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王某,男,漢族,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3月4日,當事人家屬前來我所諮詢、辦理委託。據家屬介紹,案發於2015年7月份,王某一方因門市經營與對方發生聚眾鬥毆,雙方參與人數眾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案發後,王某離開,但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2016年3月3日,王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送看守所羈押。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3月4日下午接受委託後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王某。
3月7日,智豪律師向偵查機關申請對王某取保候審,偵查機關以案件尚在偵查過程中、部分同案犯在逃為由不予取保;隨著案件偵查進展,3月17日智豪律師再次向公安分局法制科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也即公安機關不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的情況下至遲能夠羈押王某至4月2日。3月30日,智豪律師再次前往公安承辦單位,向承辦人申請取保,智豪律師提出:王某是自己前往公安機關投案,有自首情節,對其取保也不會發生再犯的社會危險;王某受他人邀約參與犯罪,同案犯投案後均被取保,繼續對王某羈押,可能於法不公;王某系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人身危險性較小。
經過智豪律師與公安民警的多次交涉,公安民警最終同意將本案提交單位研究,決定對王某取保候審。
3月31日,王某順利辦理的取保手續,當天中午被釋放。
三、案件結果
成功取保。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王某,男,漢族,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3月4日,當事人家屬前來我所諮詢、辦理委託。據家屬介紹,案發於2015年7月份,王某一方因門市經營與對方發生聚眾鬥毆,雙方參與人數眾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案發後,王某離開,但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2016年3月3日,王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送看守所羈押。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3月4日下午接受委託後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王某。
3月7日,智豪律師向偵查機關申請對王某取保候審,偵查機關以案件尚在偵查過程中、部分同案犯在逃為由不予取保;隨著案件偵查進展,3月17日智豪律師再次向公安分局法制科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也即公安機關不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的情況下至遲能夠羈押王某至4月2日。3月30日,智豪律師再次前往公安承辦單位,向承辦人申請取保,智豪律師提出:王某是自己前往公安機關投案,有自首情節,對其取保也不會發生再犯的社會危險;王某受他人邀約參與犯罪,同案犯投案後均被取保,繼續對王某羈押,可能於法不公;王某系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人身危險性較小。
經過智豪律師與公安民警的多次交涉,公安民警最終同意將本案提交單位研究,決定對王某取保候審。
3月31日,王某順利辦理的取保手續,當天中午被釋放。
三、案件結果
成功取保。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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