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李某,男,1956年出生,漢族。2016年10月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
二、律師辯護
李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智豪律師於2016年10月17日接受委託,智豪律師於次日會見了當事人李某,瞭解案件情況。
會見中,智豪律師瞭解到:李某於2014年9月到思南天意車業製造有限公司上班,主要搞預決算,兼工程方面的副總。當年12月份,該公司在沿河設立分公司,楊潔到該公司工作。該公司在沿河進行旅遊專案開發與建設。在此期間,冉某和景某與公司顧總談好分包工程的種類和價格。李某根據談好的內容,具體籤合同,並按談好的價格由財務人員收取保證金。在履行的過程中,景某將部分自己施工的部分工程轉給張某。李某根據二人達成的意向,將景某轉給冉某的工程,重新簽訂合同。
為了詳細瞭解案件細節,爭取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智豪律師多次會見嫌疑人李某,10月26日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智豪律師為爭取為李某申請取保候審提供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
三、案件結果
後智豪律師向承辦機關多次提交取保候審申請,與承辦機關溝通李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意見得到了承辦機關的採納。
2016年11月4日偵查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李某於當日被釋放。
2017年1月23日,承辦單位決定解除李某取保候審,撤案處理。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李某,男,1956年出生,漢族。2016年10月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
二、律師辯護
李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智豪律師於2016年10月17日接受委託,智豪律師於次日會見了當事人李某,瞭解案件情況。
會見中,智豪律師瞭解到:李某於2014年9月到思南天意車業製造有限公司上班,主要搞預決算,兼工程方面的副總。當年12月份,該公司在沿河設立分公司,楊潔到該公司工作。該公司在沿河進行旅遊專案開發與建設。在此期間,冉某和景某與公司顧總談好分包工程的種類和價格。李某根據談好的內容,具體籤合同,並按談好的價格由財務人員收取保證金。在履行的過程中,景某將部分自己施工的部分工程轉給張某。李某根據二人達成的意向,將景某轉給冉某的工程,重新簽訂合同。
為了詳細瞭解案件細節,爭取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智豪律師多次會見嫌疑人李某,10月26日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智豪律師為爭取為李某申請取保候審提供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
三、案件結果
後智豪律師向承辦機關多次提交取保候審申請,與承辦機關溝通李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意見得到了承辦機關的採納。
2016年11月4日偵查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李某於當日被釋放。
2017年1月23日,承辦單位決定解除李某取保候審,撤案處理。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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