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章某,中年男子。2015年7月,因涉嫌非法經營地下六合彩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涉案金額高達數百萬元,論罪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偵查階段結束後,家屬從網上瞭解到智豪專做刑案,驅車五個小時來到重慶委託。智豪團隊接受委託後,立即開展工作。
智豪會見工作:智豪團隊根據家屬介紹的基本案情,立即前往檢察院查閱案卷材料。在閱卷過程中,智豪團隊向公訴機關提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起訴意見書所稱的章某涉嫌的犯罪事實,章某所處的犯罪地位與作用不明確。該意見受到公訴機關高度關注,立即核實案卷材料,並再次啟動補充偵查。
隨後智豪團隊前往看守所會見章某,瞭解案情。智豪團隊綜合章某敘述和其他案卷材料,立即意識到章某的犯罪事實與起訴意見書差異極大。本案顯然是因為案情重大、牽扯極廣,受到了當地政府重點關注,因此對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訴訟程式非常謹慎,以至於部分不需要採取羈押措施的行為人也被羈押了。智豪團隊離開看守所時已經形成了初步的辯護思路,並將提交智豪全所律師討論。
此後智豪團隊多次來到看守所會見章某,併為其提供相應法律服務。
智豪團隊討論:智豪團隊查閱全部案卷材料後,將重點問題提交律所會議討論,最終形成無罪與罪輕辯護思路。首先,證據不足。現有證據無法確實充分證明章某參與非法經營六合彩。為此智豪團隊全面梳理了所謂莊家、上線、下線、妻子、兄弟的供述,同時比對了轉賬記錄、通話清單等材料,認為章某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六合彩。其次,即便章某涉案,其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不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即便是其妻非法經營六合彩,也應被認定為從犯,章某的行為更不應該以主犯追究刑事責任。最後,章某主動來到派出所且如實供述全部案情,應被認定為自首。
智豪溝通:帶著充足的準備,智豪團隊再度來到公訴機關,與公訴人交換意見。起初,公訴人態度非常堅決,認為本案實際上涉案資金上億,現因證據問題只追究最後幾百萬的非法經營行為,已經堅持了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但在智豪團隊的充分說理下,公訴人認為自首情節有一定道理,也認可章某的犯罪地位與作用較小,但其他涉及具體案情的意見需要公訴部門內部討論。
智豪庭上辯護:章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正式開庭。智豪團隊提出:第一,本案不屬於非法經營罪,而屬於賭博罪,相關被告人的行為更符合賭博罪的特徵,也得到相關指導案例支援。第二,本案中章某沒有非法經營行為,只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助家人,行為少,情節顯著輕微。第三,章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符合自首。第四,章某的行為與本案其他未起訴的行為人相似。請求判處免除刑事處罰。
法院判決:最終一審法院採納智豪團隊的辯護觀點,認可本案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章某屬於從犯、具備自首情節,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5萬元。章某當即被釋放,並對智豪團隊的辯護非常滿意。
相關法律規定:
1.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刑訴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二)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智豪會見工作:智豪團隊根據家屬介紹的基本案情,立即前往檢察院查閱案卷材料。在閱卷過程中,智豪團隊向公訴機關提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起訴意見書所稱的章某涉嫌的犯罪事實,章某所處的犯罪地位與作用不明確。該意見受到公訴機關高度關注,立即核實案卷材料,並再次啟動補充偵查。
隨後智豪團隊前往看守所會見章某,瞭解案情。智豪團隊綜合章某敘述和其他案卷材料,立即意識到章某的犯罪事實與起訴意見書差異極大。本案顯然是因為案情重大、牽扯極廣,受到了當地政府重點關注,因此對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訴訟程式非常謹慎,以至於部分不需要採取羈押措施的行為人也被羈押了。智豪團隊離開看守所時已經形成了初步的辯護思路,並將提交智豪全所律師討論。
此後智豪團隊多次來到看守所會見章某,併為其提供相應法律服務。
智豪團隊討論:智豪團隊查閱全部案卷材料後,將重點問題提交律所會議討論,最終形成無罪與罪輕辯護思路。首先,證據不足。現有證據無法確實充分證明章某參與非法經營六合彩。為此智豪團隊全面梳理了所謂莊家、上線、下線、妻子、兄弟的供述,同時比對了轉賬記錄、通話清單等材料,認為章某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六合彩。其次,即便章某涉案,其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不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即便是其妻非法經營六合彩,也應被認定為從犯,章某的行為更不應該以主犯追究刑事責任。最後,章某主動來到派出所且如實供述全部案情,應被認定為自首。
智豪溝通:帶著充足的準備,智豪團隊再度來到公訴機關,與公訴人交換意見。起初,公訴人態度非常堅決,認為本案實際上涉案資金上億,現因證據問題只追究最後幾百萬的非法經營行為,已經堅持了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但在智豪團隊的充分說理下,公訴人認為自首情節有一定道理,也認可章某的犯罪地位與作用較小,但其他涉及具體案情的意見需要公訴部門內部討論。
智豪庭上辯護:章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正式開庭。智豪團隊提出:第一,本案不屬於非法經營罪,而屬於賭博罪,相關被告人的行為更符合賭博罪的特徵,也得到相關指導案例支援。第二,本案中章某沒有非法經營行為,只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助家人,行為少,情節顯著輕微。第三,章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符合自首。第四,章某的行為與本案其他未起訴的行為人相似。請求判處免除刑事處罰。
法院判決:最終一審法院採納智豪團隊的辯護觀點,認可本案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章某屬於從犯、具備自首情節,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5萬元。章某當即被釋放,並對智豪團隊的辯護非常滿意。
相關法律規定:
1.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刑訴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二)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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