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涉嫌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智豪團隊辯護,依法判決從輕處罰

案情簡介


蔣某犯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涉案金額20餘萬, 智豪律師成功辯護獲輕判 一、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蔣某,重慶人,因涉嫌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於2016年2月被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訴訟。公訴機關認為,蔣某在經營個體汽車美容店的過程中,與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職員羅某、陶某共謀,串通車主,以虛構車輛事故、誇大車輛事故損失的方法,騙取平安保險公司的保險金,已構成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兩罪涉案金額共計20餘萬元。
二、接受委託
蔣某及其家屬慕名至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智豪律師向蔣某瞭解相關案情,為其講解法律規定,蔣某同意委託智豪律師作為蔣某辯護人為其代理刑事辯護事宜。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向蔣某詳細瞭解案件情況。蔣某系一汽車裝飾廠老闆,經營期間,十二次幫助投保人與曾任平安保險公司定損員的陶某共謀詐騙平安保險公司保險金20餘萬元。現案件處於審判階段,蔣某因懷孕取保候審。智豪律師將案情及相關證據分析整理後提交智豪團隊進行研究,為爭取緩刑,此案應儘可能進行一罪辯護,即以蔣某不具有保險詐騙罪的主體身份的情況下,應僅構成詐騙罪。
四、律師辯護
   (1)向法院提出專業辯護意見
因起訴書指控蔣某的罪名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兩個罪名,智豪律師憑藉多年辦案經驗,告知蔣某如果兩罪均成立便不可能判處緩刑,因此,辯護方案必須考慮做一罪辯護。蔣某表示同意。智豪律師透過查閱全部案卷證據材料,認為,起訴書指控蔣某成立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存在認定上的重複,應認定為詐騙罪。為此,智豪律師向承辦法官提出了專業的書面辯護意見,充分闡述了辯護的見解和理由。
   (2)積極辯護
法院審理階段,辯護律師提出蔣某並不具有保險詐騙罪要求的主體身份,且其在犯罪過程中僅發揮次要作用,具有自首、積極退贓等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五、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部分採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儘管沒有對蔣某作出一罪處理,但卻對蔣某作出了很大程度的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六、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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