事實,這種情形顯然比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節省司法資源,更提高辦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
3.張某主觀惡性較小,證據材料能夠顯示張某是受到他人邀約參與的鬥毆,其並非整個事件的挑起者,並非鬥毆的首要分子。
4.張某系初犯,張某沒有犯罪前科,其系第一次參與鬥毆。
辯護結果:
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1個月,緩刑二年,張某在接到判決之日,給智豪律師打電話預約,併到智豪所來,當面向智豪律師表示感謝。
法條連結:
《刑法》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
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
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