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涉嫌受賄罪,智豪律師辯護,十年減為兩年

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楊某系某國有企業總經理,在任職期間,收取他人的好處費19餘萬。經過紀委通知,接受調查,後到檢察機關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一審判處其十年有期徒刑。
律師介入:
楊某的一審律師也是由智豪律師代理,家屬在看到智豪律師的庭審表現,庭前準備、團隊討論等情況後,充分相信智豪律師的專業能力,決定二審再次委託智豪律師為其辯護。
律師會見: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楊某委託,擔任其涉嫌貪汙罪二審辯護人,智豪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委託書及所函,要求查閱相關案卷材料,一審法院因為已經將案件材料移送檢查機關,智豪律師再次到二審公訴機關查閱案卷材料,並就其系自首的相關問題與檢察官交換了法律意見。2015年8月12日,智豪律師趕往看守所會見,智豪律師主要就案件的進展情況,與檢察機關交換意見的情況與楊某進行溝通。8月29日,智豪律師得知楊某生日,趕往看守所會見,送去生日祝福。
律師團隊討論:
本案一審也是智豪律師也討論了本案,此次討論主要結合一審判決,討論是否構成自首,討論立功,結合刑法修正案九,討論具體辯護思路。
具體辯護:
(一)楊某接到電話通知到案的行為屬於自動投案, 先根據證據,提出楊某系電話通知到案,再論證電話通知到案是自動投案,主要歸案的時間,歸案的主動性等方面進行詳細論證。再結合證據材料,論證是否構成如實供述,如實供述的主要事實包括哪些?本案是否屬於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二)楊某有立功表現,楊某在羈押期間向看守所管教民警檢舉他人犯罪。一審未予認定立功的理由是:“經查,被告人楊某在羈押期間確有檢舉揭發的事實,但因被檢舉人尚未到案,無法確定其是否具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即是否構成犯罪不能查證屬實,故不能認定立功,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支援。”辯護人著重收集被檢舉人已經到案的證據,提出其立功成立。
(三)楊某平時表現良好,在看守所期間認真遵守監規,積極配合管教民警維護監所秩序,其帶領所住的監舍多次被評選為文明監舍。辯護人向看守所收集了一些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四)其他情節,楊某積極主動退贓,在一審宣判前,楊某已經將收取的所以受賄款全部上繳司法機關,其悔罪態度較好。
(五)懇請法庭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對本案作出判決
辯護結果:
經過智豪律師的辯護,法院採納了律師部分觀點,在刑法修正案九及司法解釋出臺後,對楊某作出了十年改兩年的判決,楊某經過一審、二審的羈押,在宣判時,其還有兩個月就刑滿釋放,楊某及楊某家屬對結果很滿意,對智豪律師的工作表示感激。
法條連結: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一條之(一)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應當進行調查。其中第(四)款規定:法院應當審查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第六項:關於立功線索的查證程式和具體認定中規定:“根據被告人檢舉揭發破獲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審判結果,應當依據判決確認的事實認定是否查證屬實;如果被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進入審判程式,可以依據偵查機關提供的書面查證情況認定是否查證屬實。”“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終止審理的,不影響對被告人立功表現的認定;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因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更輕刑罰的,不影響對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
《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13號第二部分關於立功的認定和處理中規定:“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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