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涉嫌聚眾鬥毆罪,智豪律師辯護成功緩刑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劉某因涉嫌聚眾鬥毆罪,於2017年中旬被貴州某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一個月後被逮捕,同年年底被取保候審。
 
律師辯護
劉某家屬在劉某被刑拘後,透過多方打聽,瞭解到智豪律所是專做刑案的律師事務所,在西南地區乃至全國都有著很高的聲譽,專程從貴州趕往重慶,到我所向智豪律師進行了當面諮詢。智豪律師在認真聽取了劉某家屬講述的案情後,對劉某案現階段的情況做了專業的分析。
劉某家屬在深入瞭解我所的專業性後,決定委託我所代理本案,相信智豪律師嚴謹的職業精神、專業的辯護實力可以在最大限度內保障劉某的合法權益。
接受劉某家屬委託後,智豪律師立即從重慶趕往貴州,在看守所可以正常會見的時間會見了劉某。向劉某轉達了家屬的問候,並就是否同意智豪律師為其辯護徵詢了劉某意見,劉某表示同意智豪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智豪律師隨即向劉某瞭解了案件具體情況,並進行了詳細的記錄。
智豪律師還積極與辦案單位溝通,仔細記錄了辦案單位現階段對本案的意見並進行了整理。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就劉某的具體情況,向辦案單位申請了取保候審,被依法採納。現階段智豪律師就瞭解到的情況,分析此案劉某可能有被判緩刑的機會。
智豪律師就整理的現階段的案情,在每週的案件討論例會上將本案提交了智豪團隊討論。智豪團隊在瞭解案情後,對智豪律師提交的初步辯護思路進行了肯定,即可以將劉某認罪態度好、無前科、系初犯、從犯等情節作為劉某罪輕辯護的理由,為劉某爭取緩刑。
智豪律師將以上辯護意見認真梳理,做好充分準備後,在庭審中對進行了發表。
 
案件結果
成功緩刑:法院採信了智豪律師觀點,依法對劉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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